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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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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外贸代理机制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推广。在外贸代理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立法机构、政府、企业、与外贸代理有关的主体都应更加关注代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作用,并对其进行完善。

 论文关键词:外贸代理制度;WTO 1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现状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对外贸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

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避免贸易逆差,有利于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中各种不稳定因素隔离,起到保护国内尚处于幼稚的民族工业。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代理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

 2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

(1)政策法规的滞后严重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推广。我国外贸代理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而制定的,长期形成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垄断以及不透明的贸易政策,与国际上贸易代理的一般要求有较大差距,不利于推行代理制。

同时我国也缺乏推行外贸代理所要求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关规范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和冲突。在外贸实践中就表现为代理行为很不规范,国内纠纷频繁,对外则难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造成索赔困难。

(2)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影响外贸代理制的推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部门、行业垄断还未有效清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够理想,推行代理制的配套服务(信贷、税收、结汇、商检等)也不完善,使外贸代理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3)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对推行代理的意义认识不够。外贸企业普遍认为进行外贸代理自己利少责大,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出口指标,有的还把推行代理看成是在目前资金紧张、退税滞后、出口下降、亏损严重局面之下的一种摆脱困境的权宜之计。

这种偏差认识实质上是工贸双方对权利义务设定失衡的反映。

(4)外贸企业本身实力不强直接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推行。由于我国外贸企业都是外贸垄断下的产物,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存在不少问题:自有资金比例较小,企业基础薄弱;业务范围狭小,经营模式单一;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经营成本大,效益差;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再加上长期以来的政策性亏损及经营上的盲目性,相当多的外贸企业的经营已非常困难,有的已经资不抵债。

(5)外贸代理中的行政干预性强。实践中表现为: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大都不是自主选择。

外贸企业尚未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未完全分离,产权不清,企业无经营自主权;行政部门严格限定代理的收费标准,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不顾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其规定硬性出口创汇指标,使其经营的非理性化现象更加突出。 3 改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建议 3.1 统一外贸代理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及《暂行规定》,但在规范代理方面它们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外贸代理制的推行。

具体可作如下处理:

(1)先制定《民法典》。针对《民法通则》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首先,应扩大民法代理的法律概念,立法时要有前瞻性,针对代理种类越来越多,代理的特征越来越复杂,须为代理给出一个更广的定义,并对其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界定。

其次,要实现外贸代理制度和其它代理制度的统一。

(2)废止《暂行规定》并删去《对外贸易法》中的代理条款。目前《暂行规定》从其内容来看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其效力来看,层次太低,也不能适应推行代理制的要求,应予废止。

而《对外贸易法》为行政法,外贸代理属民商法效力范围,按照西方国家法律体制,《对外贸易法》是贸易管制法,不涉及私法条款,而且其规定不仅简单,甚至连“代理”字样都未出现,没有民商方面实质规范作用。

(3)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法》的制定,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制度和英美法的隐名代理、身份不公开代理的规定,也吸收了《公约》的合理成分。

相对《民法通则》而言,其对代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不仅弥补了原外贸代理制法律效力的不足、拓宽了代理的内涵同时也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2 扩大代理内涵,引入新的代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借鉴了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制度,但因为没有引入行纪制度,因此代理概念太窄,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

鉴于我国代理法的现状,扩大我国代理的内涵确有必要,只有扩大代理的内涵,才能为代理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扩大代理内涵相适应,我国应重新调整代理法律体系,并引入新的代理制度,比如可以直接采用大陆法的直接代理制、引入行纪制度(间接代理)、吸收英美法中委托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合理部分等。

 3.3 增强外贸企业自身实力,促进代理制的健全和推广 我国外贸公司应以国际上通行意义上的以合理分工为原则、以追求效益为动因的工贸双方长期的稳定的外贸代理为依据,不断提高创新技术,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4 减少政府干预,完善市场体系

(1)逐步取消外贸代理审批制。 目前我国的出口代理仍以审批制为基础,外贸经营权的取得,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政策需要及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批的,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确定有权经营外贸代理的公司,无形中保证了其代理业务,确立了外贸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与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环境不一致,这样也会使代理行为不是从经济角度来运作,仍然笼罩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应随着时机的成熟逐步取消外贸代理审批制。

(2)进一步强化政企分开,排除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仍是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是政府的附属物。

很多地方对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下达了出口创汇的硬性指标,这使企业不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选择经营方式。造成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经营方式的非理性选择,不惜成本和不讲效益的盲目追求自营出口。

政府不合时宜、不切实际地对代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也影响了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加快外贸企业的改制,以法律、税收为主要手段加强宏观管理,排除政策性干预。

(3)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塑造统一代理市场。 ①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政府应在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②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

如政府应利用已有的贸易促进机构、贸易中心、驻外经贸处,建立有效的国际商业信息网络和国内商业网络,为企业提供服务;利用政府的影响力和地位与企业联合开发国际市场;尽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在税收、信贷、外汇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代理业务,除传统佣金代理形式外,允许开展商标代理、保险代理、抵押代理等形式。 参考文献 [1]陈立虎.对外贸易的行政法制度[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 [2]李由义.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3]牛德.我国外贸法律相关规定[J].法制天地,2006,

(7). [4]赵波.论我国国有外贸企业的改革思路和发展战略[J].财金贸易,2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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