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论文网 >> 收藏旧时光,向古玩潜规则说不

收藏旧时光,向古玩潜规则说不

小编:

收藏一件古玩,就等于拥有了一段时光、一个故事以及很多人的能量与回忆。所以与其说古玩装饰了世人的生活和梦想,不如说它记录了时光的故事。

收藏是讲究缘分的,真正品质上乘的古玩,历经千百年及战乱等各种因素影响,能够留传至今,而又恰好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定是缘分使然。

收藏是一件很优雅的事情,近年来,国内收藏热不断升温,甚至形成了一股全民收藏古玩的热潮。但古玩行当也像是江湖,自古以来有很多潜规则,比如不打假、不三包。市场中讲究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至于东西是真是假,卖方没有义务告诉你,你买的东西是好是坏,全凭眼力,好坏都要认账。很多收藏者买到赝品要么自认倒霉,要么用假货继续与别人交易,甚至以此为乐趣。

正是这些奇怪的潜规则,导致如今的古玩行当乱象丛生。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古玩市场有90%以上都是赝品,而且价格虚高,人们遭遇打眼(指被骗买了假货)的风险远比捡漏(指用很少的钱买到很值钱的古玩)获利的概率大得多,不仅损害百姓利益,更容易滋生各种社会陋习,因此,现在到了树立行业规范,向与法律相违背的古玩潜规则说不的时候了!

收藏家也有打眼的时候

打眼是古玩行当中的行话,因为古玩江湖没有骗与被骗之说,即便行家也会有打眼的时候。

程董开始不愿意,刘太乃几次加价,直至出价40万元。两人还签了一份《友情转让协议书》,写明双方经多次协商,程董愿以人民币40万元友情转让田黄石印章给刘太乃收藏,双方承诺转让成交、银货两清后,各自永不反悔。

刘太乃以为自己真的淘了块宝,一直小心地珍藏着。2005年6月,有朋友介绍了香港古董商李庆与他认识。李庆看了他的那块田黄石印章后激动不已,也想买。因为刘太乃当时看中了别的更值钱的古玩,急需资金周转,就开价70万元,经过讨价还价,最后,李庆以63万元将那块田黄石买走。

可是,李庆拿着田黄石到福建向朋友们炫耀的时候,有行家却说这个东西不对。李庆对自己的眼光很有自信,但朋友是行家,而且福建是田黄石的出产地,这里造假田黄石的人比较多,一些造假的人告诉李庆:“我可以做得更好……”

做了多年古董生意的李庆,心里又气又恼,认定是刘太乃故意卖假货给自己。刘太乃接到李庆的电话后大吃一惊,说:“我不会做这种事情,我没有必要为了赚这点钱,损坏名誉!”

较真的李庆去了内地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是假的。这块田黄石不但让他损失了一大笔钱,而且让他在收藏界颜面扫尽。李庆坚决要求退货,但刘太乃不肯,因为古玩“不打假,不三包”,这是行规,并称他也是从别人那里买来的,还拿着一份协议书和李庆一起去找过程董。

不过,程董一直不肯出面,李庆又实在太“难缠”,刘太乃只好让步,把中间的23万元利润还给了李庆。他觉得,按照行规,自己没有责任来保障东西的质量,退回那23万元已是仁至义尽了。可是李庆并不甘心,2006年5月,他将刘太乃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这枚印章的买卖合同,归还自己40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刘太乃说:“退货是不可能的,这是行规。没有哪个古董商做这种事情,买古玩是要有担当的,买错了,就当交学费,我以前也有买过不好的东西,但从没找过别人……”

李庆说:“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明确规定,买了假的东西当然应该退货,甚至还要赔偿。”刘太乃坚持认为,这件事用法律是解决不了的,大家应该遵守古玩界约定俗成的行规。两人争论无果,最后决定上法院解决。

2006年11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刘太乃返还李庆款项40万元。对此判决,主审法官解释:行规不能逾越法律规定,任何行规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虽然古玩行业有一套运行的模式,但是这套运行的模式应当规范在法律范围内来调整;当然,在收藏圈子里,如果双方愿意按照行规来交易,或者按照行规来履行彼此的协议,法院是不会干涉的;而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自己买的就是田黄石,所以才出价63万元签了买卖合同,但被告给的不是田黄石,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官司败诉后,刘太乃名利俱损,深受打击。由于程董一直避而不见,加上他们之间又有永不反悔的书面协议,没法起诉,所以只好自认倒霉。

父亲的邮票被捡漏之后

叶光俭在业余时间爱上了古玩,由于经常捡漏,他平时也能赚些小钱,但他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也会被别人捡漏。

2010年年初,叶光俭的父亲在广东江门市老家去世。整理父亲遗物时,他发现清贫一生的父亲,最后只剩下几本发黄的邮册。由于他从小外出闯荡,而后在广州成家,所以他并不知道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而他对邮票也从不感兴趣,一度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父亲去世后,叶光俭怀着愧疚之心将母亲接到广州一起生活。母亲对老伴集邮的癖好厌恶已久,主要是过去家里经济困难时,老伴还痴心不改,她曾多次对叶光俭说:“你看有没人要这些邮票,卖了,多少钱都行,免得我看了心烦。”

2010年9月的一天,叶光俭在古玩市场认识的一个朋友段喜发到他家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那几本邮册,就说:“其实我也是一名集邮爱好者……”并表示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下叶光俭父亲的全部邮票。叶光俭和母亲对这一价格都很满意,当即就同意了。 当年年底,叶光俭陪母亲回江门办事时,遇到父亲生前的一个邮票藏友,藏友告诉他:“我记得你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一张相当珍贵,现在可能价值几十万元……”叶光俭一听就傻眼了,赶紧回广州联系了段喜发,并从另一个朋友处得知段喜发正在寻找那些邮票的买主。叶光俭和亲友想尽办法才找到段喜发,要求退还段喜发5000元,取回邮票,但对方坚决不同意。

2011年10月,法院最终支持了叶光俭的请求,判决段喜发退还叶光俭邮册,叶光俭退还段喜发5000元。

究竟是一张怎样的邮票,让叶光俭如此兴师动众呢?原来,他父亲留下的邮册中,有一张珍稀邮票叫“全国山河一片红”。专家告诉他:这张邮票1968年发行,发行时间非常短,原因是当时有人发现邮票上的图案有误,邮电部门发现问题后,急令全国各地邮局停售,并全部退回,但已有个别邮局提前出售了这种邮票,致使有两三千张邮票流出,因这种邮票存世数量极少,而成为中国邮票史中著名的珍邮,并名列世界珍邮之中……

那法院为什么又判决支持叶光俭呢?法院的理由是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买或卖的交易中,对于标的物的性质发生重大误解,叶光俭把珍贵邮票当作一般藏品,从而发生错误的判断,引发显失公平的交易行为。如果叶光俭当时清楚邮票是珍品,就不会以这种条件与对方发生交易,所以这种交易行为是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在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2012年夏,叶光俭经广州一家拍卖行,以50万元的价格将那张邮票卖给了一名华侨收藏家。拿到这笔巨款后,叶光俭唏嘘不已。

任何潜规则都不能与法律相悖

(唐新波,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很多行业都有自己的行规,大家愿意遵守它,是为了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可是任何行规都应该有个底线,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因为只有法律,才是我们这个社会关于公平正义最基本的衡量。

在古玩收藏界里,每一个玩家都希望能捡漏,最担心的是打眼。不过,古往今来,几乎所有的玩家都将捡漏视为合情、合理且合法的事,大家都得遵守。这种所谓的行规,在过去的社会可能无可厚非。但在法制体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必将受到道德的评判和法律的监督。

以上述两个案件为例,法院判决的依据其实都是当事人的“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及73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古玩界中的潜规则就很难立住脚,打眼的买家和被捡漏的卖家都可以依法追回自己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的不平等交易都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比如,有人从古玩市场上或拍卖行捡了个漏,就很难认定。因为认定“重大误解”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首先,误解必须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误解,不是第三人的误解;其次,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这点在收藏纠纷中可以用价值来判定;再次,必须是当事人不愿意承担因误解产生的风险;最后,要看误解本身是否具有可宽宥性,即必须是一方不知道手中的东西是很值钱的,而另一方则是知道的或者是应当知道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误解,则具有可宽宥性。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知道或者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都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如何确定这几种状态?对此,法院一般也是从行为人的身份及行为当中去判断,比如上述第二个案例中的卖家并不是邮票收藏者,对邮票也没有任何鉴定能力,可以判断其为“不知道”,但买家则是邮票收藏和贩卖者,可以判断其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只是当时装作不知道而已,因此卖家对误解具有可宽宥性。

而从古玩商店、拍卖行甚至地摊等公开交易的市场中捡漏,无论是买家或卖家,都不具有可宽宥性。因为买家敢于到市场上去交易,本身就应当知道并愿意承担风险,而古玩商店、拍卖行、地摊主等,作为专业经营者,对自己的误解就更不具有可宽宥性了。所以,一般从自然人包括收藏爱好者手中捡漏,则具可宽宥性,除非当事人之间都明示自愿承担风险。如果所有的误解都当重大误解对待,则市场交易难以稳定;但如果不对自然人的误解放宽认定,则难以平衡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非所有“重大误解”的行为或合同都可以被撤销。《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要切记时效问题。

另外,现在市场上知假售假现象严重,甚至拍卖行出售假冒艺术品和伪造文物也时有发生。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拍卖行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物品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物品瑕疵”、“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物品的来源和瑕疵”,所以拍卖人和委托人均有义务说明拍物品的瑕疵真伪。如果委托人或拍卖人没有如实告知竞买人,则其行为构成欺诈,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拍卖人有责任对于价值巨大的文物和艺术品进行权威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竞买人和买受人。

诚信是金,古玩行当不能再任性

(宁玉新,中国管理科学研究学术委员会文物鉴定专业委员会主任)

古玩收藏本来是一件非常文雅的事情,是一种文化、智慧和修养的体现;也是一种充满乐趣、兼具休闲与投资性质的活动,更是对个人眼力、智力、魄力的一种考验。过去玩收藏,信誉始终是第一生命,也正是基于这个因素,古玩行当里才形成了具有千百年历史的行规――不反悔,不退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物欲熏心,冒牌玩家越来越多,假货赝品日益泛滥,原本基于人与人之间完全信任、纯净的行规,被一些居心叵测者利用,渐渐成了欺诈者、售假者的借口,并以此为潜规则给后来者洗脑,后来者也只好糊里糊涂地遵守着那些变质的行规。

有人说,古玩和普通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商品是生活消费品,是用于人类的物质消费;而古玩不是用来吃住行的,是为了人类的精神享受。所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适用于古玩收藏界,就连中国消费者协会一般也不接受和处理这类投诉。古玩买卖全靠眼力,哪怕买了价格很高的假货,只要卖方没有隐瞒真相,也谈不上欺诈。因为历代都有赝品,它同样有收藏欣赏价值。只要双方认可,出多少钱都很正常。

以上观点,几乎代表了当下古玩界大多数玩家的看法和意见。然而,现在是法制社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下,人们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而且如今的古玩潜规则也暴露出诸多不公平、不公正的弊端,司法介入古玩这一特殊领域,并用法律法规去调整潜规则是必然趋势。

当然,由于古玩的特殊性,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比如古玩需要打假,目前却没有哪个单位或部门能进行此项工作,古玩市场其实是一个很难管理的区域。工商局可以执法,但做不了鉴定;文物部门可以鉴定,但只针对国家文物进行级别鉴定,不负责对价值的鉴定,最为关键的是,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

作为一名在古玩收藏界入市较早的人,我想说,诚信是金,若想这个行当更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应该回归到诚信的原点,否则收藏的乐趣就会被欺诈和赝品埋葬。我也规劝后来者,收藏是一门大学问,短时间是学不会也学不精的,许多收藏行家都是有专家团队支持的。如果实在喜欢,务必谨慎,不要盲目花大钱买入,一旦遇到纠纷,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潜规则说不。

热点推荐

上一篇:加藤嘉一:独立的国际思考者

下一篇:如何对幼儿进行德育教育论文 幼儿园关于德育教育之类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