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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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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因失去土地而引发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法律保障欠缺,救助机制缺失;配套保障设施不健全;失地农民养老资金筹集困难。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多措并举: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众多农民正从传统的农村社区转移到城市社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或超过50%。这就意味着在未来十余年中,我国将有总数近2亿的农民将转变为市民。同时,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规划,从2000~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即有5450万亩耕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和养老的土地,同时也将丧失其遭遇各类风险时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因征地而产生的各种矛盾,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现实状况

(一)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

目前,我国各地大多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补偿的依据是1988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各地的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会有较大差异。据统计部门的调查,沿海省市失地农民的失地补偿一般略高于西部省市,但即使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补偿也只有3万元,而近年来,物价一直上涨,比起往日种地的稳定收入,低额且有限的补偿费根本无法保证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

(二)就业安置难,失业农民多

由于各方面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都不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一旦他们失去熟悉的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需要自己去另谋生活,无论在自身心理、生理还是在技术、技能和客观外部环境上都难以适应。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更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实在堪忧。

(三)安置方法单一,忽视了失地农民长远利益保障

目前国家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大多数只考虑了短期最低现金补偿,暂时解决了眼前利益,而把大多数失地农民排除在城镇保障之外,使农民既失去了拥有土地所能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且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即使一部分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方,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也很难使农民生产、生活得到长期保障。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城市化的推进必然要占用大量耕地,必然会产生失地农民。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担负着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

农民失去土地,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是历史的进步和必然,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好城市化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而不能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来降低工业化、城市化的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前提。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不热衷于“农转非”政策,其原因在于农民对这一政策有后顾之忧,担心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终将被城市化抛弃,所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有利于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城乡二元分割状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样具有这种特性。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把失地农民纳入道社会保障制度中来,只有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得到了全面、有效的保障,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有利于加快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变

加快城市化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长期发展目标的内在需求。积极推进城市化发展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我国城市化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融入城镇生活与生产环境,减少因生活缺乏保障而给城市扩张带来的压力,使城市化水平得到较快提高。

三、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现有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是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险,只能称之为“生活保障”制度,教育、医疗和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鲜有涉及或有涉及执行效果不明显,与以社会性、平等性、福利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性的“社会保障”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可见,对失地农民来说,健全有效地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处在弱势地位. 生活生产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仍然还没有发挥“减震器 ”和“安命网”的基础作用。

(二)救助机制缺失

失地土地后的农民必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能力和文化水平有限,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是无法寻求公力救济的,加之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农民而建立的专项法律救援机制。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公平性缺失、低水平保障等问题不可避免。总体上来看,全国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不高,同时区域性差距日益拉大东部地区要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乏力,尽管国家政策有具体规定,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城乡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造成全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失地农民即使进城,也始终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城乡不平等。

(三)配套保障制度不健全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我国的相关社会保障法律从立法开始,就主要是针对城市的,而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随着新医改、新社保的颁布,尽管各地政府相应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但是这些法规效率层次低、制度设计漏洞大,对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保护作用。我国长期将农民和市民按照两种不同的模式和水平安排就业,农村劳动力被人为的排斥在城市之外,进城的失地农民当然也不例外。按照经济学分析,政府在生产公共品方面远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富有效率,特别是在制度这个公共品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政府的全力推动和积极支持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的形成和发展。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严重的缺位,致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游离于制度之外,其中的失地农民更是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四)征用耕地机制不够健全,失地农民养老资金筹集困难

目前征用农村土地,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年度征地计划和任务时,其他相关部门基本上不参与,难以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但现实中农民土地的产权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保证,土地流转市场不够健全。如何按照有偿、依法、自愿的原则,按规范的程序实施土地转流,充分调用市场力量,同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专门立法,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权能机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除将土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日常生活补贴外,很难用于支付养老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为边缘性群体和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的生活保障,是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丧失土地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丧失了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应该让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将其纳入完整的全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采用通行的“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对于失地农民,只要符合条件就应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最大程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加快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国家在法制宣传上,要适当向农民倾斜,大力宣传关系到农民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村教育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综合贡献率明显偏低,由于目前中国的农村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升级,因此要进一步突破制度瓶颈,充足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同时推进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农村经济增长一个强有力的基本支撑。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投入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体系,根据农村实际发展,综合研究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外汇、投资、外贸等政策,密切关注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不断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从根本上改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资金的供给。

(四)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由于长期在农村环境下中生活,社会组织能力差、文化程度低,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自然使其成为与用人单位抗争的劣势群体,加之自身受教育机会少,不具备专业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使得其工资水平被压的很低,导致日常生活非常困苦。因此,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帮助失地农民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又可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顺利地进行。对统筹城乡发展、缓解征地矛盾、维护农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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