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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农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小编:

" 内容摘要:订单农业是一种符合市场、社会发展的高效农业,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但是,订单农业要发挥其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本文对订单农业在现实发展中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订单农业 制约因素 对策措施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农产品购买者签订的合同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订单农业通过合同的形式把购销双方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产销活动的全过程。订单农业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农产品总量由供不应求转为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对于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订单农业运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些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强,订单兑现率低;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信息等服务和有效的监管,合同双方利益受损现象经常发生;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利用订单农业进行合同欺诈,如海南锦绣大地公司诱骗十多个省份上万农户种植仙人掌,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诸多问题使订单农业发展雪上加霜。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很多,从目前发展现状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是订单农业的主要组织模式,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这种形式的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目前,订单农业已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公司与农户合作的主要形式。但是,从订单农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订单农业发展极不稳定,影响了订单农业正常功能的发挥。根据农业部公布的数字显示,订单农业合同兑现率都不足20%,有80%以上的合同最终未能兑现。那么,是什么因素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呢?笔者结合在河北省丰润县的调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少,容易形成垄断。目前竞争性的统一的全国市场还未建立,农产品市场竞争不充分,容易形成封闭市场中企业的垄断行为,加之地方龙头企业少,农产品收购极易形成买方垄断,从而形成地方垄断价格和垄断收购量,订单农业中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由龙头企业单方定价,遇到市场价格低于合同订单收购价时,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常常压级压价或以各种理由限收,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质,小农户又无力进行远程运输,使农户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下面结合丰润县的龙头企业进行分析。 农户生产技术水平低,生产规模小,产出量低。订单农业中农产品的产出量不仅影响农户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且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起着直接制约作用。从1984年到2004年的20年间,丰润县的牛奶业呈快速发展态势。鲜奶产量由1482吨增长到31万吨,但是随着企业日加工能力的快速增强,鲜奶还是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蒙牛公司2002年在丰润地区投资2.4亿元设计年产20万吨液态奶项目,有八条生产线,日处理鲜奶能力为1300吨,而目前本地只能提供640吨,其余依靠从秦皇岛、天津等地调入。从外部调入,加大了企业的运输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收益,从而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发展。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介入订单农业过多,影响其实际运行效果。订单农业这种新的农业产销模式要求政府体制和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然而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虽然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仍然没有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模式和运行方式的束缚,对订单农业行政干预过多。丰润区塞宝公司是一家以种植饲草料为主的股份制公司,2004年饲草料种植6000亩,与当地养殖户签订产销合同1650份。但是合同价格由当地政府规定:干草每斤0.15元,青贮玉米每斤0.04元。由于价格大大低于区外价格,使公司2004年少收入近10万元。

政府在订单农业的发展中起着主要的推动作用,是订单农业的有效维护者,龙头企业的引入、农产品基地的扶持、对企业和农户的服务以及订单农业各主体矛盾冲突都离不开政府,但是,订单农业的市场主体是企业和农户,政府不宜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可是,政府为解决农产品“卖难”和农民增收问题,有时直接与加工企业签订合同,然后层层分解,落实到户。政府不恰当的介入是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政府不具备法人和担保资格,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种合同对农民和企业均缺乏约束力。一旦订单农业发生纠纷,政府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缺乏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户在订单农业中处于弱势地位,有损于农业的利益。订单农业中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公司与农户都是市场中平等的主体,各方都应遵守市场的价值规律,按照价格机制的要求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其行为。从产业组织方式看,“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是一个由少数龙头企业对数量众多农户的表现形式,实质是接近于买方垄断的产业组织形式,这就造成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地位不对等,农户的谈判地位明显不如龙头企业,很难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那么因其经济实力和知识水平所限,无法与势力强大的公司对抗,很难获得一个实质上的平等诉讼地位,加之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使农户拒交或转移买主的难度大。农户的弱势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订单农业的合同基本上都属于龙头企业的“格式化合同”形式,农户处于被动接受条款的地位。合同偏重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丰润区也有奶牛协会,但由于成立时间短,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松散,而且发展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支持和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等问题,奶牛协会有名无实。

完善订单农业发展的对策

虽然订单农业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就过去的农业交易方式看,订单农业仍是帕累托改进。应该设计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范订单农业,减少其问题发生的诱因和条件。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

建设和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形成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订单农业中农户的利益。订单农业的发展得益于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而要形成较充分的农产品市场竞争机制还需要龙头企业数量的增加,因此,建设一批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立足当地,扶持和培养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应从以下几点做起:税收优惠,融资倾斜。企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对其融资需求应尽量满足。银行要在信贷利率、放贷规模等方面予以倾斜。人才培养。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帮助企业培养技术、管理、营销、策划等各方面的人才。二是制定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吸引外地甚至国外的农业企业来本地投资,形成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在价格的形成与风险的分散方面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

农业发展规模化,完善农产品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从农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提高订单农业的效率。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目前主要是以千千万万的小农户生产为主,而小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很难满足龙头企业的生产要求。在订单农业中,如果农户生产出的农产品不能保质、保量卖给企业,不仅影响龙头企业产成品的质量,还会延长生产周期,增加生产成本,最终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明显受损。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是订单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培养农产品生产规模大户。

短时期内要解决订单农业中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应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来提高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目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构建合理的基层技术服务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当地畜牧兽医站的技术优势;二是要放宽搞活农业科技的政策,稳定农业科技队伍,调动各部门技术人员为订单农业服务的积极性;三是通过建立培训制度和示范户等形式加快目前农户急需的良种奶牛饲养技术,饲料配方技术、疾病防治技术等的推广和普及,使他们掌握应有的科技知识和生产技能,从而保证订单农业的顺利实施;四是政府的技术服务要与企业的技术服务相结合。

政府充分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功能,建立订单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体系。订单农业基本上是市场行为。但是订单农业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有政府支持,要有政府的积极组织、协助、推动。作为订单农业发展的基本推动力和订单农业有效运作的维护者,政府在建立订单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体系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规范政府行为。订单农业的市场行为主体是公司与农户,政府是订单农业的服务主体而不是签约主体,政府不应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经济行为;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在订单农业中的引导与协调作用。由于订单农业中农户与龙头企业存在诸多的不对称,如果没有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双方的交易成本会大大增加,订单农业难以发展;三是搞好服务。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农村产品供求信息网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这些对增加农民生产的后劲和农民增收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四是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订单农业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科技、技术监督等诸多部门、诸多行业的利益关系,涉及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各方面,因而关系错综复杂,通过政府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作用,按照订单农业发展的规律,形成订单农业发展的合力。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完善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促进订单农业顺利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它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一个整体代表农民利益进入市场,从而与企业有了平等对话的实力。只有农业利益团体与其他利益团体能平等对话时,市场中农产品价格均衡点才会出现,从而实现双方共赢。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变为“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后,可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经营规模,提高农民抵御来自市场、自然和技术等方面风险的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而这一模式对企业也十分有利。与单个农户相比,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更强,更值得信任,企业更愿意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合作组织对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成本,相对降低了交易成本,使订单农业契约关系趋于稳定。目前丰润地区的农民合作组织严重缺乏,订单农业中许多本应由合作组织承担的职能要由政府来做,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强度与难度。其实和政府相比,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要更强,操作更加灵活。因此,今后在订单农业的发展中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按照使用者是受益者、使用者是所有者和使用者是管理者三个方面的原则组建农民合作组织,提高订单农业中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经济研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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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云松等.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考察.中国农村经济,2003

(8)

3.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序言.上海三联书店,1996

作者简介:

辛岭,1971年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杨秋林,1942年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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