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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因素对审判的影响

小编:

司法活动是一种理性化的活动,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要有理智的思维判断,充当中立的角色,可是现实生活中,法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行为和性格的偏爱,包括对当事人辩论时口音、形象、举止的自我评价,甚至还对外貌、服装方面的认同与否。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被理解为当逻辑和科学不足之际人们使用的多种推理方法。在这里法官的非理性因素也包括其中,故不管是我们的刑事还是民事甚至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救济。

一、情绪与情感的外部作用力

情绪和情感同属于感情性心理活动,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而媒体舆论也是一种来自外界最直观的情绪情感的表达。犯罪案件都是一个鲜明的罗夏墨迹测验(叫人解释墨水点绘的图形以判断其性格):观察人士通常把他们对于这个世界的判断往阴暗里设置,当辛普森涉嫌谋杀,人们对于他的案件的看法通常取决于是否一个黑人男子不能获得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平的处理或一位富有的名人可以逃脱任何惩罚。又比如在纽约被捕的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席卡恩被指控在一家酒店性侵犯一名女佣,这也启动了两个价值之间的冲突,一种可能认为一个女人不可能冒着被解聘的风险凭空指责一名男子强奸她,而且对方还是一个有声望的人,另一种可能是在没有相应证据推定他是否犯罪时应该无罪推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卡恩过去作为一个宇宙的主宰,现如今琅塘入狱,并且被那些蜂拥而至的摄影师们把他带着手铐的样子评价为“perp walk(垂直走路的人)”。而控告他的,只是一名32岁的单身母亲,并且是一个看起来可以毫不费力被推倒的受害者。

关于卡恩案又有了新闻媒介添油加醋:据报道曼哈顿区检察官办公室搜集新的信息,原告的信誉也变得不是那么可靠了:据说她用母语对她的男朋友用说“不必担心我,这个家伙有很多钱。我知道我在做什么”。同一天检察机关在法庭承认,一直居住在法院下令隔离在家的卡恩,已被保释。而女服务员的支持者争辩说,即使她并不是清白的,她仍然可能遭受性侵犯,并且对于卡恩的审判应该进一步探讨。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毕竟谁也不知道两位当事人到底在那间房屋发生了什么。这有可能变成在审判厅上演连续剧的戏码。卡恩案都俨然成了一个经典道德故事。现在这个案件正处在一个混乱的阶段。这也提醒了我们对于这两个原告和被告要想做到绝对的公平在现在这个社会是很难的。

所以说,面对一些来自情感和舆论的压力,法官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会因为日常所使用的信息样本影响而产生偏见。就像乌里・西蒙松博士推测一样,如果一位担心对犯罪行为表现得太心慈手软的法官那天已经仅判处五六个其他被告强制社区服务,那么他更可能把下一个关进监狱。

二、行走在新闻媒体之间的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美国,其诞生一直受到司法界的关注,自从药家鑫的案件审判结果公布后,到2004年正式成为我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新鲜话题。有时候公众媒体似乎带有偏执性的“声讨”逼迫着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一些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法学家们这这个“媒体审判”的两面性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传媒法学教授魏永征发表文章指出,媒体有绑架司法独立的嫌疑,法官作为一个理性的裁判者,不应该受到来自外界是非判断的取择,应该就事论事,依据法律规定来评价双方,所谓“民意”也有可能是民主的暴力。事实上,我国也发生了此类“媒体审判”的案件,比如药家鑫一案,到现在看来,法官对于这个案子的加重处罚也是有点“过分”了的。翻开当时的卷宗,药家鑫由交通肇事罪后因为害怕便压死了受害人,但事后积极的配合警方以及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希望达到刑事和解,但是由于被害人家属的激烈言辞以及舆论的一边倒,导致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然而同样的发生在江西。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将受害者,某抬下车扔到公路东侧的坡面茅草中,然后逃离现场。最后法官定案判决的被告为有期徒刑12年。对比这两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很明显药家鑫这案子受了媒体的绑架,“身价”抬高,他的死亡很大程度上是“民意”的结果。

三、思维定势对审判的影响

在法官的非理性因素中,还有一种不可忽略的习惯,即思维定势。美国的一项调查研究,在法院在其受理的同类案件时的有着惊人的差异。在一个法官法官手中,受审人只有2%的获释机会,而另一个法官法官手中却有5%的机会。这个研究也说明着法官的自身设定的一些思维定势。美国德克萨斯州就有一例关于人们思维定势的案例,案情是这样的,一位13岁少女报警控诉说自己的父亲强奸了自己,在当时对于这类乱伦的恶性强奸案是严惩戒备的状态。小女孩的父亲还没审判之前就被定性为“禽兽”。法官同样也有保持这样的看法,即使那位父亲在法庭上据理抗辩,但最终没能打动法官,于是就凭着小女孩的证言还有零星的证据便把这名面相和蔼的父亲判决终身监禁。多年之后,小女孩终于受不了内心的谴责,向公诉机关坦白了当年是受母亲的唆使,原因是她的母亲想与父亲离婚时获得她的抚养权,真相终于大白,父亲也被宣布无罪释放。回过头看当时的审判来看,也是漏洞百出,小女孩证词上的也是前后矛盾,就凭着当时对这种恶性的犯罪的憎恨而判决一名无辜人入狱。同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类型错案也层出不穷,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还有云南的“杜培武案”。法官们都是凭借一种思维定势,如夫妻关系中一人失踪,必定嫌疑指向他们的丈夫(妻子),在出事前发生争执,必定也成为一种杀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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