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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新型农业主体培育难题探讨

小编:

摘 要:随着三农工作的深化及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我国逐渐形成了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主体。培育新型农业主体需要改革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健全农土流转市场、加大农村金融扶持力度;创新农民创业融资政策,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现代农业;新型农业主体;培育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开始涌现了一大批新型农业主体,这已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骨干力量。在三农工作不断深化及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已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支撑工业化发展与城镇化推进、保障食品安全的时代使命。

1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意义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可以解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问题

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往向沿海地区、中心城市及小城镇转移。农村中,农业劳动力数量和质量在不断地下降,“谁来种田”就成为保障我们粮食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许多农村主要以妇女和老年人为主,他们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相对较低,而绝大多数80后及90后“新生代”农民工宁愿在城市(小城镇)赋闲也不愿意回乡务农。如何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农业主体,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主体在全国各地应运而生。这种创新的新型农业主体已成为解决我国粮食安全及农产品供给的骨干力量,为解决将来“谁来种田”的难题探索出了新路

子。

1.3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无论是“瘦肉精”事件还是“毒豆芽”事件、“毒生姜事件”,都表明我国食品供应链的源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出现了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我国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刚刚起步,对各地农贸批发市场的管理能力比较薄弱。第二,农产品的标准化体系工作薄弱,农产品标准滞后,标准水平较低,标准不成体系。第三,农品在种植、养殖农产品过程中,生产方式落后,缺乏技术指导和长远性的规划。而通过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形成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的农业主体可以提高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必要前提。

2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面临的挑战

尽管现代农业发展中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意义重大,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将面临许多问题。

2.1 土地流转不畅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

2.2 融资渠道不畅影响了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

新型农业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它们是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相对于传统农业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方式,专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则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然而,由于受到农民创业融资政策及农民小农经营意识的影响,新型农业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一些专业大户、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丰收季节,因为收购农产品涉及资金金额庞大需要立即贷款时,农村金融机构考虑到抵押物价值原因或农业项目利润低、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并受气候、市场等多种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壮大最重要的因素。

2.3 农民自身问题妨碍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

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加速发展,农村中有80%以上的有文化的劳动力资源流向沿海地区、中心城市及小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农村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资源素质逐渐降低,“留守老人及妇女劳动力农业”的特征十分明显;农村里虽然还有一些年轻人赋闲在家,但不愿从事农业的生产及经营。由于农村里现有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劳动技能较差,新型农业主体中需要普及和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无法开展或开展速度缓慢,农村中综合素质较高、劳动技能较强、市场经济适应能力较强的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以农民占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其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而懂技术、懂市场、会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奇缺,这些因素均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3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对策建议

3.1 改革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新型农业主体扶持力度

鉴于我国当今对农民创业的扶持政策不完善、力度较小的现状,建议我国政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变革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新型农业主体扶持力度。建议保留普遍优惠制的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并重点扶持有一定基础的、有发展前景的新型农业主体。虽然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惠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但在当前国家政策没有变革之前,我国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地方财政对新型农业主体的扶持条例与细则,比如行政审批、用地规模、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从而促进新型农业主体的成长与发展。

3.2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土地流转政策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政策并不完善,土地的流转仅限于亲戚朋友之间、同乡熟人之间,且以象征性收取流转费用为特征,土地无法进行彻底的流转,这影响了新型农业主体的形成及发展。中央建议“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土地流转之前,我们建议做好一些基础性、前提的工作,才能保证农地流转的流畅性。比如建议通过多种手段并进,特别是通过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健全农村医疗体系,鼓励一部分中老年人变革陈旧思想,从土地养老转为靠社会养老,放弃自己的小面积土地,让现有的农地流转出去,从千百年来赖以生存的土地中解放出来。这一个过程中,还需要变革农村的户籍制度,减少农业人口,并通过专业的农业文化及技能方面的培训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并通过市场机制,按照依法自愿、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擅长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农业从业者手中集中,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市场化,最终促进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壮大。

3.3 创新农民创业融资政策,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农民创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依赖商业银行的贷款,但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再加上农民自身的抵押物价值较低和农业企业资产不能进行抵押的原因,这影响了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及壮大。我国在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时应当积极地、大胆地探索,一方面要加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新型农业主体的支持力度,加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合作信用社对新型农业主体贷款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我们要创新农业贷款担保方式。我们要在规范新型农业主体市场准入标准和条件的基础上,要根据新型农业主体贷款需求的特点,创新农业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我们可以在提高专业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标准的基础上,对确实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给予适当的贷款援助额度,并积极探索适合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的贷款抵押和担保模式,扩大新型农业主体固定资产和变动资产可纳入抵押贷款的范围,并提供多种形式、多渠道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产品支持现代化农业发展经营的可行性。

3.4 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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