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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准则对审计抽样的定义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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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准则对审计抽样的定义值得商榷

谈抽样方法的教科书很多,但多数是谈统计抽样而不是审计抽样。截至目前,有关审计抽样的研究成果极少,这说明审计抽样比统计抽样要复杂得多。

1 审计抽样和统计抽样的定义

先看审计抽样的定义。《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这样规定: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百度百科名片这样定义:所谓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

再看统计抽样的定义。百一般教科书这样解释:统计抽样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据以观察,取得样本单位数据而据以推断总体的一种调查方法。 仔细分析以上文字,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审计抽样还是统计抽样,他们的共同点是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不同点是审计抽样的方法不一定是随机抽样,但统计抽样必须是随机抽样。

2 内部审计能否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在银行实务界,基本的内部审计项目有:常规审计(也称全面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内部控制评价。前三类审计项目,我们通常称之为内部审计“检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后一类审计项目,即内部控制评价,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为指导性文件。

从内部审计“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分析,尽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各自表述不同,但内部审计“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共同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不同点在于:内部审计“检查”以“审计发现”为目标,内部控制评价以“区分”为目标,即必须将全体审计对象区分“好、中、差”等多个等级,为实施奖惩提供量化依据。

不一样的审计项目会有不一样的审计目标,不同的审计目标,对样本的要求也不同。内部控制评价项目,以“区分”为目标,审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对审计对象作出“评价”,要求样本具有代表性,样本所反映出来的内部控制状况和水平,能基本代表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状况和水平,通过对样本的测试能够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特征。否则,如果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评价就不可能公正和客观。而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等内部审计“检查”项目,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纠正违规为目标,审计人员的工作重点不是“评价”和“区分”,而是使用一切合法手段,努力寻找舞弊、违规操作、重大业务差错等极端或典型样本,它不要求样本具有代表性,不能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比如对一家分行进行内部审计,抽取了10个样本进行测试,如果是做内部控制评价,因样本有代表性要求,可以用样本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如发现3个样本存在“审贷越权”的问题,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得出结论:“该分行30%的贷款存在审贷越权问题”(当然还有置信度的问题,本文暂且不谈)。如果是做常规、专项、离任等审计“检查”项目,如果10个样本有3个样本存在“审贷越权”问题,在审计结论中只能表述为“审计发现,你行有3笔(户)贷款存在审贷越权的问题”,而不能表述为“审计发现,你行30%的贷款存在审贷越权问题”。

为什么同样是10个样本,同样是发现3个问题,审计结论表述却有那么大的差异?根本原因是样本的代表性不同,内部控制评价,要求提取的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而常规、专项、离任审计等“检查”项目,因审计目标就是为了发现问题,所以审计人员将利用数据分析、诚信举报、员工访谈、调阅资料等一切合法手段专门寻找“存在问题可能性大”的极端样本,经判断明显不会有问题的样本不会纳入抽样范围,这样的样本明显不具有代表性,也不要求具有代表性。因此,常规、专项、离任等审计“检查”项目不可能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更不能以样本推断总体的思维方式下达审计结论。

3 结语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对审计抽样的定义混淆了审计抽样和统计抽样的概念,没有注意到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统计抽样”思维方式只适用于内部控制评价项目,而不适用于常规、专项、离任等以“审计发现”为主要目标的审计项目。所以,《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对审计抽样的定义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准确或不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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