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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规避对策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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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中国与美国互为贸易伙伴国,贸易往来密切,但两国在国内具体的立法和应用上存在很多的差异。本文在发现中美法律差异的基础上,针对货物买卖实务提出风险规避对策,旨在避免由于法律差异而引起的贸易纠纷,为中美货物贸易实务提供一些实用性法律帮助。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 风险规避 对策 中国与美国互为贸易伙伴国,在增进贸易往来的同时也不断的加强两国经济、文化,以及法律上的交流。由于中美立法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带来的贸易纠纷是广泛存在的,而且是可以通过了解两国法律差异来避免的。

那么,我国企业在参与外贸的过程中对此就应该更加留意,以减少贸易风险、防止贸易纠纷。

一、熟悉两国法律 了解两国的法律应该是对参与国际贸易企业的最基本要求,只有在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更深入地把握和熟悉。在中美贸易的一些案例中,有的企业因为不了解美国法律而不敢迎接诉讼,有理也变无理,自认倒霉;有的企业本来没有违约最后反而要赔偿,损失惨重;还有的企业因为不了解我国法律与美国法律有差异,而导致严重违约。

因此,我国企业在进一步的外贸业务中,不能只注重贸易量的大小,更要注重贸易收益,注重贸易质量,提高自身对于国内法律知识了解的同时更应该去了解国外法律,至少在签订合同时应该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做能够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利益,防止对方钻空子。如果某些中小企业真的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则应该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援助。

在遇到外国企业诉讼或者无理拒付时,要沉着冷静勇敢应对,首先找出症结所在,其次认真分析两国法律条文及合同具体条款,最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二、提高自身素质 1.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商人”与“非商人”的界定非常的有参考价值,它实际上是一种合理化的划分,也就是说,“商人”是具备某些商业知识和商事交易技能的人,因此,在进行货物买卖过程中他应该具备一定的交易技能和知识,能够明确的判断一笔交易是否正常进行,作为卖方或买方自己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如何避免风险和损失,发生风险时如何补救等知识。我国企业应该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商人”身份,积极补充自身商事知识和外贸交易知识,在交易中提倡公平、诚信原则,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

2.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面对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总是显得有些被动,经常处于不利地位。在货物买卖方面我国经常是处于卖方位置,而发达国家则更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统一商法典》中明示担保、默示担保的规定就是对于卖方提出的非常严格和苛刻的要求。

那么,我国企业也应该积极应对,努力提高自身的产品意识,生产高质化的产品,严把产品质量关,不要因为产品的残次、偷工减料而被外国企业索要赔偿。同时也要真正意义上地理解卖方对于货物的品质担保这项义务,把握好明示担保、默示担保的各种形式,做到心中有数。

三、明确合同条款 合同是双方当时人的意志体现,它是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共同愿望。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内容是货物买卖交易中的参照准则,它的权力甚至大于国内法律,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中美两国的法律中,都允许合同中具体约定内容,按照双方协议来进行买卖。我国企业应该正确地运用合同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对于合同条款详细约定以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例如,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保险、付款方式和时间等等基本内容,内容必须详细确定;货物的风险何时并且如何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如何移转等问题也要详细列明;还要约定发生违约如何补救,是预先约定违约金还是违约后再尝试救济等这些内容都应该体现在合同的条款中。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分析各项条款,理清中间的联系性、相关性,尤其是在建立新的买卖关系时更应该如此。

四、积极使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包括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各国的买卖法,以及冲突规范。其实在更多的情况下,还是应该积极提倡对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使用。

1.早期的国际条约确实有一定的资本主义倾向,更注重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纷纷崛起,站在更高的层面来要求自己的权力,所以现在的大部分国际条约还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及公平性的。例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完全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参照的标准;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虽然不是公约,但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是各国积极参考的一个标准。

2.国际惯例虽然不是正式法源,但是各个国家在对于是否接受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自己国家的国内立法的时候就有一定的选择权力。我国的《民法通则》、《海商法》都规定,在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同时,参与贸易的双方当事人也有权选择,国际贸易惯例在使用上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参与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甚至可以通过协议修改国际贸易惯例中的具体规定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贸易,因此,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可行性。

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要注意,因为《统一商法典》对于贸易术语有自己的定义,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选择的是国际惯例中的贸易术语还是《统一商法典》的。 参考文献: 罗玲聪:国际货物贸易法律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279 郭际: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立法特色的借鉴[J].企业经济,2000,

(12) 孙新强译: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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