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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立法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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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我国立法工作建设是当代党和国家的重要课题。文章试图从公众参与立法观念、立法机构人员的组成以及立法过程三方面对我国立法民主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我国现行立法工作的建议:认为往后我国立法工作应当从建立激励机制、完善人大代表选任与监督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改进立法征求意见方式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立法体制;民主性;改进完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需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近期,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地方人大等立法机构在制定立法规划时,把坚持开门立法,逐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都作了明确的强调。可以看出,民主立法受到高度重视,这对立法机构既是机遇也是考验。目前,我国正处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重要的历史时期,研究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立法体制,将为完善我国立法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立法民主性概念界定

立法民主性一般是指社会公民或社会团体在整个立法活动中,以特定的方式介入立法的全过程,同时对立法的环节及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并使立法公平合理地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的特性。通俗来讲,立法平等地保护社会成员权益、尊重民意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和监督立法活动的决策过程。民主立法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在立法的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它是与专制式立法、君主式立法等立法体制相对立的。民主立法活动不是一个随意走过场式民意征询过程,而是不同利益群体在立法中通过意愿表达、观点碰撞及共同协调,从进使各方权益得到均衡体现的博弈过程性。

二、我国立法民主性的表现

立法民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法治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迅速展开,法制体系正向着完备方向发展,立法工作成就斐然,并有一些独到之处,其民主性表现在:

(一)公众政治热情逐步提高,立法民主理念逐渐增强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下,封建守旧思想在人民群众心中是根深蒂固的,这些一直阻碍着中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迈进,立法民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社会呈现出“立法全民化”之势。在2005 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后,共收到11534 条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此外还先后召开座谈会100 多次,论证会多次;《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时更是收集到了建议达19万之多,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的新纪录,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当代民主立法的精神。

(二)人代会代表的组成,体现出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立法过程民主性有法律保障

1.在保障立法过程的民主性方面,我国法律对各个环节均已作出规定,比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宪法》);全体会议表决时,必须由全体代表或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立法法》)。

2. 在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上,立法民主性得到体现。《立法法》规定:“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说明,《立法法》对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影响是何等的重视。在2000年和2001年《婚姻法》 修改过程中,修改稿充分征求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的意见,将大家意见和建议加以整理,汇集到立法机构,这为修改完善《婚姻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见,《婚姻法》修改的全民讨论方式为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板。

三、改进我国立法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正处于完善时期,虽然在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方面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经济利益主体需求多元化的今天,公众会对立法参与不断提出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现有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上,使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本文试图从宏观角度着手就主要问题及发展方向进行分析:

(一)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动员式的参与,虽然公众能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立法,但是立法过程不够严谨,自己请代表听证等现象屡见不鲜。建议:一方面我们应通过政府推进、媒体引导、社会影响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来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出台有关利益奖励机制,使参与者能得到一定的物质实惠和精神鼓励,比如对参与立法者交通费、住宿费等适当给于补助;对参与立法者进行表彰。此外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这样才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任与监督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的办法。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日益推进以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呈现出多元化之势。为了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能够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让公众群体广泛地参与立法工作,就成为更好地促进立法制度建设的历史必然。我们应当积极地循序渐进地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以便能更好地建立健全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进而为建设和谐、公平、正义的美丽中国大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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