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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国企业在华涉税审计要点分析(1)

小编:

[摘 要] 近年来大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互联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转移利润,这已严重侵蚀了我国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文主要分析跨国公司在华机构u避税H的主要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审计要点。

[关键词] 跨国企业在华机构;“避税”;审计要点

据统计,在全球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设立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合资、合作公司,以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与赚取更多的利润。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税收法规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例如按照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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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号和有关文件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笔者审计过的许多跨国公司经营成果模式类似:连年亏损,不交所得税,权益项下出现危机,总有大笔资金注入。因此,对跨国企业在华审计进行要点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

一般来说,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商品交易采用非市场价格

外商在与境外关联企业的购销业务中,控制商品购销权。采用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价标准进行交易,通过压低产品的出口价格,抬高进口原材料价格,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跨国公司虽然增加一定的流转税税收负担,但是可逃掉所得税的巨额负担,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获得总体利益最大化。

2.外商虚报、高报境外劳务费

在我国,外商通过高报、虚列境外劳务费,或以技术援助费、服务费、专利权使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研发费用、营业费用,增加企业的产品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甚至有些跨国公司将设立在关联内资企业的研发部门转移到关联外资企业的。

3.机器设备购销、租赁中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在我国,外商通过控制机器设备的出售价格、使用租金及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对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施加影响,达到增加关联企业成本,转移利润的目的。有些外资企业甚至利用虚假并购合同,虚拟出并未实际支付的未来的机器设备购销权,列支无形资产,虚增资产,虚增权益,虚列摊销费用。

(二)利用资本弱化

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时,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从而增加利息支出,转移应税所得。

(三)利用电子商务软件境外采购境内使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避税方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跨国投资者利用着,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分发安装得到软件使用许可,软件境外采购境内使用。例如,全球最大的影像处理软件企业Adobe公司,2006年1月份对60家跨国企业的在华机构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企业虽然都在使用Adobe的产品,但只有10家是通过Adobe在中国的经销商采购软件产品。

境外采购境内使用这种做法不但逃避了我国政府机构的监督,造成我国软件盗版率统计的失真,而且,在中国的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境外采购境内使用这种方式,帮助软件销售企业减少本应在中国支付的增值税,轻而易举地抵消了国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抵消了各级政府支持民族产业的长期努力,影响了政府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大量税收的流失;以不合理的低成本,获得了与国内企业同样的软件产品,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

(四)利用我国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于规定的减免期是从盈利年度算起的,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计推迟盈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税收减免期临近期满时,设法从原企业中分离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谋求享受新的减免期优惠。

有些外资企业还利用了税收稽查的漏洞,例如北京市严格规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只有在实验区区域经营的企业才应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注册地是在实验区区域,而实际经营地却不在此区域。

二、对跨国公司在华机构审计要点

为保护税源,维护国家的权益,实现公平税负原则,更好地发挥我国涉外税法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外商投资涉税审计工作,其主要审计要点为:

1.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购销业务避税的,税务机关审查方法主要见下表。

4.围绕银行资金结算,审计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形式时,同样存在支付行为。目前,电子商务中的支付手段主要有三种,即信用卡支付、电子货币支付、客户账户支付,而这三种支付手段都离不开银行。因此,我们审计重点应放在企业与银行往来的电子单据上。

5.加强纳税申报制度和稽查执行力度

例如针对境外采购境内使用的现象,首先,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可以向国外软件企业驻华机构发布正式通告,明确要求在国内安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一律由国外软件企业或其销售代理商在境内完成交易行为。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巴西政府已经采用了类似的措施。其次,要求外商对国外软件企业或其销售代理商在境内完成交易行为进行纳税申报,审计工作可以根据该企业的情况做事前的税收预测,事后报税审核,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严厉惩处。

另外,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关于此类关联企业价格、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要与正常关系的企业同样确认,在税收征收环节可以明确纳税人有延伸提供纳税信息的义务,要求依照当年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的有关情况自行纳税申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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