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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乡回族小学被取缔一案”的个案研究

小编:

摘 要 少数民族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点问题,自建国以来政府对少数民族教育项目的扶持也从未间断,少数民族教育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相较于中东部地区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少数民族教育在政策、教学模式等方面也存在问题。本文试通过少数民族办学案例来说明西部少数民族教育中面临的新的挑战与机遇,并找到解决途径。

关键词 个案研究 少数民族 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扶持少数民族教育,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众多举措并采取特殊的倾斜政策以缩小少数民族的教育差距,如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同时民族教育今后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拟通过个别案例研究来探讨法律层面上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新方向。

一、案件背景

郭乡回族村是回族聚居村,居住的村民基本上以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撒拉族为主,现全村共有280户居民,1200余人口,有入学适龄儿童300余名。1988年,考虑到回民村的适龄儿童较多,到镇中心小学上学路途较远,且考虑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性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需要,在相关部门的鼓励与支持下,回民村村委会动员全村群众在回民村建立一个教学点,以解决本村的适龄儿童上学问题。

教学点的建立得到教育局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回民村村委会先后动员全村群众共集资10余万元,新建标准化教室15间,购置学生用桌椅300套,操场篮球架一对,以及一系列教学、办公用品,招聘教师6名负责学生的教学工作。在回民村办学点落成典礼上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领导出席了典礼并讲话,对回民村教学点的开设给予了肯定和表扬。教学点落成后,相关部门为支持教学点的工作先后调配了5名公办教师,对教学点的教学工作以指导和帮助,回民村教学点在全村群众及教育局的帮助下逐步走上了正轨。

二、案件过程

2002年,为规范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保障义务教育质量,相关部门向回民村村委会下发了关于关闭回民村教学点的通知,要求回民村村委会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关闭回民村教学点。但考虑到教学点建立四年有余,各项教学设施也日趋完善,教学点在普及全村义务教育领域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若冒然关闭教学点,在校学生无法继续学业面临辍学的危险,学校老师也将失业,学校置办的各项教学设施也将闲置等客观情况,也为了保障在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村委会将本村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予以说明,希望能够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在校学生学业的正常进行。

本案得到了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各个部门的多方协商,共同努力,回民村适龄儿童入学问题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近年来,得益于国家推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及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进行,回民村适龄儿童受教育问题已经不复存在,受教育程度也有了普遍提高。

三、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教育概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扶持少数民族教育项目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政策的帮扶,也制订了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基本政策,成立少数民族类大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对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及发展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在此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少数民族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由于受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以及收入水平、教育水平的限制,西部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仍然相对较为落后。

四、 法律分析

(一)从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角度分析

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遇确实需改变行政行为的情况,对于改变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有三大要素:第一,信赖保护存在的现实基础。这是信赖保护原则存在的前提,若没有这个前提信赖保护原则就无从适用;第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信赖表现。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稳定性,而据此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倘若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第三,信赖值得保护。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

回民村教学点的设立虽然没有明确的、正规的文件予以批示和认可,但是相关部门为惠及回民村适龄儿童,实际解决回民村的现实困难,支持了回民村教学点的开设。根据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虽然行政机关对于已经认可的或是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擅自改变,但是撤销教学点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义务教育工作。

(二)从宪法公共利益原则的角度分析

公共利益在宪法上体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上对基本权利的界限规定有两个方面:第一,公民行使自己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这两个方面合称之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的即是政府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包含了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原则贯穿于我国各个部门法之中,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

回民村教学点的开设是村委会与全村群众共同投资建设的,为回民村的适龄儿童入学创造了便利的条件,提高了回民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及升学率,响应了国家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是符合回民村全体村民公共利益的一项举措。因此,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相关部门应为适龄儿童入学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发展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文化交融的程度也越来越深,这对于提高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水平有着极大的帮助,但与此同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也面临着挑战。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环节,因此,应该完善《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将《非物质遗产保护法》中规定的内容切实落到实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落实到各个地方,最大程度上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保护。

少数民族教育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对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有利的形式,尤其是少数民族办学,都应该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扶。在法律层面上,要致力于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的相关立法,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正当行使,为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2]司马俊莲.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理(第一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3]田艳.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第一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善鑫.民族教育发展:优惠政策、经验与展望――新中国民族教育发展回顾.民族教育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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