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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对刑事辩护影响的实证研究

小编:

【摘 要】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完善。调研发现,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发生了积极变化,这表现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法庭辩论权等具体辩护权利都较过去有较大改善,尤其表现在会见和阅卷方面,这使得辩护率和辩护效果都有所提升。然而,调查取证难、申请取保候审难等老问题似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会见权和阅卷权也面临一些新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关键词】新刑诉法;刑事辩护;实证研究;影响评估

刑事辩护作为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及时获得有效的辩护服务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情形频现,严重阻碍了刑事辩护功能的发挥。为此,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在较大程度上强化和完善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至今,新刑诉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但对于新刑诉法实施后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刑事辩护的窘境,有待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一、对律师辩护权力的影响评估

(一)会见权

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着辩护权行使的效果。新刑诉法实施后,会见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会见难”这一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安排会见的时间缩短,会见的频率增加,会见的时间较充分。

第三,会见的时间比较充分。如表1所示,新刑诉法实施前律师案均会见时间主要集中在30-60分钟,而新刑诉实施后,律师案均会见时间主要集中在1个小时以上。没有30分钟以内的,只有1人选择30-60分钟。

表1 新刑诉法实施前后律师会见情况对比

安排会见时间

比例 24小时以内 48小时以内 48小时以上 不一定

实施前 0 60% 10% 30%

实施后 40% 40% 0 20%

律师案均会见次数

实施后 0 0 1 9

律师案均会见时间

实施前 1 8 1 0

实施后 0 1 9 0

(二)申请取保候审权

(三)阅卷权

阅卷是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直接的防御准备、建立辩护思路的关键阶段。阅卷主要有三个功能:第一,了解控方证据有无瑕疵,证据体系是否完整;第二,通过阅卷来发现诉讼文书、办案过程在程序上有无违法之处;第三,通过阅卷发现新的证据线索,为搜集调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做准备。新刑诉法实施后,阅卷发现了明显的积极变化,总体上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其次,阅卷方式更加多样化。律师阅卷采取的方式并非单一,律师使用方式中频数最多的是摘抄,其次为当场查阅,然后为复制案卷。虽然摘抄频数最多,但是从调研中发现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当场阅卷,其次是摘抄,最后才是复制案卷。对于复制案卷,平均为1元\页,有时检察机关人员甚至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对于阅卷内容,新刑诉法实施后,所有受访律师,均表示极少收到限制。

(四)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制衡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调研发现,无论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还是申请调查取证,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比例都不高,且变化不大。这表明,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并不积极。在新刑诉法实施前,自行调查取证的比例有30%,新法实施后,比例上升6%至36%,依然有6成多的律师在新法实施后,依旧不会自行调查取证。更让人觉得失望的是,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实施前几乎没有,在新刑诉法实施后,依然只有可怜的3.30%,绝大多数律师都不会向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面对极少数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超过一半(55.56%)请求会被检察机关批准,一般不会出现不批准的情况,剩下的44.44%的请求,检察机关也是视情况而定,并没有堵死律师的路。律师申请调取为提交的案卷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批准率为50%,一般情况下会同意。

结合以上数据,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之前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其微弱的提升并没有产生影响,前后变化并不大。整体上,律师自行\申请调查取证比例低,难度大,既有职业风险又有检察机关的一些阻碍。证据证明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

(五)举证权

刑事法庭调查具有两方面的功能,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和维护人权、实现程序正当的功能。在法庭调查阶段主要表现为举证和质证。一般而言,辩护律师举证数量越多、举证内容越直接、举证方式越具体,辩护的主动性就越强,后续的质证、辩论也会更加充分,也更可能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果。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举证的频率和数量有所增加,举证的内容基本在定罪量刑方面。相比过去,新刑诉实施后律师整体提出证据的频率上升,有5名律师提出证据的比例是15%以上,有4名律师提出证据比例为10-15%。而这之前,较多人停留在10-15%的比例。而在过去有学者对举证研究,有举证行为的律师大约为三分之一为34.01%。

律师出示的证据种类增加。新刑诉法实施前只有2名律师会出示被害人陈述,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选择将其出示的律师达到了8名。律师出示鉴定结论的概率稍稍增加。虽然律师提交的证据种类有所增加,但是无论是新刑诉法实施前还是实施之后,律师和法官对于证据使用频率前三位,依次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举证内容。调查发现,新刑诉后,辩护律师倾向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而不是程序法事实或是其他,而在量刑和定罪之间,律师首选还是量刑事实。

显然,在会见,阅卷极大改善的条件下,举证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善,但是变化不大,作用有限,举证的内容也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六)质证权

质证是对证据的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来源、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质证的意义在于为法庭辩论提供攻击防御之手段。

新刑诉法实施后,质证的频率有所增加,质证的内容基本为定罪量刑方面。新刑诉法实施前,律师对于控方的证据,律师质证频率为40%,实施后,质证相对增加为65%。这可能是因为律师之前会见,阅卷充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证据链条更完整,非法证据减少等原因让律师质证更加有底气。进一步分析,在有限的质证中,律师的主要侧重点在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这和之前律师普遍只关注证据的客观性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在新法实施前后受访律师均只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对于证据的一般性(客观性)不会质疑和辩驳。

以上量化指标反映律师在庭审中质证有作用,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质证次数增加,与控方对抗增加,但质证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总体上,新刑诉法实施后,举证改善效果不理想,质证发挥的效果也并非进步很大。

二、问题与改进

(一)会见权

(二)申请取保候审权

(三)阅卷权

(四)调查取证权

(五)举证权、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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