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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

小编:

摘 要 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在经过长期的使用后,便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与商标或外观专利一样的价值。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加以保护。但法律规定并不详细,且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等权利存在关联,在具体案件认定时常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案中需要考察的就是“红罐”包装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和装潢”,广药生产红罐包装的“王老吉”是否构成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这要求权利人在指控侵权时必须证明其商品属于知名商品,且该包装装潢为特有的。

其次,如何认定“特有”,据《若干规定》的解释,所谓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通用的,即普通的、普遍的。对通用的判断应根据相关商品来进行,相关商品没有《商标法》上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严格界定,只要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能联系到一起,可能引起市场混淆的商品都是相关商品。②关于红罐包装是否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在2003年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水华丽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一案的法院判决中得到了确认,广东高院认为:“'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以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产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③

但本案中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究竟指向“特定配方和口味的凉茶”还是特定商标即“王老吉”牌凉茶。加多宝方认为,红罐“王老吉”包装上的文字、图案及其与颜色的排列组合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并且曾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特别是其在17年的经营中,投入巨额费用精心打造其品牌形象,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大家认同的就是“加多宝生产的,采用王泽邦配方生产的红罐凉茶”;而另一方则认为“王老吉”这一商标与其特有包装装潢合为一体不可分离,谁拥有“王老吉”商标,其包装装潢就归谁所有,而且加多宝公司对于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也已失效,红罐装潢更是理应由广药集团所有。④依据一审判决书所述,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所涉知名产品为“发生纠纷之前的'王老吉凉茶','凉茶'属于通用名称,'王老吉'属于特有名称”。

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权的关系

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这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包装装潢与商标是否可分。从立法上看,二者取得法律保护的依据不同,包装装潢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商标权则依据《商标法》来保护;从目的内容上看,包装装潢是利用文字、色彩和图案的组合对商品美化与装饰,而商标对于显著性的要求更高,目的是与其他商品区分,使用中不得更改变动。在我国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的保护是基于“知名商品”而非“知名商标”,也就是说与包装装潢不可分的是商品而非商标。⑤

判断二者是否可分要看二者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还是可以相区分单独起到识别功能。包装由多种元素共同构成,商标既可以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也可以(下转第84页)(上接第24页)排除在外。如果商标只是包装中不重要一点,即使没有商标,其他部分仍构成一个完整包装,权利人仍可以享有该包装装潢的价值。如果将商标标识作为包装装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商标与包装装潢就已经融为一体,去除商标就会导致整个包装装潢的消灭,不应该将其与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割裂开来,应将其作为整体来保护。而本案中的红罐包装的一大特点便是,除了红色底色之外,包装中既标注有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更用黄色字体竖排突出标注“王老吉”三个汉字,这三个汉字并不仅仅是指注册商标,同时也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加多宝公司即提出:“在设计产品装潢时,必然将商品使用的商标及需要表示的容,通过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从整体上形成显著区别特征,但是包括商标在内的表示内容本身不是装潢保护范围,包装装潢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分离。”⑥判决中指出,“黄色竖排的'王老吉'三个字已经与其他部分紧密结合,成为了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分离。且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他们也是将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 而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利益归属问题,不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禁止仿冒若干规定》与《不正当竞争法律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加多宝公司提出:“广药集团未对涉案知名商品的宣传推广做出任何贡献”。就此广东高院认为,“在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鸿道集团使用之前,其品牌已经具有百年历史,成为中华老字号,应该说王老吉品牌的权利人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品牌商誉应由所有人享有。而鸿道集团之前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也正是看中了'王老吉'品牌所承载的商誉价值。”⑦

三、结语

企业做大做强成为知名品牌时,就需要考虑到对其包装装潢权的保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的包装己经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发展。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针对“红罐包装”的激烈争夺,就说明了包装装潢的巨大作用。企业在强调对商标专利保护的同时,也应该提高对“包装”与“包装装潢权”的保护意识。虽然法律上包装装潢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很难与商标完全割裂开,尤其是发生类似关于“王老吉”这种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的情况时,常会出现商标权与包装装潢权这两种争议。而当两种权利发生交叉冲突的时候,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无法给出明确、直接的答案,这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法规还难以完整、准确的解决此类问题,需要设置更加明确细化的解释规定。

注释:

①胡笑红,顾梦琳.王老吉商标之争:加多宝终败广药或面临数亿索赔[N].京华时报,2012.5.14.

②孔祥俊,刘泽宇,武建英.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规则、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

⑤熊焕呈.浅论包装外观权益及其与商标权的离合关系--以王老吉红罐包装权益纠纷案为例[J].经营管理者,2013

(19).

⑥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参考文献:

[3]熊焕呈.浅论包装外观权益及其与商标权的离合关系--以王老吉红罐包装权益纠纷案为例[J].经营管理,2013

(19).

[4]秦凤来.加多宝与王老吉包装装潢权案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2014.

[5]孙环飞.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的法律分析[J].青春岁月,201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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