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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思考

小编:

【摘 要】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保护意识的普遍加强,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谋求人与动物在自然界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考察国外相关动物保护立法不难发现,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立法明显滞后,虐待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实面前道德的谴责显得苍白无力,反虐待动物立法,将会有效的规制这样的行为,才会更好地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反虐待动物;动物保护;立法

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已不能有效的保护动物。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研究,不难发现,很多国家在动物保护方面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反虐待动物上,很多国家已经到了谋求动物福利的层面上了。现阶段我国对于大多数动物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究其根本在于国民素质和经济发达程度,因此从反虐待动物立法起步来逐步推进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反虐待动物概念及立法考察

在我国关于这一概念有许多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所谓虐待动物是指对动物施加的各种痛苦或伤害,通过某种手段或方法以获得某种利益为目的,故意杀死或残忍伤害动物的非人道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中“获得某种利益”与“该做法给动物造成的痛苦的程度成合理比例”为准。

新西兰现行的动物福利立法包括:1977年《野生动物管理法案》、1999年《动物福利法案》、1991年《动物管理产品限制法案》、1999年《动物产品法案》及附属法案、1993年《动物识别法案》,以及相关的动物福利、动物产品和生物安全法规。

我国的台湾地区则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较为完善的规定,体现着尊重全部动物生命及对其人道保护的立场。我国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另外一些国际性的动物保护公约对动物保护的力度也是相当的大,如典型的1767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大约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类似反虐待动物的相应法案。

二、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虽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立法保护动物,但该类立法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立法。发生的“骆驼乞讨”“虐兔门”、“宠物狗被割下声带”等残忍的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与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相悖的。我国是农蓄产品生产大国,但是我国农蓄产品的出口比例却极低,主要原因是我国兽医卫生质量不过关,家畜在饲养、屠宰等环节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远远达不到西方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这严重阻碍我国畜禽产品出口的增长。自从央视曝光“瘦肉精事件”以来,中国已被列入了欧足联的“黑名单”,2011年4月10日,欧足联在官网发出警告,球员们都对中国产的肉类产品敬而远之。作为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台一部符合国情的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已经很有必要。只有如此,我国的畜牧产品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我国畜牧业经济也才有可能持续健康的发展。

和谐社会的建设,少不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能够有效地制约人的行为,善待动物,达到人与动物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之体现。我国自古就有保护动物的思想。如《礼记・王制》中规定,“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秦汉时期体现在《田律》中,“邑之皂者,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之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捕兽者,杀之。”由此看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与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精神是极其融合的。网络上虐待动物的视频和不断发生的虐待动物新闻报道,每一次都引发社会巨大反响,可以看出群众对动物保护的关切。

三、对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建议

有学者称,要对动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全面、全过程保护的经验”这些值得借鉴。另外应该明确规定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以及潜在可能发生的危害或可能构成“虐待”动物行为的反虐待措施。对于处罚,只有明确具体有很强的执行效力,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用。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借鉴各国先进的动物保护和反虐待动物立法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并能够有效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律才更为现实。目前我国对于动物的保护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制定类似于反虐待动物的动物保护法律,除此之外还应在立法中详细规定“反虐待动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其中应详细规定动物的范围和分类,区别“野生动物”和“经济动物”,在国家现有的基本政策下谋求保护动物福利的对策。反虐待动物应该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责任,而这种责任需要社会的监督。

善待动物,决不是人类对动物的施舍,从长远看,这无疑可以使人类本身生活得更好,将动物保护和利用纳入良性发展的法制轨道,无疑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应有利于在全社会提倡保护、爱护动物的良好风气,有利于人文关怀的发扬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我们今天的立法借鉴的是“动物保护法”而不是“动物福利法”。现如今,关怀动物应该有着新的视角,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同情和怜悯,还行上升到人道的,法律的层面,因为“众生平等”,每一种权力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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