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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小编:

[摘 要]近些年,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广西龙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表明,重金属污染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它所留下的诸如公众权益如何维护、企业治污内驱力如何调动、政府环境管理责任如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补偿等问题值得人们深入思考。要解决我国重金属污染问题,一要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与方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以有效应对现实中的重金属污染损害评估问题,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二要积极修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从根本上纠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悖论,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内驱力;三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污染防治监管的法律责任,强化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意识,避免再现铬污染事件频发所呈现出来的非科学发展之痛;四要尝试在我国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在存在潜在环境事故风险的企业中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尝试实行符合市场规律、切合环保需求、体现社会公正的环境损害补偿性措施。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污染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

二、企业防治污染动力的调动

三、政府环境监管责任的加强

为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监管责任,我国已陆续颁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尝试在我国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加大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目前我国立法中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具体、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乏,导致政府环保责任形同虚设,影响力有限。因而,未来我国污染防治综合性机制构建中的一个重点应是,在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污染防治监管的法律责任,强化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意识,避免再现镉污染事件频发所呈现出来的非科学发展之痛。而这一点已经在2014年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中得到反映,该法针对因监管缺位、越位、不到位及其他一些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形,明确规定应责令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与环境监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以确保其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环保职责。

四、生态环境的补偿

公正的制度能够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使人们积极参与自身生活的改善,最终带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9]现实中,污染肇事企业往往仅赔偿直接性的经济损失,对耗资巨大、修复时间较长的污染区域生态环境的损失则往往漠视。现行立法中污染行为生态补偿、恢复责任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现有生态损害估算方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目前我国生态补偿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同时,在生态恢复期间,被治理的污染区域常常不能够正常利用,这也造成一定的潜在经济损失。这些相关损失目前在我国通常是由受害群众、地方政府乃至全社会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持续的。

五、结语

从理论上看,任何一项重要社会问题的解决都会涉及人类发展模式的历史性转变,因为它总会涉及人类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乃至思维方式和处世方式的重大突破。[10]因而,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必然也会涉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科技与教育、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战略等诸多方面。但作为规范社会主体之间基本行为、维持人们之间有序关系的基础性规范,法律制度因其自身具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特点,已成为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由于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涉及的社会主体范围广泛且利益需求众多,加之以往缺乏系统、全面、公平的立法应对体系,因此其实践效果很难达到理想状态。为此,重金属污染问题的解决应诉诸立法,要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践的开展、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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