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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两浙盐民生存状况初探

小编:

[摘 要]两浙路是宋代海盐的重要产区之一,宋代两浙地区分布着众多的盐场。盐民是专门从事海盐生产的手工业者,宋政府对其进行特殊而严格的管控。盐民享受着一些特殊的待遇,但同时盐民群体也存在着严重的分化,此外上户富户与盐场监官对下户盐民的压榨情况严重。有宋一代,出现了众多亭户逃亡,浮盐、泥盐私鬻等弊。

[关键词]宋代;两浙;盐民

宋代两浙出产海盐,官府在两浙地区设置了众多盐场,主要集中在杭州、越州、秀州、温州、台州、明州等地区。两浙西路主要的盐场有秀州的鲍郎场,芦沥场,江湾场,海盐场、浦东场等,此外杭州有仁和场,盐官场、钱塘场等;两浙东路分布的盐场有:越州(绍兴府)钱清场,石堰场等;明州(庆元府)有东江场、鸣鹤场、玉泉场、清泉场、大嵩场、穿山场、岱山场;温州有双穗场、永嘉场、南天富场、北天富场、长林场;台州有黄岩场、长亭场、杜渎场等。

一、 两浙盐民的生产

这时两浙盐民的海盐生产技术也有重大突破。亭户多采用刮咸淋卤法与晒灰取卤法。刮咸淋卤,是宋代滨海盐民普遍采用的一种取卤方法,盛行于淮河南北、浙西、福建等处。它包括耕垦盐田、刮取咸土和淋漉卤水三道工序。盐田,淮浙一带多称为“灰场”“亭场”或“摊场”。耕垦盐田,当时人称为“依海筑场”、“开辟摊场”。一般被选定为盐田的咸地,要经过锄草、耕犁等处理,使咸土松软,易于吸收海潮中的盐份。刮咸,也称为“刮土”、“削土”或“刺土”,是刮取海滨咸土,堆聚于铺垫茅草之外,成为规则形的土墩,浙西成为“灰淋”;淋卤工序,通常由妇女和少年等弱劳动力完成。舀取咸水,从灰淋上方缓缓向下浇洒,饱溶盐分的卤水,便从灰淋底部渗出,流入卤井。

晒灰取卤法,包括开场、摊灰、灌灰、晒灰、淋灰等五道工序。赵彦卫《云麓漫钞》中记载:淮浙盐,布灰于地,引海水灌之;遇东南风,一宿盐上,聚灰,曝干;凿地,以水淋灰,谓之“盐卤”。“布灰于地”,指在盐田上撒布草木灰。“盐上聚灰”,即咸霜结晶于灰及刮聚等工序的略语。干燥的草木灰可以吸收咸土中的水分,对于提高咸土或咸水的含盐度有很一定作用。在一些咸土较淡的地区来说,晒灰法显然比一般的直接刮土法更有意义。

所生产出的海盐颜色也因刮咸淋卤工艺中所使用的工具不同,而有所差异。嘉泰年间编修的《会稽志》中记载道:“由鸣鹤西南及汤村则刮淋卤十得六七,盐官汤村用铁盘故盐色青白,杨村及钱清场织竹为盘涂以石灰故色少黄,石堰以东近海水咸,故虽用竹盘而盐色尤白”。

宋代两浙路盐民的制盐产量庞大“盐以石计者,浙西三州一百三十万,临安平江府秀州,浙东四州八十四万,绍兴府温台明州” [4]。

二、 两浙盐民的分化

在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中,盐民仍然是处在最底层,他们一方面饱受封建官府的勒索与控制,另一方面,盐民之间由于在经济状况和经营方式上的差异,以及由这些差异所产生的社会地位的悬殊与矛盾冲突也显现出来。

宋代从事海盐生产的盐民一般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即上户、中户、下户。在两浙地区,这种三等盐亭户的划分,有时还要更为细密,如将上等盐亭户析而为二。其头等,称“上等最高煎盐亭户”; 其第二等,则称为“上等次高煎盐亭户”。亭户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是由各户的家产、人丁多寡、以及相应的煎盐数量决定的。浙西提举茶盐公事梁汝嘉说,南宋初两浙“上等最高煎盐亭户,每户年终煎到盐申官及一万硕者,即可受到嘉奖”。 大约头等盐户的制盐能力,每年可达1万硕以上。折算为斤,即50万斤以上。按照两浙正盐的收购价为每斤14文,额外盐收购价为每斤17文,其价值约在

七、八千贯以上。这些上等盐户大多“高堂峻宇”,鲜衣美食,颇多妻妾。

文献中关于中户的记载并不确切,《黄氏日钞》中记载:“开庆改元之三月……不幸是岁,春雨霪霖盐课绝少且无正额……有浦东管下杨葵等共发令盐三斛”浦东,即浙西华亭县浦东场,比如文中提及的杨葵,即便在年成不好之时,也能除正盐外,又提供“零盐”3斛,约折

二、三百斤卖给官府。依据这些人的经济与生产状况,可以归属于中等盐户。

两浙的下等盐户,一般只有一灶和其他少量制盐资料。两浙下等亭户的经济地位,十分低微。他们的简单再生产,完全依靠盐场“支散”“本钱”,才得以维系。在封建盐吏和上等盐户的层层盘剥之下,他们常常沦为雇工和被迫流亡。特别是南宋后期,下等盐户和煎盐雇工们“鹑衣鹄刑,流离饿殍者,满东西浙皆是”[5]。

盐户的等级划分和等级结构,一方面反映了盐民经济实力的差异,便于官府掌握其生产能力,从而分别进行数量不等的盐课和赋税摊派;另一方面,也或多或少的标志着盐民政治地位的区别。在官府看来,上层盐户不仅仅可以输纳较多的盐产,同时他们也是官府对基层盐场进行管理所倚重的一个力量。上户与下户贵贱不同,“上户从来与下户势分相隔不屑与之为伍 ,上户不屑入甲,止将中、下户入册”[6]。由此可见,上户与下户之间两极分化的程度之深,盐户之间财产差异带来了社会地位的悬殊。而这一差异也是造成盐民内部种种社会问题以及下层盐民逃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 盐民的逃亡

叶适在《散盐本钱论罢华亭分司》中提到,“得访问亭场灶数无减而盐课折陷,弊在华亭分司苦楚推剥,致亭户逃亡故耳”;由此可见,到了南宋时期,两浙地区亭户逃亡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已经造成了对盐产量的影响。

盐户逃亡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官府里的盐吏对盐户的压榨入隐匿掩取盐户的本钱,黄震在《黄氏日钞》中,曾经明确的提到一革本司人吏阴取本钱之弊,黄震认为“场官之掩取分以充本司人吏之苞苴”,场官通过夺取官府支给盐民本钱的手段来中饱私囊,这是封建统治落后性的一个体现,也是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二是上等盐户与盐场监官联合对下层盐户的欺压,“旧来上户为下户发本,此不可无者也,中间上户为官司催盐亦尚可留着也,近来上户与监官结扇骗取小户本钱” [7]。上户因其经济实力所享有的种种特权,他们占有众多的制盐生产资料,此外他们也利用协助官府对基层盐场的管理权利,如上户为下户发放本钱这一项权利,上户便可以从中获利,他们普遍贿赂盐官,与盐官结成利益共同体,榨取下户本钱,致使“下户有经年不得本钱,亭场败阙,不免逃移”[8];三是下层盐户饱受饥困与终年煎盐的辛苦劳作等重负,“细民之苦,莫亭户为剧。夏日酷烈,人所必避,独亭户反就之”[9]。因海盐生产需要,即便是在酷夏时节,亭户却仍然要坚持在烈日下生产。足见亭户劳作之辛苦至极。“亭户无一日不受官司杖责,天下有生之类未有苦于亭户者也,故逃亡已过大半,存者饥困为盗苦楚”[10]。这里所说的亭户,一般指的是下户。下户在上户与盐官的双重压迫下,或逃亡或沦落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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