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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小编:刘繁明

农作物品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在农业生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可达30%以上。农作物品种的质量与收成有直接的关系,也与国家粮食供应和安全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品种审定作为农作物品种工作的重要一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保障农业增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种业市场的发展及育种技术的逐步完善,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是否就品种审定制度进行改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1 存在的问题

1.1 品种审定制度的发展进程

1954年,全国种子工作会议提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科研、教学及生产等方面专家,组成品种审定委员会。1978年,国务院转批农林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指出要建立全国和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得在生产上随意推广没有经过审定的品种。在较长的时间内,品种审定制度在农业增产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全面实施后,品种审定制度不断得到强化,特别是在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后,在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和市场化发展的今天,品种审定就是通往市场的通行证;再加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种,就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

1.2 品种审定标准设置

根据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程序,品种完成省级审定需经过预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时间大约5年。表现性状稳定、品质较好、抗性较强、适应性广,产量比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增产5%以上;或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其他特殊优良性状,产量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相近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或个人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审和报审材料,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公告及颁发品种审定证书,才能在审定区域内推广种植。

在品种实际推广中,有些标准卡得太死,并没有实际意义。比如抗病性,有的品种就不在赤霉病主发区种植,却要求抗赤霉病;在东北及华北地区,丝黑穗是作物生产上一种毁灭性的的病害,因此在这些地区,感丝黑穗的品种绝对不可推广。但是当前随着种衣剂技术在作物生产上的推广,种衣剂可以对病害起到很好的控制效果,则原先制定的审定标准就不能完全作为标准。

有的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不严,造成了很多模拟育种现象,出现了大量雷同的材料。甚至还有在法律法规角度也对品种创新的门栏进行设置,如在玉米DNA图谱中,只要不同的位点数达到2个即可定位新品种。一旦市场上出现了某个销售较好的品种,则很快就会出现大批相似的新品种,若在郑单958、掖单13等品种的推广过程中,就出现了此现象,对我国品种的创新极为不利。

审定标准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品种的特性和当地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存在一刀切现象。比如不同的品种适合不同的种植密度,如果以同一个密度来种植,有些品种的增产潜力就发挥不出来;再比如,河南省的小麦种植,豫南是稻茬麦居多,豫西岗丘旱薄地较多,南阳盆地也有独特的气候条件,同一标准就很难适应各自的需要。还有,审定品种与农民生产实际脱节,例如玉米品种,现已大多采用机械化播种,密度比以前有很大提高,而试验密度设置基本没变,这些在品种审定制度中基本上没有被考虑[1-2]。

1.3 品种区域试验数据可靠性

品种的区域试验筛选优良品种的关键环节。品种在区域试验中表现的好与坏,反映在品种审定专家手中则是数据。也正因如此,参试单位对承试单位的公关才有机可乘。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些保密措施,比如编号,但是有些育种者可分辨出自己培育的品种,托人找关系,跑数据,蒙混过关。

有点品种在不同生态区表现差异较大,有的省份有多种生态类型区,按平均数据作为评判标准,有悖于品种区域化布局,也不符合生态学规律,会使部分优良品种被错误地淘汰掉[3-4]。

1.4 品种审定背后的利益

品种审定背后的利益,一方面,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品种一旦通过审定,立即能够身价百倍。围绕着品种审定,一条利益链已经形成。从审定流程上看,机构单一,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第三方监管,出现了一些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 另一方面,现在各个科研院所和种子公司对于审定品种的无限追求除了巨额利益,恐怕更多的是销售之后的免责,即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市场上的表现即便有问题也可以因为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审定而免责。这与我国设立品种审定制度的初衷就背道而驰了。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而品种审定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再一方面,有的不法经销商,购买品种权只是为了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外衣,套用种子号进行违法经营,以此冲彼,扰乱市场,侵害他人权益,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种子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5]。

2 建议

2.1 完善品种审定制度

对相关农作物品种的行政审批手续要慢慢弱化。对于品种的风登记备案制度,可局部、分步地逐渐实行,比如,选择一批市场信用良好、资质好、规模较大的大中型种业企业,就品种登记备案工作进行试点,为种子法规的完善提供依据。目前随着市场的发展,农作物品种的管理制度发展应该越来越趋向市场化、去行政化。品种审定制度的管理上,要从严格质量标准方面转向风险控制,逐步地实现品种品种登记制度替换原来的审定制度,真正实现市场及农民由企业负责的目标。在有关评价品种的标准设定方面,不仅要结合品种的综合特性,还特重点突出特色产品,注意特色不仅仅是产量方面,还要综合考虑到生态多样性方面,促进品种的评价标准和体系符合未来市场及农业生产的需求。

2.2 推行种子认证,实施种子生产和应用全程质量监控

欧美发达国家对种子质量进行控制的主要途径即为种子认证制度,该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对农民的利益进行保护,促进种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种子认证机构的建设,逐步地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种子认证实施办法,对于种子认证制度,应该在全国广泛推行,以实现种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行政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设定行业标准和产业规范,强化监督执行。完善种子检验室的规章制度,落实种子的检验过程,做到责任落实到人,每个人对检验结果负责,以避免责任缺失的问题[6]。

2.3 品种认证相关具体措施

实行品种认证登记制度,应设置相应的品种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可根据不同作物、生态区域、农业生产条件等分类设置,人员组成既要科学又要有广泛代表性,破除利益联结,机构要精干,认证机构负责品种试验及评审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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