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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枫桥经验在现代治安中的运用

小编:

摘 要 “枫桥经验”距今已有多年历史,“枫桥经验”作为毛泽东同志的重要批示,在历史的大潮中不断发展,与时俱进,在不同时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枫桥经验”不仅能够减少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而且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枫桥经验”具有其特殊的意义,“枫桥经验”对于社会治理,尤其是社会治安工作的意义尤为重要。中国治安工作需要结合“枫桥经验”相关知识,并运用到实践当中去,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法。本文首先将介绍“枫桥经验”的含义及意义,并分析其在现代治安中的运用,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枫桥经验”在现代治安工作中的运用。

关键词 枫桥经验 治安 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詹颖,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一、枫桥经验的定义

枫桥经验”既体现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一种合法化努力,具有强烈的政治意味以及工具和手段的色彩, “枫桥经验”同时也是老百姓的日常法治化生活方式本身, 是一种活生生的制度和体系, 所以具有本体意义和目标价值, 完全拥有制度创新的空间和可能 。 因此, 在探索“枫桥经验”的过程中, 需要全面审视它的国家政治层面与社会治理层面, 并通过建设性的阐释, 寻找这一生动的法治实践中所包含的成熟而有意义的制度资源, 提出有充分理论论证的法治范式,从中寻找到一条能经受住历史检验的中国特色的法治化道路。

二、枫桥经验在治安中的运用

现代治安中,“枫桥经验”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枫桥经验”本身就是从实践中得到经验,因此在“枫桥经验”的发扬过程中,格外关注“枫桥经验”在现代生活中的适用性,“枫桥经验”既在理论上指导我国现代治安工作,也在实践中给予现代治安以经验借鉴。

“枫桥经验”不仅仅反应了市民的社区主人翁意识,同时也强调了群众在社会治理,尤其是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自治意识。在改革开放的30年来,中国各式各样的民间组织不断出现,因为,这些民间组织的内部管理,外部协调都不完善,因此,极易引发各类社会问题,这对更好地维持社会的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组织的内部稳定,外部和谐,以及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必须在社会治安中引入“枫桥经验”。

人民群众之间的内部矛盾大多是可以调解的,引入“枫桥经验”能够更好地帮助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积极主动地将可以调解的矛盾内化。同时,由于实现了社区治安管理的群众自我管理,能够加强群众的自我管理意识,对自身的行为能够有所要求,“枫桥经验”将群众自治与预防犯罪有效结合在一起,并且实现了良性循环。在社会治安中的过程中,必须找准社会治安的关键。群众是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群众能够自我约束,对于降低社会整体犯罪率具有重要价值。“ 枫桥经验”倡导犯罪重在预防的理念为社区化治安管理指明了方向。从“ 枫桥经验 ”创立伊始便给中国农村社会带来稳定与低犯罪率可知 “ 枫桥经验”通过移植适用也可以成为社区化治安管理的指南。

枫桥经验”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枫桥镇的党政领导充分发动群众,管理好外来人口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帮教让群众成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从而有效地预防了犯罪体现了人民自治的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枫桥经验在现代治安中运用的建议

(一) 重视群众感受,关注群众呼声

“枫桥经验”的理论核心在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的力量,因此,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仍然需要重视群众的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的力量,必须重视群众的感受,将群众的呼声放在第一位,只有更好地倾听群众的呼声,才能更好地了解群众的需求,了解群众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积极主动地帮助群众解决相关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减少社会的戾气,预防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同时由于重视了群众的感受,“枫桥经验”将会拥有更为丰富的群众基础,有了群众的支持,能够更好地在在实践中摸索,在理论上琢磨,不断丰富“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保持相应的先进性。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因此重视群众的感受就是为“枫桥经验”提供先进的智慧,让“枫桥经验”在得到群众的支持中获得更为广泛的内涵与内容。

(二)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支撑

现代治安中,更加关注警民关系的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是维系社会良好秩序的前提,群众支持警方的工作,警方以群众的利益为重,实现良性的循环。“枫桥经验”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中同样可以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警察与群众的关系本来就应当和谐,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应当关注这一方面的内容。良好的警民关系对于整体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警察的职责在于保护群众,因此搭建良好的警民信息沟通平台,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能够让警察在工作中获得更为高尚的职业认同感,并且能够关注群众的感受,了解群众的困难与需求,让群众理解警察的工作内容,认可警察的工作成绩,形成警民一家,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工作氛围,这对于更好地形成全社会治安网络具有重要价值,应当作为重要工作深入开展下去。

(三) 以提高治安队伍综合素质为基础

为了实现更好的社会治安效果,必须提高治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整体素质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相关治安的理论知识,工作经验,更重要的是治安队伍的道德水平、职业认同感等内容。治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于发挥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具有重要价值,依靠相关的治安理论知识,治安队伍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分析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矛盾,预防社会矛盾,治安的工作经验则是要求治安队员在实际工作中更加主动地思考与反思,逐渐摸索出相关的治安管理的规律,更好地结合实际工作要求,以一种“接地气”的方式处理好社会上各种矛盾与纠纷,职业认同感看似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不了作用,但是,只有警察拥有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获得满足感,同时认可自己的价值,职业认同感对于低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诱惑具有重要价值,培养治安对于的职业认同感,能够更好地维持治安队伍的稳定与团结。治安队伍的道德水平是要求治安队伍在价值判断上要符合社会的道德判断,这对于治安队员在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中,牢牢把握原则,遵守社会规范,严格管理自己具有重要意义。

(四)坚持“枫桥经验”,创新治安理论

为了更好地发挥“枫桥经验”在现代治安中的价值,必须依据“枫桥经验”中的理论,把握“枫桥经验”的内在核心,创新相关的社会治安理论。不同社会的治安要求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时代的社会治安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枫桥经验”在实践过程中,原则即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目标,社会治安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重视“枫桥经验”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价值。只有社会和谐,才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更好地发扬“枫桥经验”精神,才能让社会保持在一个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因此,在现代社会治安中,必须坚持“枫桥经验”中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因此必须动态地创新社会治安理论,让社会治安理论不断迸发出相应的生机与活力,让社会治安理论与“枫桥经验”紧密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不仅仅在理论上相互补充,更重要的依靠相关的理论知识,更好地在社会治安中总结规律,探讨出一条具有可行性的社会治安模式。社会治安理论是需要紧随时代的变化不断创新的,只有不断创新社会治安管理理论,才能保证社会治安理论在社会治安中的良好运用,才能保证社会治安理论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与社会的要求。

(五)加强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社主义法的威力

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必须强调法制建设的价值,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形成社会规则,才能更好地治理社会,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制度的建设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枫桥经验”精神,制度的建设是为了增强法制建设的严肃性,权威性。从民事立法人手,让社区成为民事主体,让社区居民真正拥有自主管理权力,为公权力退出这一自治领域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律条款中借鉴西方国家在社区治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 邻里 守望 ”内容,确立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法赋予社区业主委员会协助社区警务室治安管理的权限,增强广大业主的主人翁意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同时,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治安管理条例》,让社区治安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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