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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祛魅

小编:

【摘 要】传统意义上的民意是大多数人民的意志。然而,遇到公众案件时,民意与法意的矛盾似乎愈演愈烈。民意的本质其实是利益集团的表态,通常会通过媒体或者信访为政府所知,媒体对司法机关起到实质意义上的监督作用,但还不具备改判的威力;而信访制度却成为制度的鸡肋。对于上访者而言,其实他们的利益得失体现为自己难以发觉的禀赋效应。总之,政府应该聆听的民意是关乎民生的问题,而司法机关更应该维护法律权威,对于有关审判的民意确实没有必要过分担忧。

【关键词】民意;司法公正;社会感知

民意,在文义上解释就是社会上大部分民众的意见或是呼喊最响亮的意见,托克维尔说“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民意从中国古代到现代都为政府所重视,似乎成为了政治的最高指导准则。依靠群众、相信群众更是我党群众路线的核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石。民意被如此看重,这势必会影响到司法部门,涉及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那么“民意”究竟是什么,它的影响范围究竟应该有多大,要弄清楚这些,必须先知道民意的形成模式、影响民意的要素、以及民意的效用等。这里的民意着重于强调司法审判的问题,而不涉及民生等政治问题。

一、民意的认知过程

在对司法公正的感知中,民意的认知过程是最基础最原始的环节。根据西蒙(Herbert Simon)的有限性理论,由于民众的理性有限,在作出决策时会分配各自拥有的有限智力资源,即将耗费认知资源,成本上则称为“心智成本”(mental costs)或“慎思成本”(deliberation costs)。由于民众的理性与假定不同,司法呈现出迥然相异的性质特征。

此外,普通民众除非关系到自身利益,一般在生活中对法律的关注度很低。对于热点司法案件,民众多为关注案件的道德性问题、情感性问题、娱乐性问题以及涉及权贵的问题,少有从法律的喻意来讨论。这样一种群体在面对热点案件时的态度大多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或听信所谓有名望之人的言论来评价。在一片争论中,比较显眼的是拥有民望的公众人物或者会不断重复言论的利益集团,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个舆论圈,圈子通过冲突与消解,最终形成意见杂乱的民意。

二、影响民意的要素

影响民意的要素可以表现为社会感知司法公正的感知主体、感知过程以及感知对象――即司法公正。

(一)感知主体。感知主体根据个人的智力水平、信息资源、社会经历等因素会对司法公正有着不一样的见解。由于社会距离和社会分层导致的仇官、仇富、司法公信力缺失是给司法公正带去负面效果的根本原因。

(二)感知过程。感知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去了解司法公正,势必会对感知有所影响。

民众感知司法公正的渠道主要通过媒体,根据德国学者G・马莱茨克的大众传播过程模式,对于接受者而言,首先是个人的“自我形象”,即受者通常会拒绝与自己价值观相悖的信息,归结为无效传播。“个性结构”是说根据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有的人会积极接触信息或容易轻信,有人则相反。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讲到群体意见是多变的:“不存在任何引导意见的力量,再加上普遍信仰的毁灭,其最终结果就是对一切秩序都存在着极端分歧的信念。”民众极易被怂恿、欺骗;其次是组织层面,个人接受信息的效果与群体接受信息的效果不同,如一个人翻阅案件与一群人讨论案件的效果会有不同。最后是社会环境,就是接受信息的效果受群体、社区甚至整个社会的制约。

(三)感知对象。司法公正本身也是一个影响要素,司法公正与否以及其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也会对感知产生不一样的效果。

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内容是有所共识的,比如“法律面前平等”、“正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弱势群体倾斜论”等等。但是对于正义的理解更偏于“实体正义”,对于程序正义却没有过多的要求。由于“程序正义”是引于西方,这是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而形成的必然差异。

三、民意的效应分析

民意要求司法公开,法意要求司法独立;公众要求审判公开,当事人拒绝审判公开,这两组矛盾阐述了司法夹在民众与被告之间的尴尬地位。而者两组矛盾引发的民意对当事人以及法官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一)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公众广为关注的热点案件时,当事人会得到异常集中的关注度。这是好事也是坏事,一方面,民意对司法审判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民意的法律素养有待考量,不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然而,民众高度关注,势必会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尤其在微博这样的环境中,当事人面对大量的评论,极易作出盲目而非理性的决策。

(二)对法官行为的影响。法官有自己的审判权可以决定是否公开审判以及是否接受民意。法官见民意主要通过媒体和信访制度知悉。

面对各种媒体上呼啸而过的民意,一方面,法官拥有自己的官方舆论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一部分群众;另一方面,法官是一个人类的个体,有受到群体性心理影响的可能,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能会适当地听取一部分民意,以缓解民意和法意的矛盾。

面对信访制度,这现今司法界不可或缺的监督机制,也是让政府头疼的鸡肋。上访有时并不能解决被激化的矛盾,反而激起更大的矛盾。然而,政府对上访的态度是复杂的,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与群众想“把事情闹大”的心态刚好相反。正是如此,上访者才越青睐于“把事情闹大”。可以说,政府的恐惧是对上访者最大的激励。因此,政府更容易被牵着鼻子走,法官无法完全独立于体制,所以法官很容易受到上访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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