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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产养殖中如何科学选择和使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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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水产养殖中如何科学选择和使用抗菌药物

近年来,药物残留问题成为了食品安全中较为突出的污染源,水产品也不例外。目前,随着水产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密度有了大幅度提升,水产品的活体以及各类品种在地区之间的相互流动也变得更加密切,使得水产动物疾病的传播速度日益加快。因此,唯有通过科学合理的选用药物,才能有效确保水产动物疾病的防治。若用药不当,不仅不能保证水产食品的安全,还可能导致水产动物疾病的加剧。为此,本 文就水产养殖中抗菌药物的选择、抗菌药物的科学使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1.水产养殖抗菌药物种类

1.1氯霉素类

包括氯霉素和甲砜霉素。氯霉素对革兰阳性、阴性细菌均有抑制作用,且对后者的作用较强。在渔业中主要用于治气单胞菌引起的疾病,由于氯霉素具有杀菌强,效果好等特点,所以在水产养殖中应用非常广泛。甲砜霉素主要用于弧菌病和狮鱼的类结节症的防治。但是由于氯霉素类抗生素有严重副作用,已被禁止使用。 磺胺类药物是应用最早的一类人工合成抗菌药物,主要包括磺胺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甲氧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氧嗪等。磺胺类药物属于广谱抗菌药,血液中最低有效浓度为0.05mg/mL。具有抗菌谱广、疗效强、方便安全等优点,对水产养殖中的细菌性竖鱼鳞病、弧菌病、肠炎等有良好的防治效果。

1.3 四环素类

主要包括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和去甲金霉素(我国已经不生产)等。四环素类药物是一种碱性的广谱抗生素,是快速抑菌剂,在高浓度具有杀菌作用,抗菌谱广,价格便宜,用于治疗鱼类弧菌病、对虾瞎眼病、对虾菌血症以及气单胞菌引起的疾病等。

1.4 硝基呋喃类

主要包括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等。由于呋喃唑酮除了防治疾病,还有促进鱼类生 长发育的作用,在水产品体内代谢很快,所以呋喃唑酮在育苗和养殖中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呋喃唑酮对人体有严重的危害,已被禁止使用。

1.5 喹诺酮类

喹诺酮类药物已经在我国人医和兽医临床上被广泛应用,对水产品的细菌病具有巨大的潜在的应用价值。被认为是理想的抗菌药物。喹诺酮类药物按发明的年代的先后和抗菌性能的不同,分为三代。第一代:系指60年代开发的,抗菌谱较窄、抗菌作用弱,主要包括萘啶酸、吡咯酸、恶喹酸等;第二:系70年代开发,抗菌谱有所扩大,抗菌作用有所增强,主要对革兰氏阴性菌有效的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新恶酸、噻喹酸、吡哌酸等;第三代:即氟喹诺酮类药物,效果要远远高于第一代和第二代喹诺酮类药物。

2.选择抗菌鱼药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2.1 有效性的问题

水生动物服用抗菌素药物后,机体会出现相应的改变,如病情好转,说明药物有效;病情无变化,说明药物疗效欠佳或者无效;病情恶化,说明用药不当或者失误;若出现新的病变,则有可能是药物造成的不良反应。因此,使用抗菌药物一定要考虑药物的治疗效果。判断鱼药有无效果,一般以药饵投喂后一周内停止死亡或只有少数鱼死亡的为疗效显著;超过一周停止死亡或死亡数明显减少作为疗效缓慢或好转;施药后死鱼数不减少甚至病情加重的作为无效。同时还要考虑摄食率、增重率、饲料效率等方面。在选择抗菌素类药物防治鱼类细菌性疾病时,应该采用在现场分离到的致病菌株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病原菌对药物的敏感性一般采用药敏纸片法和两倍稀释法。测定从患病水生动物中分离病原菌对各种药物的敏感性,是保证药物治疗效果的关键。

2.2 安全性问题

养殖户为了追求水产品的产量,防止鱼病发生,往往采用高密度养殖并大量使用各种渔药、饲料添加剂、激素等。特别是大部分养殖户为非规模化小型养殖户,不按国家、省级标准要求和规定使用渔药,不遵守渔药休药期规定,主要表现在盲目加大药量或长期低剂量使用抗菌素,造成药物残留,甚至是使用禁用药物,从而造成水产品药残超标问题,影响水产品的食用安全。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各种药物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养殖者在选择抗菌药物防治鱼病时既要考虑防治效果,也要考虑药物的安全性。一些鱼药虽然对治疗疾病非常有效,但因其毒副作用或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而被禁止使用,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毒素、五氯酚钠、喹乙醇等药物长期以来在水产养殖鱼病防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药物对鱼类和人类的危害和毒害作用,农业部2002年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牧发[2002]1号),禁止以上药物等19类兽药及其化合物在食品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对于允许使用的药物,应该严格遵守药物休药期,对不同的水生动物各种药物都有不同的休药期。休药期内,渔药通过代谢和排泄,在水生动物体内的残留可降低至最高残留限量以下,因而在食用前可基本保证其安全。但目前水产养殖的“休药期”意识还比较薄弱,养殖者和经营者为了掩饰水产品患病时的症状,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市前使用药物;或将休药期尚未结束的水产动物起捕上市。

3.科学合理使用抗菌素

3.1 抗菌素药物使用的基本要求

(1)对经临床和实验室确诊患病的鱼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针对适用疾病进行对症治疗。

(2)所用的药物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所用进口药物应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规定。

(3)药物使用应遵循《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及NY5071相关规定执行。

(4)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应制成预混剂后添加到饲料中。

(5)使用药物时应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售出后二年以上。

3.2 适宜的药物剂量

药物的剂量可以同时决定药物对宿主和病原体作用的强度,换句话说,药物的剂量是要保障宿主安全、健康,并抑制和消灭病原体。在一定范围内剂量愈大,药物的浓度愈高,作用愈强;反之,作用愈小。通常,药物的剂量分为最小有效量、常用量、极量、中毒量。剂量的选择范围一般是在最小有效量以上、极量以下的药量称之为安全范围。最小有效量不能发挥充分疗效,容易延误病情,而极量则往往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甚至危及宿主的安全。抗菌素类药物一般以口服形式给药,给药剂量应根据养殖水体中吃食鱼的体重而确定,药物通常是混在饲料中给患病鱼类,所以要根据摄食鱼类的摄食率来计算饲料中应添加的药量。

3.3 科学的用药时间和次数 3.4 严格遵守休药期

抗菌药物进入鱼体后大部分经过转化排出体外,但仍有少量在动物体内转化不完全或排泄不充分而在动物体内残留,即所谓的药物残留。认真执行休药期制度是消除“药残”超标、保障水产品安全的基本方法。各种药物的休药期根据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吸收、分布、转化、排泄、消除过程的快慢而定。同一种药物的用法不同,休药期的长短也不同,与动物的种属、水温、用药量等有很大关系,而我国渔药研究水平还比较滞后,有关《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渔药的使用方法”规定的休药期只是对部分渔药和使用方法和休药期进行了规定,许多抗菌素药物的休药期还待定。因此,养殖者在选择渔药时尽量选择有休药期的药物使用。

4.结束语

水产养殖中由于养殖户用药意识不强,在选用抗菌药物上存在着不少误区,这不仅造成了水产品的污染、降低食品的安全,还会导致耐药病原体的产生,直接威胁着人类与水生动物生命健康。因此,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科学选用抗菌药物,对于生产出安全优质的水产品,进而保证养殖户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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