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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代理人未持有合同文本问题探究

小编:

【摘 要】校园代理人未持有合同文本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主要有校园代理本身的局限性、代理人缺乏证据意识、合同知识、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方面,校园代理人未持有合同文本会产生无法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和代理人未能获得足额的报酬等不利的后果,学校应加强宣传教育、代理人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和明确校园代理的责任主体和举证责任归属。

【关键词】校园代理;代理合同;合同文本

校园代理,是指商家为了扩大影响、扩大销售面和增加销售额,在大学校园内通过学生代理销售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等或协助其扩大宣传,从而给大学生提供培训和工资的一种兼职工作。简言之,校园代理就是商家充分利用大学生的人才资源和广大消费市场发展的一种新型营销手段。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旨在双赢的新型市场发展模式,商家在付出低成本的同时获取高收益,学生在获得报酬的同时收获实践经验。校园代理主要是由商家(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组成的三角架构。商家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第三人则追求服务利益的最大化。三种不同的追求在促成校园代理模式生成的同时也成为三者矛盾的源头,而合同就是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它是维系商家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的证明,是第三人寻求救济,明确责任的依据。但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做过校园代理的人中有58.06%没有签订或者未持有代理合同。因此研究校园代理问题的产生、后果和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校园代理人未持有合同文本问题的原因

(一)校园代理本身的局限性

校园代理人的怠工及企业对校园代理人的不正常的频繁更换是校园代理的一大特色,这是由于代理人身份的特殊性与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代理人是由学生组成的群体,繁重的学业任务使其很难将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的校园代理这份工作上,也正是基于这点决定了代理人的暂时性、短期性,于是使其忽略合同的签订或者持有。校园代理并非简单的双方模式,它涉及主体的众多。在校园代理中会出现学生间的多次转委托的情形,代理关系呈现复杂化。

(二)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在校全部时间都投入于专业的学习,他们注重专业技能的培训而轻视法律素质的培养。校内外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较少,所受的法律教育十分有限,大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有限法律教育主要来自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一公共课程,对该课程不够重视,并且该门公共课中对法律法规内容不全面,很难让同学们从中学到校园代理的内容和有关维权知识。

(三)防范意识不强

尚未踏入社会的在校生缺乏社会经验,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抱有美好的幻想,并且急功近利,急于就业,急于取得报酬,所以容易上当受骗。他们往往简单的认为,兼职、代理就是一个简单的干活拿报酬过程,不能完全意识到潜在的风险,例如,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委托方恶意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如何投诉?等等。大多数学生都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去做代理,每每等到上当受骗才发现一开始就漏洞百出,所以容易上当受骗,受骗后又对法律态度不乐观,对待是非的态度不够坚决,抱有吃亏是福的消极想法,怠于捍卫自己的权益。

(四)缺乏证据意识

校园代理的主体主要对象是在校学生,学生从事兼职,并不是就业代理行为,代理的标的额数量较少,加上缺乏法律意识,不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所以大多数同学都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和持有代理合同的文本。因此一旦发生争议后,被代理方通常以代理方不能出示有关合同文本证据为由来侵犯学生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举证困难,通常使代理人在校园代理纠纷中难以通过诉讼维权。

(五)缺乏合同知识

除了缺乏合同证据意识外,对合同法的基础知识的欠缺也是阻碍大学生在代理纠纷中维权受挫的缘由。调查反映,部分学生事先也意识到合同问题,但苦于没有正式接触过,对其知之甚少,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加上校园代理本身金额较为有限,也就忽略了合同。少部分同学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存在性质、条款上的缺陷,仍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可见,对合同的概念、过程、用途等方面知识的缺少是问题的关键。

(六)法律法规不完善

学生维权无切实的法律依据可循,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校园代理中的学生与委托人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校园代理在当今已经成为大学校园中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它是一种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委托人与大学生代理不签订代理合同会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二、校园代理人未持有合同文本的不利后果

(一)无法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所谓的代理关系是指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达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校园代理中,代理关系并非简单双方模式,其代理关系还包含转委托。例如,某报社招聘大学生甲作为其校园代理负责该报在校区的征订发放。由这些学生再找其他同学作为代理,负责各宿舍楼的征订发报工作。后因报社的问题,导致百余同学在交付订报款后未收到报纸。这时在维权过程中便牵涉到一系列问题,报社与甲之间是否形成代理关系?甲与其找来的同学是有权委托还是无权委托?该报社与甲的同学又是什么关系?因为缺乏代理合同,便找不到权利义务的来源,该案中法律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难以界定,是校园代理纠纷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缺乏代理合同,被代理人即报社可以基于这一原因来规避民事责任。而甲的委托行为自然也会成为无权委托。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因而合同在校园代理这一法律关系中有着重要法律地位,缺乏合同,便无法确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实践中,许多商家会承诺某特定区域由代理人一人负责,但事实上多数商家会在这片区域找到许多代理人,但因为缺乏合同的约束,代理人很难去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又要面临被辞退的风险。

(二)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其次,第三方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因为缺乏合同证明或受间接代理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外相的欺骗,很容易将代理人错误当成销售者。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代理人与生产者之间就有对外侵权行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这无疑给想通过代理赚取人生第一桶金的大学生当头一棒,并使其深陷诉讼的风险之中。

(三)代理人未能获得足额的报酬

现实中,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多数企业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及专业知识利用大学生盲目追求的心里,有意的忽略合同的签订或者持有,以期自己摆脱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足额支付报酬或不承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此情形下,学生又该如何保障自身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由于学生未持有代理合同文本,则很难证明自已与企业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而对于此种情况,大多数学生代理人会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接受这残酷的现实,未能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解决校园代理人未持有合同文本问题的建议

大学生缺乏合同意识,未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持有代理合同,归根到底是由于其知识不够全面,理论又无法联系实践,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发挥学校的宣传、教育作用

学校可以把校园代理活动纳入学生创业指导的一部分,使得校园代理的发展更规范、合理;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的课程,也让学生在作出选择时不要过于盲目。此外,学校开展大型法律实务讲座,为学生讲解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在给予大学生充分发挥空间的同时切实维护大学生权益。

(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建议大学生在校期间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学修养和维权意识;大学生应当重视对自己内心的培养,沉着冷静,熟练运用知识,不要盲目得为蝇头小利而迷失自我,做到学为所用,积极维权。

(三)明确校园代理的责任主体和举证责任归属

对于关系复杂而又特殊的校园代理,合同法应明确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在校园代理过程中主要的法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校园代理中,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专业知识以及大学生盲目追求的心里,有意的忽略合同的签订,以期自己摆脱法律责任的承担,造成大学生实际报酬权受到侵害,属于侵犯大学生的财产行为。在问卷调查过程中,统计发现许多学生代理人不能够的之前商定的报酬。由于代理人并未与企业签订代理合同,只有口头约定,这使得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变得无据可依,企业也因此而规避了法律的制裁。从而可以看出,立法对与此类情规定不明确。笔者认为,口头约定也属于合同的形式之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对于委托人不足额发放报酬或不发放报酬的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委托人承担相应侵权和违约的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现实中,常有这样现象发生:作为代理合同委托方,处于劣势的合同受托方,在自己的利益、合同财产权受损害的情况下,还得负举证责任;而任由合同委托方幕后操纵,渔翁得利。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校园代理这一特殊的代理关系,《民事诉讼法》应当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制度,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

总而言之,校园代理作为大学生接触社会、运用知识的重要平台,应尽量完善其机制,同时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树立大学生的合同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以减少校园代理人未持有合同文本现象的发生,更好的维护校园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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