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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工伤

小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作了明晰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问题并不好厘清,比如:下班去父母家算合理路线吗?为避开堵车时段延迟下班,算合理时间吗?下班顺便逛超市算“以上下班为目的”吗?

为此,笔者采访了几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您梳理思路。

违反公司规定出事,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徐丽是河南东帆纺织厂的炊事员。这天她上的是早班。中午,儿子打电话来,说要带女朋友给她看。徐丽很兴奋,看活也干得差不多了,跟同事打了招呼就走了。因为是早退,她没敢坐公司统一安排的班车。

就在徐丽前往公交车站时,遭遇车祸,多处骨折。此次事故,徐丽和车主均负有同等责任。

徐丽想鉴定工伤,在厂里却碰了钉子。她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对方说,出事时是中午一点,应属上下班时间,此外,如果她不在纺织厂上班,就不会路过出事地点,可以认定为工伤。

然而,东帆纺织厂不愿作罢,2014年5月,向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提出诉讼。

6月,庭审现场,徐丽和人社局都以为东帆纺织厂方还会拿擅自离岗说事,没想到对方却拿出员工手册,翻到最后一页,高声念:“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徐丽懵了。她记得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的确给每个人都发了员工手册。可徐丽识字不多,没细看。她觉得只要老实干活,肯定不会违反规定。至于员工上下班可以坐公司班车,她以为那是福利,坐不坐全凭自愿。哪知道,公司有强制员工坐班车的要求。

对方又亮出一份材料,显示徐丽在员工手册一栏打了勾,签了名,“这足以说明徐丽领过员工手册,对内容也认可,自然接受了班车制度。换句话说,徐丽是签过协议的,她不坐班车,即违反了协议,遭遇车祸,与公司没关系。”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单从这则规定看,就是一条霸王条约。首先,公司无权限制员工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上下班。其次,员工不乘坐指定班车,后果自负。这是公司为规避风险,免除法定责任,并不合法。所以,这份手册不具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是协议。”

2014年10月底,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帆纺织厂以班车制度限制员工出行方式,实为推卸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合法性。徐丽在非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惩罚,但不能以此剥夺徐丽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影响其工伤认定。

徐丽这起特殊案例,告诉劳动者,工伤鉴定标准越来越人性化。生活中,遇到了不能直接判断的案例,一定要第一时间求助相关部门,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参加同事父亲葬礼遇车祸,可认定为工伤吗?

赵敏,四十多岁,看上去却显年轻。交谈几句后,她果敢独立的性格便彰显无疑。如果不是身边醒目的轮椅,你很难相信她是残疾人。

事故发生在2014年6月,当时,赵敏在湖北某知名公司担任副总,可以说前程似锦。

那天,方总经理听说会计张艳的父亲去世,便找到赵敏,希望她带领几个代表,参加张艳父亲的葬礼。

次日,赵敏带着一行人坐着公司大巴出发了。直到下午5点,赵敏又张罗员工回程。把员工们安顿好,赵敏正准备上车。这时,一位姓张的项目经理开着私家车,停在面前:“坐我的车吧,顺路。”赵敏笑了笑点头答应。

路上,电话铃声响起,张经理一边扶方向盘,一边低头找手机,导致汽车撞向了路边的防护栏。赵敏只觉下半身一阵尖锐的疼,就没了知觉。

赵敏脊髓损伤、双下肢功能障碍、大小便功能障碍,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随后,交警认定张经理负全责。

张经理虽然有错,可如果不是去参加葬礼,她绝不会沦落至此。赵敏越想越委屈,决定跟公司谈谈工伤事宜。方总有点不高兴:“

一、你不是在公司出的事,

二、你参加葬礼也不属于工作范畴,

三、你自愿乘坐私家车返程,出了事就该找张经理,而不是在这胡闹。”

第二天,赵敏就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两个月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案件很快进行审理,人社局认为,虽然赵敏是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非工作范畴事务,但这完全是领导授意的工作,赵敏只是合理履行了职责。而返程时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并不能影响工伤认定。

公司话锋一转:“参加葬礼的确是公司组织的,可赵敏平时回家所走路线和当天路线不同,也许她就没想回家,而是去别的地方。难道这也算工伤?那是不是以后员工去酒吧茶楼出事故,都要公司负责?”

“当然不是,”人社局工作人员回答,“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顺路也包括在合理路线内。事发时,赵敏所处路线可以抵达居住地,属于合理路线。”

10月末,法院做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求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予认定工伤”,故判决工伤成立。

我国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以下简称为“三工”)的三个原则,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较高的适应性。赵敏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三工”案例。

【律师详解】

2014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首先需指出的是,所有的工伤认定都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如果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即便符合新规定,同样不予认定。

一、上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个限定:

1.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在交通工具上与人殴打,或是自身原因受伤都不符合,被交通工具碰撞,就另当别论。

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解读:

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以及加班加点时间。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因工作性质、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特例。

合理路线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等其他特殊地方,如逛超市、去菜市场、就近到饭店吃饭等。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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