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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秩序下价值、规范的统一

小编:

作者简介:邓娟(1990-),女,汉族,江西瑞昌人,研究生在读,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方向。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现象日益复杂。现行的法律制度只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才能维护好社会的法律秩序。当下社会的价值多元化,人们的价值理念因为各自的家庭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突出社会主流价值观,促进内在价值的统一性;正确运用法律规范,形成法律至上的规范体系,对法秩序的构建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秩序;价值;规范;统一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宗教、道德和法律都曾提供了一系列理论和相关的判断理念,使得人们遵循共同的一套体系。它们通过指引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其纳入一个体系之中,从而使社会秩序得以实现。而法律可能是较于宗教、道德更为有效的社会控制方法。我国学者於兴中认为,“法律秩序是外向形的、权利本位的、重规则、权威文本至上的文明秩序,它包括以法治思想为主导的权威系统、以权利和法律为中心的概念范畴系统、以司法制度为社会根本制度安排和以个人权利及法律为依归的文明秩序意识。”①法律秩序的指向性、规则明示性和国家权威性使得它能够更好地嵌入现代文明社会之中,这一秩序的构建将明显使人们因内涵抽象、前景未知而产生的困惑、迷茫和惴惴不安有所缓和。这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发展而言是大有裨益的。

一、法秩序中的价值思考

价值是一种利益取向,它是由人性和不同时空环境下的宗教、道德、习惯上的观念混合并通过思维最终形成的产物。法是维护人们的利益需求的。为实现法的这一目的,需要从人们的各种价值观念之中找寻与法的基本精神相符合的内容。鉴于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差异,我国法秩序的构建倡导的是社会主流价值观。中共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引作用。它包含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反映了我国总体的价值追求。法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范畴,追求的是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其中具有可适用性的价值取向包含在法的设定当中,在法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德国法学家魏德士阐述道:“价值判断在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秩序中充满了价值判断”,“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②。法律规范的制定往往要依托于价值观念,各种价值通过立法,以一种间接地、潜移默化地融入到法律规范之中,并逐渐沉淀下来,形成内涵相对稳定的法的价值。法秩序下法的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或精神载体彰显出来,并付诸于实践的。

二、法秩序中的规范要求

(一)法秩序的合法性要求

法秩序的建构必然要求法律至上,即一旦法律被制定出来,就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个人或者团体存在,所有人都得在这一秩序下合法地行为。社会的法律规范始终与社会的普遍道德或者传统价值有所区别,法律规范虽然涵盖道德或者是价值的内容,但最终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保障实施的。而构建法秩序的过程体现为法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过程。要保证法律的至高地位,前提是要有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通过规范的确定,可以使人们的行为有相对稳定的、具体的、体系化的指引。行为范式的形成,将有利于价值的外化,并在人们行为的不断实践中促使规范体系自身的逻辑更加周密严谨。

(二)法秩序中的规范认同

法律规范只有在本身是合理的情况下,人们才会去遵循。而且在法律的实践活动当中,即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人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法律规范进行的。一方面,符合社会公认价值标准的规范,被人们内心所接受,并以此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面对社会的变化发展,法律规范有相对的局限性,完善法律规范就是法的合理化过程。另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部门要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尤其是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司法改革之路已启动,司法过程向着公开透明发展,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备受社会民众关注。司法裁判最终是否被民众所信服,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法律运行的过程充斥着人们的价值判断,人们需要对规范有认同感和归一感,才能保证法秩序的稳定。

三、价值、规范在法秩序下的统一

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新情况的产生使得有些结果是规范所不能预见的,对规范的机械理解,会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尤其在网络自由的今天,民众的思想容易深受舆论环境的影响。曾经为社会热点争议的搀扶老人被讹诈的事件虽已经过了很多年,但是它的影响延续至今。它被人们认为是冤案,是社会道德滑坡的里程牌。虽然后来出现了所谓的五年后的真相,但是这个真相并没有被民众接受,反而引发了一定的反感。甚至怀疑政府告知真相是不是出于什么目的。现具体地阐述该案件中价值判断与规范运用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中价值判断与规范运用

在最初出现的一起案件中,一审法官的判决是根据“经验主义”和“社会情理”作出的推理分析。而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并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也偏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在案件的审理当中,法官竟然说出“你没有撞人为什么去扶”,如此不能体现法官业务素养的话语。所以最终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一审的判决结果也是社会舆论普遍所不认同的。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都不满意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一审判决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对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也达成和解。这一结果貌似令人满意,法院也充分考虑到社会民众的价值倒向。但是在媒体的过度渲染中,此案件的负面效应至今存在。社会民众对此类案件关注度集中在价值判断,而忽略了探究事实真相,另外也是因为事实沉淀在看不见的迷雾中。而等所谓的真相出来后,人们产生对司法裁判的质疑仍然消散不去。

(二)从具体案件中看价值、规范之统一

此类案件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司法公信不利,同时对社会道德价值观有所冲击。虽说不支持法官根据社会舆论而不是法律上是否明确规定作出裁判,这样做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法但是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可以按照良心作出相应的推理,前提是推理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并且与法律的精神不相违背。在今后的司法过程中,要注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有机融入当中。尤其当社会出现新情况,运用法律不能直接解决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可以起到关键的引导作用。社会主流价值是在人类共同生活、相互影响中产生的,其有客观的衡量标准,主要也是体现在社会法律规范的具体运行中。而法秩序中的法就是满足主体的需要,最突出地表现在满足人对自由和秩序的需要。在构建法秩序中,始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当今我国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要弘扬它,以其为导向提高自身的道德、思想认识和规范自身行为,进而为全社会营造一个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作出表率。 四、结语

法律运行的过程,既可以是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时间过程,也可以是从价值上升到规范,用规范去指导事实,再以事实反思价值的逻辑过程。法的价值怎样融入到规范之中,承载价值的法律规范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预期效果,法律实效如何反馈于法的价值及其规范,是法理学领域的中心课题。

从现实上讲,在我国当前的法秩序建构中,关门立法、应急立法时有发生,部分法律规范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能科学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以至于法律规范实际上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立法、执法质量不高。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没有处理好如何将人民的意志恰当地反映到法律规范中去,也没有处理好以各方的现实需求为立法宗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就是没有处理好价值、规范、事实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结合事实,有利于形成全民信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创造和谐、安定的法治局面。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多重矛盾层出不穷。我国要稳定、稳健地走出深水区,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取向,又必须在制度上、法律上真实全面地反映各方的发展现状,妥善合理地协调各方的利益需求。而也只有这种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的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和遵守,才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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