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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收费更适用于国家拨款制还是企业付费制

小编:

国家审计收费更适用于国家拨款制还是企业付费制

1. 国家审计的重要性

1.1何为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独立的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部门、国有企业单位及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和审查、查处的一种审计形式。国家审计也称为政府审计,其组织形式由国家所有权性质决定。我国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家审计的主要作用就在于监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进行,促进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等重要作用 。在学习中我们了解到审计主体的隶属关系产生了国家审计形式[1]。 国家审计在我国的行政、经济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不断的发展探索中,我国的审计体系逐渐完善。而在审计体系的所有内容中,最够站在总体角度,通过审计维护国家财政积极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非国家审计莫属。国家审计总体把握审计监督方向,将其细化到各种审计当中,规范审计格局。而国家审计一直没有相应的收费法规,如果国家审计实行收费制度的话,国家拨款制还是企业收费制哪个更为适合,则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

2. 国家拨款制与企业付费制相比较下的优缺点

所谓国家拨款制,就是政府无偿将资金拨付给企业等组织形式,辅助其更好的开展业务,提高效率。而企业收费制,就是在审计相关企业后,企业相应的要给审计机关一定报酬。在与企业付费制相比下,国家拨款制更能突显出其自身优势。

2.1国家付款制的优点

在有关学习中,个人认为国家审计更加适用于国家拨款制。我将根据国家审计的特点,设置形式和公平合理性等其他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首先,国家拨款制更加符合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特点。它在组织上,是单独设置,不隶属与任何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在工作上,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指责下进行独立的工作。在人事上,审计署审计长是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必须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在经济上,国家审计的经费是单独列入财政预算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不受审计单位的制约。在如此的形势下,所审计的对象不应该与审计机关产生任何财务关系,这样会打破独立性这一特点,尤其实在经济方面。如果采用企业付费制,很有可能导致企业等组织机构和审计机关形成财务依存关系。而这种关系很可能影响到独立审计,使得产生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构成审计双方之间会产生一个无法解开的内

在利益的关系链。而国家拨款制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不存在产生财务关系的可能性。所以审计机关可以独立于企业审计,更加公正,客观的做好审计。

国家拨款制会更公平的体现强制性的特点。国家强制性即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并且不得拒绝。在国家审计机关对有关审计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时,是具有主动性的。而企业接受审计是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的。采取企业付费制,会出现一种强制企业缴费的现象。国家审计不同于民间审计。会计事务所收费是由于企业要求对其进行有关审计,事务所有劳务付出,企业需要付报酬对其补偿。而国家审计本来就属于主动审计企业。又根据国家审计代表了国家唯一所有者。如果在向企业收缴费用,有所不合理,不符合市场经济。所以,采取国家拨款制更为合理。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主动审计,被动缴费的现象。使得,审计既实现了强制性的特点也遵循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的秩序。

其次,国家拨款制更简单方便,避免了多重收费的现象,并且实现了权利利益的融合。国家对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工作。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些企业在缴纳税款中实现了纳税人的义务,相应的也延续了纳税人的权利。而这些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与国家审计对象有所重叠。如果采取企业收费制度,那么国有企业在缴纳税费的同时还要上交审计费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相对其他审计部门来说,有所不公平。而且在企业缴纳费用的时候还会出现缴费周期长,程序繁琐等情况,大大降低了效益。从而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采用国家拨款制,就会避免出现有背于效益的现象,不仅加快审计进度,也间接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效益。

另外,就是审计部门或者单位作为主体,不仅具有缴纳税费的义务,还应该有相应的权利。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权利义务的融合。而国家审计作为政府行为,有义务去审计。而企业或组织机构作为纳税主体,也应该具有免费被国家审计的义务。因为审计不同于生产销售等过程,不存在税务关系。反而免费的国家审计是实现企业或组织机构权利最好的表现。所以采取国家拨款制更加合理。

然后,国家拨款制相对企业收费制更加合理。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

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在所有必须审计主体中,并不是所有的都属于营利性单位,有些部门也是需要国家拨款来维持经营下去。从实质上企业上交费用最终也等同于国家拨款,为了减少这不必要的工序。国家拨款制更加合理。

最后,国家拨款制更适合行政式的模式。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审计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一般是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如果在利益问题上发生冲突,地方组织往往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审计进行干预,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使政令不通,加大了宏观调控的成本。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企业付费制的话,国家的制约性减少无法实现公平合理,使得国家审计存在真实性的隐患。而采取国家拨款制代表财产所有者,是以其需求作为出发点,会受到财产经营管理者的制约。这样一来大大减少了出现利益分配问题的可能性。

2.2国家拨款制的缺陷

虽然国家审计更适用于国家拨款制,但是这不能说明其不存在问题。首先,具有独立性的审计难以真正独立。实行国家审计的国家审计署是政府的所属部门,所以不难发现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政府的内部审计。其独立性体现并不完整。在涉及到政府的有关行为时,国家审计机关一事不能独立监督,二是对外做出的审计意见、报告、结论显然不是独立的,也是难于令人信服的[2]。

其次,国家拨付制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虽然有关《宪法》和《审计法》的有关条例为国家审计付费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是针对有关付费过程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的条文设置比较模糊。概念模糊易被误读,致使中央或地方机构会“钻空”,避免得到法律惩罚。审计发现,一些预算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够明确完善。突出表现在:一是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制度有待改进,定额标准尚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造成部门之间苦乐不均;二是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限不清;三是“三公经费”概念不清晰、口径和标准不够规范,不利于发挥约束和控制作用,也容易造成社会公众误读。个别部门还存在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现象[3] 。

3.综述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所有权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因此,我国的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即国家审计署,代表人民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其审计报告的真正受益人是全体社会公众,因此,国家审计的相关费用应由人民承担,而我国的国家财政收入主体正是由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所组成的税收收入,由国家财政采用拨付制作为国家审计的付费方式正是符合了我国国情的合理的付费方式。

综上,在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制性、效益性、公平合理性、和设置形式方面对国家审计收费制度更加适用于国家拨款制还是企业收费制的所述。我认为国家拨款制更符合现在国家审计收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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