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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损害何时同补偿

小编:

【摘 要】城乡一体化,城市和农村居民同样损害同等补偿,同命同价,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一体对待已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但就目前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于具体的案件中,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还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有哪些,具体的案件该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旨意应如何解读,就这些问题,文章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出发,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够从中缕析出规律性的质料。

【关键词】同损害;同补偿;农村居民

在该案中,有一个比较大的争议点就是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哪种标准,如果按照城市居民标准,与相关的司法文件和指导意见不能够完全符合;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于原告而言,有失公允。在此种情况下,要对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立法精神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从而推导出符合逻辑的、合理的结论。

就该案的相关具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符合逻辑自洽性原则基础上,进行以下分析。

第一,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由C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从该暂住证来看,虽然不属于事发地A市公安机关所发,但是该暂住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安行政机关所发,具有真实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原告的暂住证恰恰说明其在外务工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这一点得到公安机关暂住证证明的支持。

第二,在该案中,事故发生在A市B区某新村工程,这一建筑工地属于城镇地区,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事发地属于城市而非农村。也就是说,原告的工作地点是在城市。

第三,原告所在的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原告夫妻常年在外地务工的证明。虽然乡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虽然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国家机关的相关文件和证照的证明力强,但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该证明可以看作是对原告在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辅助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夫妇常年在外务工。与上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暂住证,用以证明原告常年在城市务工的事实。

第四,关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所发布的一个批复颇有启发和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在该批复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就该批复,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该批复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何种情况下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给出了相应的回答和指引,对于农村居民受到人身损害,要求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赔偿有了进步;其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纳的赔偿标准是城市还是农村,考察的关键有两个方面,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经常居住地说明其主要的消费和生活是在城市,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赔偿中受害人的损失计算标准问题。

就本文所引述的案例而言,原告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收入的问题,原告在城市工作这一点无可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原告是否认定在城市生活居中的问题,从上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和乡、村委会的证明来看,这些证据已经基本能够说明原告长期在城市居住和生活。退一步而言,从立法本意和宗旨来看,只要在城市工作或居住生活,都倾向于按照城市标准。在此,主要考察的应该是当事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为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过程中,民事案件主要是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既然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市,那么,赔偿损害就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

从中国未来发展趋势而言,城乡一体化,城市和农村居民同样损害同等补偿,同命同价,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一体对待已是大趋势。就本文所引述案例而言,综合全案事实来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旨意和精神,本文认为,按照城市标准对上诉人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因而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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