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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让效益在法治的框架内提升

小编:

[提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也是效益经济。法治与效益这个时代的课题值得探究。法治与效益是一对关系密切的范畴。

关键词:依法治国;效益;法治;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5月26日

法治与效益是一对关系十分密切的范畴。一方面效益是法治追求的价值取向,是法治概念之中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亦责无旁贷地负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配置及高效利用。当前,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我国也正沿着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快步前进。因此,把法治与效益这个时代课题纳入法学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一、效益的内涵

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比如可以从经济学角度,也可以从行为学、管理学乃至法学的角度赋予它以特定内涵。但效益有一个基本的内涵,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不限于金钱,而包括对人们有用的一切价值;这里的“资源”也不限于经济意义的资源,而包括了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一切可以被人们利用的东西。在一个有效率(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

效益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理想。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崇尚正义的社会,尊重人权的社会,有秩序的社会,也必须是追求效益的社会。没有效益的社会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完美的社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使效益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谈到效益,就不能不讲一下公平。公平是正义的核心。在当今社会,对效益和公平的评价与选择,是一个重大的法理学问题。原则上说,公平和效益都是法律所要追求的目标,若能同时兼顾到这两种目标,那自然是更为理想的。实际上,人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是,在一个物质财富不是充分丰富的社会中,效益和公平这两种价值往往存在着冲突,恰似孟子所言: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兼得,只能“舍鱼而取熊掌”。问题是,如果出现冲突,应该做出何种选择呢?或者应该把哪个目标放在优先的地位呢?

20世纪以来,也有不少西方学者试图论证公平与效益的统一性,但都没有成功,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益的冲突实质上是穷人和富人、无产者和有产者之间的冲突。二者的矛盾是很难调和的。

我们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益才应当而且能够实现统一与和谐。公平和效益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美德,立法者和一切法律工作者既不能宁要低效率的公平,不要高效率的不公平,也不能宁要不公平的高效率,不要公平的低效率,把公平与效益绝对对立起来,无疑是极端片面的。公平与效益在价值序列中是不分主次、先后、轻重的。二者对于人类的关系犹如空气与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分不清主次一样。谁也不能说在空气清新的沙漠里空气比水更重要,也不能说在水源充足却严重缺氧的高山上水比空气更重要。公平与效益在价值序列中的位置要依社会需要变化而变化。在经济增长成为一种主导需要时,效益应被优先考虑。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亟须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效益应具有优先性。也只有在提高效益,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即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和正义。

既然效益是社会的美德,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那么,法治就应以效益作为自身的价值取向,利用法律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

二、追求效益的法治举措

“法治”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综合观念,“效益”乃其中之一。因此,法治通过法律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显然,法律存在着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治的效益价值取向表现得更为突出。这里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法治是怎样促进效益的。

(一)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保障并鼓励个人的物质利益。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而利益的差别和冲突是世间一切矛盾、斗争和动乱的根源。因此,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规则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法治的基本功能就在于此。法治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以法律对各种利益进行均衡、选择、取舍,把利益转化为权利和义务。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对各种利益规范性地、公正地调整的过程。若没有了法治,人类之间利益的差别和冲突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自我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因此法律应承认和保护人们的自我利益,在法定的范围内激励人们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这是法制社会法律的一项基本任务。

(二)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产权关系的明确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发展财富。因此,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明确财产权利。同时,法律还要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实现的。如果财产权不能转移,资源就不能通过自愿的交换从低价值、低效益的利用向高价值、高效益的利用流动;资源就不能形成优化配置,社会生产力就不能得到有效发展。法定的财产转让权就是这样一个机制,推动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三)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就当代社会而言,最佳经济运行模式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是实现效益的基本形式和根本保障。只有通过市场自愿交换,资源才能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动,从而使资源得到最大价值的利用。当然,市场必须是竞争的市场而非排斥竞争的垄断市场。垄断会使消费者不得已购买替代产品。从而使社会生产出更多的替代产品,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垄断使垄断者缺乏竞争意识和动力,停止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这同样是无效益或低效益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禁止垄断,确保整个社会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法治的责任就在于保护竞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

(四)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法治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专利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方面。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看似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但却符合效益的价值。两家公司同时分头研制一种产品,一家先成功并取得了专利权,另一家则只因比对手晚了几天而被禁止制造和出售这种产品;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者仅因他的发明比对手早了几天却获得了对新产品的垄断,这看起来同专利获得者实际成就并不相称,但正是这一符合效益原则的法律制度刺激了新的发明创造,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繁荣。这就是追求效益的法治。

主要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刘哲昕,王丹.依法治国的理念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刘大洪.经济发展中的法治与效益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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