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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配偶权的概念、特点、发展和争议及侵权后的法律救济

小编: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形态逐渐发生改变,社会大众原有的价值观被人们摒弃,但是目前的新的价值观还未形成,而是向着多元化发展,这种多元化的价值观对人们原有的婚姻家庭体制、伦理道德以及家庭观念造成重大影响,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逐渐增多。很多的重婚、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的出现对和谐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配偶权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机制还未形成,受侵害者难以适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新婚姻法出台三个司法解释,但是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配偶权,基于这种现象,本文研究配偶权的状况,希望能为当代婚姻家庭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配偶权 法律救济 司法实践

从法律意义上来来讲,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形成配偶权制度,婚姻生活没有正确的法律指导,所以婚姻家庭中的受害方通常无法采取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配偶权,从另一方面纵容了侵害配偶权的人,基于此我国婚姻法应不断加强配偶权相关法律的设定,为公民的婚姻生活提供指引。

一、配偶权的内涵

(一)配偶权的概念与特征

目前我国学生对于配偶权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论点,现在主要的概念论点主要包括身份说、利益说、陪伴说、法定说、利益说以及性权利说等。身份说是指配偶权是丈夫对妻子或者妻子对丈夫的一种身份,强调婚后男女关系的一张身份上的转变,这一学说中没有体现配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彰显出双方所具有的利益。

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的基本身份权,由权利人支配,其他人不得侵犯,这个观点从权利发生的身份以及权利客体等角度诠释配偶权。以上几种观点都是众多学者从不同视觉对配偶权的诠释,都存在合理合不合理的地方,关于配偶权的概念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应体现其本质和特性。

(二)配偶权的属性

配偶权从产生的本质上来说,通常可以认为是身份权利,基于婚姻的产生,从权利的主体来说,权利之徒是指特定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可转让。与其他的身份权相比,配偶权存在以下几点属性:首先,配偶权主体具有对偶性,婚姻双方外的任何人不得参与其中,当然任何婚姻双方也不能单独行事配偶权,双方共享权力和义务。其次,配偶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客体是一种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含配偶的人身等的财产权、继承权等权利或者利益。第三,配偶权的内容呈现多元化,配偶权产生于婚姻的关系,是身份利益等着多种权利与义务的统称,不单单是一种权利义务,而是一种为了保持婚姻关系等一些列权利的集合,包括了配偶忠实、日常琐事代理以及同居义务等多种权利义务。第四,配偶权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绝对权,同时也是一种相对权,从核心内容性关系上来看,配偶权是防止他人争夺合法性伴侣的权利,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占有权和排他权,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的权力,令配偶权来源于婚姻关系,因此配偶权的权利也仅仅是婚姻双方,具有相对权。

(三)配偶权的内容

目前关于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这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包括了同居权、财产管理权、贞操请求权、相互扶助全、感情联络圈、抚养权、住所商定权以及继承权等内容。狭义说则认为配偶权仅仅包括同居义务权、姓名权、住所决定权以及贞操权等思想内容。还有其他学者认为配偶权除了以上集中全力外,还应包括夫妻财产权、知情权以及夫妻平等权等内容。

以上几种论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过于狭窄或者广泛,从上文讲述的关于性质和概念的论述,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由其本质决定,具体的权利内容应基于婚姻的应有之意,随着不同社会的发展环境而变化。配偶权是一种夫妻关系中的权利,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配偶权具有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的权利。这些权利本身与婚姻并不存在直接相连的关系,不因婚姻的产生而发生变化,在婚姻法中规定这些权利主要是为了倡导人权,解决长久以来存在的男尊女卑的观念,目前已成为现实生活中的当然内容,不需要再次强调,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不因婚姻的产生而发生变化,只是配偶的身份会将生育权进行限制。第二,配偶权具有感情联络圈,这是人情感交流的体现。第三,夫妻财产权,现代社会对于继承权并无身份一说,夫妻财产之间的流转管理属于继承权的内容,在物权法中已进行规定。综上本文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包括基于配偶身份的权利,存在于婚姻关系中,如配偶忠实权、同居权、代理权以及日常琐事处理权等。

二、我国配偶权的司法实践与不足

(一)我国调整配偶权关系的司法实践

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中,男女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主从关系,在满清政府制定的大清民律法案中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是在当时的社会下,配偶权仍然处在一种尴尬的地位。在1950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女人具有和男人一样的权利和地位,并规定出婚姻双方应共同女里抚养子女以及家庭和睦等内容和义务。

(二)我国调整配偶权关系的不足

在上面讲到线性婚姻法没有明确指出配偶权这一概念,只在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了一些权力,因此我国在调整配偶权关系上存在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概念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没有配偶权这一概念,内容与权力多分布在其他内容中,因此公众对于配偶权并不了解,缺乏对配偶权的认知,很多当事人也难以在法律中找到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配偶权具体内容规定模糊,缺失重要内容。在前文讲到配偶权的内容分布在婚姻法的各个章节中,缺乏系统性,难于理解和使用,即使在具体的条例中,也不够明确,如规定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对于这一条令的理解,有人认为这是婚姻道德上的提倡性条款,不具备强制性,另最高人民法院把夫妻之间的忠实纠结关系排除在管辖内,因此导致配偶权不具有忠实义务。在配偶之间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中,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协作以及救助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关于同居的义务,婚姻法在这方面也是比较模糊,没有规定出终止同居义务的法定情形。

第三,婚姻法在配偶权的侵权认定中存在很大难度,首先婚姻法对于侵权的具体行为规定非常狭窄,对配偶权的保护存在很大难度,其次对于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规制,第三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导致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越来越多。最后婚姻法中缺乏侵害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行立法中,法律没有规定出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不够完善,以离婚作为赔偿的救济过于狭窄。

三、配偶权的争议

(一)配偶权是否需要法律强制

在前文提到我国婚姻法在配偶权的制定中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是因为学者对于配偶权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论点。配偶权最早来源于西方国家,目前我国对于配偶权的争议存在很大的差别,持肯定意见者认为,夫妻之间应该负忠实义务,这是婚姻的本是药物,在法律中应具体的实现,持否认意见的观点则是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是一种道德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婚姻的契约本身已经默认了同居和忠实的义务,因此无需采取法律进行约束,其次及时确认了配偶权也不能解决婚外恋等的问题,第三配偶权的认定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最后配偶权的争议使用法院来进行裁判存在很大难度。

(二)婚姻关系中配偶权是否只受道德约束

我国学者有部分认为配偶权应当受到道德的约束,而不是靠法律手段来进行约束,一旦确定配偶权就非常不利于妇女的保护权益,后果很严重。也有学者认为配偶权的确定方便与受害者受到法律的保护,嫩巩固提高夫妻之间的家庭权利意识,稳定家庭婚姻,也有利于完善法律救济,不应仅仅受到道德的约束。

(三)配偶权是否有利于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

在前面讲到配偶权的法律确定的有点和缺点,反对者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应该过多的参与到人们的私生活中,及时确定配偶权的部分内容,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存在很大的难度,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最后配偶权对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甚至会导致婚内强奸的事情发生。

四、配偶权侵权后的救济

(一)配偶权的归责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的不同,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外部型侵权和内部型侵权,所谓外部型侵权是指侵害主体并不是夫妻双方,而是来自于夫妻之外的人,这种情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侵权行为也就是常见的第三者插足,一种间接侵害配偶权,内部侵权是指配偶中的一方违反配偶权利的规定,致使另一方受到伤害等内部侵权的归责于侵权方,外部侵权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归责于侵权方或者配偶一方等。

(二)配偶权侵权后的救济

针对外部型的侵权行为,有两种救济方法。第三者插足等的侵权行为,属于一种严重的侵害配偶权利的行为,采取的救济方法包括除去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受侵权人也可适应财产损失等的民事责任形式来作为救济这是我国目前常采用的做法,具体的损伤有法院等灵活把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目前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从发展来看,这也是发展的一个潮流,第三者插足等行为为配偶方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创伤,因此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我国而言一般采取受害人的月最高收入为计算的单位,支付10个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关于内部侵权的行为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形式,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形式。如侵害配偶姓名权方面,若是父母上方都要求孩子随本人姓,难以达成一致,一般有法院视具体情形而定。对于配偶一方不履行义务来说,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同居义务造成精神创伤的行为,可上诉到法院进行赔偿,也可责令侵害方近抚养义务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关于配偶权的相关概念、特点、发展和争议,最后讲述关于配偶权的法律救济。对于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双面性,配偶权也会如此,作为法律概念上讲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作为实体权利上来说,又属于一种多样的和具体的内容,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经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配偶权也存在很多的争议。目前法律对于配偶权的确定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受到侵害的人们在寻找救济时,法律往往能力有限,在以后的时间,相关法律在配偶权的概念以及内容等方面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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