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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发明专利期限的合理性

小编:

摘 要 专利期限制度是专利保护的重中之重,专利保护的实现必须依靠合理的保护期限。本文以世界发展趋势和国内形势为背景,以发明专利为例,通过对其审查时间和专利寿命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终止的时间没有达到专利法规定的20年期限。此外,通过对发明专利期限制度的历史根源的深层剖析,论证了中国现有的发明专利制度是借鉴外国制定的,由于缺乏中国特色和应用时间较短,它在中国的根基不稳。最后,通过对我国的创新现状、社会现实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的经济不适合发明专利期限延长。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目前的发明专利期限是合理的。

关键词 发明专利期限 审查时间 发明专利寿命 创新情况

作者简介:詹启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云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针对以上发展趋势,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形式多种多样,但研究成果比较统一,最主要的观点就是,专利期限应该从社会剩余价值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中寻找平衡,而且提出不同领域由于研发成本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这种主流的观点在理论上具有很大价值,但是单纯的理论研究不能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一、研究背景

(一)国内形势

(二)历史发展

(三)发明专利期限概述

对于专利期限的规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起开始保护。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具体专利的保护情况,对专利最优保护期限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专利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此观点,笔者存有异议,我认为我国目前的专利期限是合理的,不需要进行延长。

二、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实证研究

(一)中国的创新现状

专利期限制度从习惯发展到法律,历经了几百年的时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从个人方面来讲,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并且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创新;从社会角度来讲,促进了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技术化,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所以,专利期限制度不论是对于社会还是个人,都有巨大的影响,最重要的还是它促进了技术创新。为说明问题,我国各领域创新指数列表1如下: 表1的数据直观显示: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创新成效指数都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创新产出指数速度增长的最快,最多。其次是创新投入指数。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势头正盛,发展迅速。从侧面可以反应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创新的发展需要。

此外,我国目前在科技创新领域成功的典型例子越来越多。例如:近年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世界各国申请了多项专利,开始建立自己的品牌;海尔、华为、联想等驰名商标,也开始打破国界获得国际上的承认。这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表明中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逐步走向世界。加入WTO为我国产品提供了走向世界、获取认同的途径。

(二)发明专利审查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得到授权,基本上需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是申请。保护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所谓的申请日是指,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到达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的日期。其次是公开。从公开日开始计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通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日子。最后是授权。即发明专利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以上的三个时间段都属于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审查时间中,从申请日到公告日期间为18个月是法定的,因此,审查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公告日到授权日这段时间的长短。

国际专利分类(IPC)将技术领域分为A八个大部分,用来表示不同的领域。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本文将以C部(化学、冶金)、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研究对象对审查时间进行研究。

1. C部、F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分布图

2.总体比较

结合图2和图4,可以得出下表2:

通过对数据求取平均值,可以得出各领域审查时间的平均值。其中,C部(化学和冶金)的审查时间比较长,5.65年;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的审查时间比较短,4.69年。

(三)发明专利寿命

发明专利寿命,简单来说,就是专利从授权之日到终止之日之间的时间。本文依旧以C部(化学和冶金)和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例,通过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3.总体比较

通过表3和表4的展示,可以看出:无论是C部还是F部,1年之内,授权专利终止的数量最多,占有率都高达33%,而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占有率都为31%。无论是C 部还是F部,专利维持数量在6年以内的占有率都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分别是56%,53%。

(四) 小结

三、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反向证明

(一)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应延长的反证:药品专利案例

(二) 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应延长的反证:学术界的不同声音

不仅如此,一些学者对于延长保护期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学者指出:“在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发展有一定的限制。技术从成果到社会福利,需要经过传播、应用和生产等过程。推广和应用得越广泛,同样的技术给人类带来的福利就越大。但是,短期内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人们无法在最快的时间内去享受新技术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现代新技术几乎所有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发展的,或是利用先进的技术工具加快了新技术的更新速度。从这个角度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社会技术的进步。知识产品可重复使用而价值不减少,可供许多人在同一时间享有和使用,并且易于推广,传播越广泛,它的成本、价格就越低。” 此外,在《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一文中,反对保护期扩张的一方认为“保护期限的扩张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权利人获得的利益过多,会进一步减少公共信息领域,使公众可以免费获取和利用的信息和知识越来越少,阻碍了人们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利用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使公众利益受损。另外,保护期限的扩张使那些以知识产品为基础的新作品的创造受到严重打击,提高了公众利用这些知识的成本。可见,延长保护期限也是不正当的。”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能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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