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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户籍制度改革林业配套政策执行情况探析

小编: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青海省海北州农牧民转户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做法,并对群众对户改林业配套政策的诉求与主张,以及下一步工作采取的措施进行阐述,进而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制度改革 集体林地 解放思想

海北州认真学习《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并制定了海北州户籍制度改革林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并要求各县制定本县的户籍制度改革林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确保转户农牧民群众林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根据文件要求,组织人员对涉及转户后农牧民林地林木权益处置机制建立、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海北州未发生因转户造成农牧民林地林木权益的纠纷,未接到群众信访、上访事件。

根据海北州户籍制度改革林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海北州从政策上给予农牧民支持。但是由于海北地处高寒,造林成本高,造林成活难,成林更难,经济效益甚微。导致农牧民造林积极性不高,没有申报造林的农牧户。海北州主要存在的是农牧民转户问题。因此在实施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对保障农牧民群众权益给予了政策支持。

1 本地区及各县户改革林业配套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1.1 继续履行林地管护和经营的责任义务。农牧户整户迁入西宁市区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林权,农牧户整户迁入其他城(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在过渡期和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的,必须履行承包林地(林木)的管护及经营责任和义务,接受林地所在地林业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承包林地履行了规定的责任义务,经林业部门检查合格的,按原渠道领取管护费。对转户后不按合同履行责任义务的,停发不履行管护责任义务当年及以后的管护费,不再续签管护合同。对因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导致林地、林木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1.3 积极引导林地依法流转。转户后可依法对林地、林木进行流转。可以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本村的农户或其他林业经营组织。房前屋后的林木,可以随宅基地、农房流转或在县林业部门监督下采伐。

1.4 鼓励转户农(牧)户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对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自愿退出承包林地的,由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5年过渡期内,剩余年限的管护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退出前一年实际给付的标准执行。

对迁入其他城(镇)的,在承包期内自愿退出承包林地的,自本地户改革5年内退出的,比照前款过渡期政策给予补助;五年后退出的给予1年的管护费补助资金。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实行“均股均利”的林地,林地收益不足实际管护支出的,迁出农牧户可自愿放弃股权,不予资金补助,不承担管护责任。

对承包期满,交回村(牧)委会的林地不再给予资金补助。

凡退出或者交回的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属于公益林的人工林木由县级政府按评估市值(指实物价值)给予补偿。属于公益林的天然林木则不予补偿。属于商品林的林木,由所有权人对林木进行处置,达到工艺成熟的林木可以申请更新采伐,但不得皆伐;为苗木的应当做销售处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收购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用于本地营造林工程;幼龄林林木,可通过林木所有权流转继续本周期的培育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无条件接收已转户农户退出或者交回的林地、林木,并承担管护和经营责任。

1.5 委托收购。对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重点水土保持区、重点湿地保护区、风沙重点治理区等重要生态区位和生态异常脆弱区域的林地、林木,可由县政府委托林业管理部门从转户农牧户手中收购,实行统一管理。

1.6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经营林业,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凡有能力的城镇居民、下岗职工、公司法人等各种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林地、林木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成立或组织林业管护经营组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税费征收、林业贷款、林业投资、技术支撑、财政补贴、林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林业单位同等待遇。

2 主要做法

防止转户后对承包林地的经营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造成林地生态功能降低甚至破坏的情况发生,各级林业部门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加强与户改部门和乡(镇)、行政村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村民转户情况和林权处置情况,做好林权流转管理登记工作。二是加强林地管护和经营履约情况和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林地管护经营政策。三是加强诚信履约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林权流转和委托管护,严厉打击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

3 群众对户改林业配套政策的诉求与主张

一是林业投融资配套政策不完善,林业从金融机构融资仍然困难。主要表现为林业发展开发的金融产品不多,特别是与林业生长周期相适应的长期贷款项目缺乏,融资成本较高。二是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突破难。目前我国实行森林采伐计划限额制度,林农不能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在《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修改之前,难以有较大突破。三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森林抗风险能力低。由于缺乏政策性森林保险,林农遇到天灾人祸,得不到补偿,使生产恢复难。四是林业产权流转不畅。

4 下一步工作应当采取的措施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建立森林资产评估制度,为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资源流转平台。林权明晰后,林地林木成为可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活的资产,林权流转大量出现。如何规范流转行为,做好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登记管理,目前各地都是自行探索,急需出台全国统一的办法,避免林权流转出现混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2006年底就下发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评估机构和专家进行了规范,但至今仍未批准评估人员,致使各地从事林木资产评估的合法、合规性受到质疑。

完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配套政策,着力解决林业融资难问题。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需要长期持续投入才能得到回报。因此,只有推进林业融资体制改革,开展以林业小额贷款为重点的林权抵押贷款,才是林业融资的一条必由之路。

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育苗给予扶持等惠林政策,要落实资金来源,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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