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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我国城市住房政策走向的伦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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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我国城市住房政策走向的伦理解读

任何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要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都具有一些建立在共同价值基础上的伦理规范和一些共同的规范性道德标准。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逐步意识到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个人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这不仅是人们追求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基于此,本文探讨我国城市住房政策的相关伦理问题,就是探讨公共政策的价值内涵——社会公平实现的问题。

一、城市住房政策是现代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执行符合特定社会需要的公共政策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涉及社会地位、财富、机会等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一方面,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另一方面,它具有权威性。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系统》一书中的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就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而托马斯·戴伊的观点则认为,凡是政府决定做的或者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国内学者对公共政策也有自己的理解。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或指南。学者陈振明的定义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政党及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者制定的行为标准,是一系列谋略、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从中外学者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强调了公共政策的价值性和目的性,而对比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政策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内学者更多的是强调国家权威性,几乎不太涉及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质。如果说市场是实现现代社会效率价值的基本载体,那么作为具有公共性和权威性的公共政策,必然负载着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伦理价值。

城市住房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不应脱离公共性和价值性,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公共政策的价值内涵,实现社会公平。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都能够得到满足,这样的公平可以说也才是正义的。住房政策作为公共政策应该体现出公共性的特征。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概念本身就凸显了个人权利的重要。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是基于个人权力之上,实质则是体现其政治价值,譬如现代政治价值公平、正义在公共政策中的体现。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中论述的现代政治价值及价值理念,强调对政府进行伦理制约,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自身,更是为了全体公民及公共利益,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公共政策的价值就在于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在现实中,虽然价值多元化使得一些现代政治价值的含义不尽相同,然而任何一种公共政策价值体系,如果其精神实质与现代政治价值相背离,则其存在的合法性必然受到质疑。所以说,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伦理体系,如果离开了它最基本的现代政治价值,则其“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住房政策过多关注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弱化了社会公平需求,就会造成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缺少权利保障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从伦理的角度审视城市住房政策问题,其对公平、公正价值的偏离不言而喻。

我们把住房政策理解为政府通过国家公权力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与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过程。它的实质是通过探讨当今住房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规范城市住房政策来调整与实现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进行权威性分配。也就是说,城市住房政策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二、伦理视角下的我国城市住房政策的变迁

住房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首先要诉诸的是一些典型的现代政治价值。无论从伦理的层面,还是从公共政策的价值层面,在不同时期,住房政策都会体现出自身的政治价值。

(一)计划时代城市住房的行政分配

按理说,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给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建造住宅楼,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人人拥有平等的、公平性的、公正的权力,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房分配政策。但是,由于受到我国行政文化传统的影响,公共政策的公平在不经过充分内化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国家权威性,尤其是缺乏自由裁量权,使这一时期实施的城镇职工福利房分配政策的公平性大打折扣,再加上受到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单位保护主义以及地区保护主义的影响,致使政府实施的城镇职工福利房分配政策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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