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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戏仿的合法性

小编:

一、戏仿的概念解析

我国自古多戏仿,早在战国时期,庄子曾经假托儒家草创期师徒关于政治改革的对话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批评;东汉张衡戏仿班固的辉煌颂歌《两都赋》的方式写下了《两京赋》,对腐化的繁荣极尽针砭之能事;王兴伟的油画《东方之路》戏仿了“文革”期间为人治造势的思想宣传;金海曙、林兆华的《赵氏孤儿》具有鲜明的愤世反讽色彩,是对悲惨政治故事的双重戏仿等等[3]。

二、戏仿的经济价值和美学价值

戏仿属于讽刺性表达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嘲弄或批评,所以戏仿必然带有一定的批评性。那吹的很大的东西,都是戏仿的绝好的对象。戏仿往往较为犀利,甚至会具有颠覆性的力量,通常还会触动被戏仿作品作者及一批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的角度看,戏仿在很多情况下使得消费者减少了不满意消费,使得在没有戏仿条件下本可能转移到被戏仿作品手中的财富留在了受众手中[4],这是市场竞争必然会产生的结果,法律并没有绝对的义务保护市场竞争的失败者,所以说,戏仿这种艺术表现形式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

罗兰・巴特说过:“活在我们这个矛盾已达极限的时代,何妨任讽刺、挖苦成为真理的代言。”[5]为什么要“恶搞”呢,因为世界上有太多的道貌岸然在那里。所以从美学的角度看,戏仿的创作者在重新创作的过程中,通过充分挖掘自身的创造力以一种调侃的姿态完成新的仿文,使人们不再囿于对伟大艺术家和经典作品的敬仰和崇拜中,是艺术领域不可或缺的表现手法之一。戏仿的对象一般都是已经为大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经典作品,越是深入人心的东西,越是值得戏仿。戏仿的目的就是借助“经典”发展“经典”,前者是指传统的经典文本,后者是在后现代语境下对权威的消解,对既成模式的的突破,对现代人生存状态的表达,以及自我意识的张扬,是一种全新的话语[6]。这进一步说明,戏仿这种艺术表现形式的存在还具有重大的美学价值。

三、戏仿的合法性分析

在合理使用的基础上,戏仿在原作的基础上附加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以全新的姿态面向大众,迎合了大众与原作截然不同的需求,属于独立创作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的合理保护。

四、结束语

在合理使用的基础上,戏仿在原作的基础上附加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以全新的姿态面向大众,迎合了大众与原作截然不同的需求,属于独立创作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的合理保护。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行著作法对于戏仿的规定还很不全面,随着戏仿这种特殊的评论形式已经日益为人们所接受,法律这一对实践的指导工具,就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更能实现其利益协调工具的价值。

参考文献:

[2]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载《知识产权研究》,2006年版第1期.

[3]季卫东:“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关于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4]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5](法)罗兰・巴特:《神话――大众文化阐释》出版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6]傅莹:“当下中国电影‘戏仿’美学之思――由周星驰的电影说开去”,载《当代电影》,2005年版第4期.

[7]徐辉:“关于戏仿的法律思考”,载《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11期.

[8]吴汉东:“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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