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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众传媒与犯罪

小编:

摘 要 媒体对犯罪的宣传报道有利有弊,应该辩证看待。在预防犯罪方面媒体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媒体对犯罪的传播作用不容小视。包括为犯罪模仿提供了样本,促进“暴力文化”传播、引诱青少年犯罪等。防止犯罪传播应加强媒体工作者队伍建设,转变传统报道方式,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关键词 媒体 犯罪预防 犯罪传播

作者简介:侯文琴,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大众传媒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的推进,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大,促进了传媒事业不断发展。除传统意义上的传媒,例如报纸、出版业、电视等,现代新型媒体(互联网、微信、微博等)迅速崛起。而当今传媒的触角似乎是无处不在,正悄然地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传媒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其负面的影响我们也不容忽视,“炒作”、“噱头”、“捕风捉影”、“夸夸其谈”等词汇也似乎成为了对那些缺乏社会道义的传媒的消极的社会评价。在预防犯罪方面,传媒就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当不仅起不到预防的作用,还可能会促进犯罪的传播。各大媒体在争先报道犯罪案件时的不假思索,对犯罪细节的过分报道,开辟了有心之人犯罪的一条捷径。

二、传媒对犯罪的预防作用

大众传媒作为文化的传播者、思想价值的指引者,在预防犯罪方面更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新闻媒体报道中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犯罪进行预防:

(一)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大众行为

实践中,很多人由于不知法而犯法。然而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一句不知法就不受惩罚,犯了法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宣传法律,让大众知道法律规定了什么是预防犯罪的前提。大众了解了法律,才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在价值判断上有了一个标杆,行为才有指引。知法才能不犯法,才能守法。新型媒体在传播方面的快捷性、广泛性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正好可以借助大众传媒的这一特性,提高大众的法律常识。媒体工作者也应该认识到媒体在普及法律中的重要性,现在电视节目中法制栏目的增加,能起到更好的普及作用。

(二)报道犯罪案件,谴责犯罪行为

现在不论是报纸还是网络新闻,犯罪案件总是媒体争先报道的热点问题:一方面满足了大家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报道者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报道时的一种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新闻报道已不是单纯的客观事实讲述,媒体工作者有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他们在报道一起犯罪案件时往往带有自己的一些看法,无形中将自己的观点带入新闻报道中。这时就需要报道者有正确的认识,站在正义一方,在报道中对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告诫那些蠢蠢欲动的人,这些违背法律的行为都是反社会的行为,是一个文明社会不被允许的行为。如果有谁以身试法就是与全社会为敌,以此打消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欲望。虽然对于那些“意志坚定”准备犯罪的人,即便被评价为魔鬼也不会动摇,但肯定可以制止一些人走向犯罪道路。

(三)宣传犯罪伎俩,预防再次被害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失联”女大学生案一起接一起,让人为这些女大学生惋惜,也对犯罪人愤恨不已。虽然,在“失联”案件中,这些女大学生自身也存在一些被害因素,比如,警惕性不高、穿着暴露、与嫌疑人发生矛盾处理不当等,但这些犯罪人的行为是必须要受到惩罚的。在呼吁严惩犯罪人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案件的共性,探讨防止这些悲剧再次发生的方法。在这些“失联”案件中比较常见的因素就是黑车,相信陌生人。媒体在报道这类案件时,应该重视犯罪预防,可以分专题对犯罪人常用的犯罪手段、技巧进行普及,模拟一些高发的犯罪情节,让大众及时了解,阻断犯罪人的犯罪途径。在失联案中,媒体就应该对犯罪常见地点(车站、小巷、人少的地方),常用犯罪工具(比如,黑车),高频率犯罪人(中年男性、神情怪异、外地口音)等进行专题报道,让更多人知道可能被害的情形,采取避免措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又如生活中常见的一些诈骗伎俩,媒体就可以多加报道,让犯罪分子的无计可施。

(四)价值指引、教化犯罪人

实践中,媒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报道时有两种倾向:一是对嫌疑人生活的不幸进行大篇幅的报道,把责任归结为社会不公,行为人之所以犯罪都是社会不公平不公正造成的,最后把犯罪嫌疑人塑造成敢于反抗的“勇敢者”;二是对犯罪人进行猛烈的抨击,把犯罪人描绘成没有人性、罪大恶极之人。第一种报道倾向不仅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反而加强了犯罪人的动机,可能给有同样经历的人一种错误的指引,引起更多犯罪的发生。第二种报道倾向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方式,因为行为人一时糊涂犯了错,被社会抛弃了,人人避而远之。这样,他们只会从心里上更加厌恶社会,可能会采取更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监禁对犯罪人的改造就是徒劳的。所以,媒体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报道时不能对犯罪人有偏见,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本着一颗宽容的心感化犯罪人,让他们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三、大众传媒对犯罪的传播作用

根据塔尔德的模仿规律,犯罪以及其他任何社会现象,都是模仿的产物。学习犯罪的过程,可能是对已经有的犯罪行为方式的有意识的模仿,也可能是已经有的犯罪方式对人们产生无意识暗示的结果。传媒在对犯罪进行大量报道的同时正好给犯罪模仿提供了样本,一些形象、生动的视频展示更是促进了犯罪的传播。

(一) 媒体对犯罪无节制的报道为犯罪模仿提供了样本

(二)媒体中“暴力文化”的传播,诱发青少年犯罪

传媒对暴力的大肆渲染,在传播中形成了一种“暴力文化”。暴力本是被人排斥的,现在在一定程度上却被人们接受、允许,人们在遇到问题时,第一反应就是运用暴力去解决。常听别人说,暴力不能解决的再诉诸法律。可见,法律在大众心里的威信很低,暴力被视为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青少年正处于学习阶段,思想上不成熟,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对媒体暴力的传播没有抵抗力,很容易被感染。青少年本身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电视、网络上大量的暴力情节,在青少年中被追捧,效仿。“暴力文化”的侵入,使青少年的认知出现偏差,心里承受力降低,遇到不如意的事往往就是暴力相向,误入歧途走向犯罪。现在青少年犯罪趋于低龄化、团体化、作案手段成人化,犯罪不是遗传的,这些涉世未深的孩子正是通过媒体对犯罪方法技巧的详细报道,学习模仿进而实施犯罪的。

四、犯罪传播的预防

我们应该辩证看待媒体与犯罪的关系。媒体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容置疑,但媒体对犯罪的传播作用不可小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止媒体对犯罪的传播作用。

(一)加强媒体工作队伍的建设

媒体工作者在报道案件事实时,往往带有主观的价值评价,从用语中可以看出报道者对案件及行为人的态度。这种价值评价把报道者的想法强行灌入给受众,干预受众正确判断。所以,媒体工作者的价值取向至关重要。首先,媒体工作者对案件要有正确Y认识,站在正义的一方,对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加强媒体职业道德建设。其次,媒体工作者大都是非法律专业的人才,法律意识不高,可以定期对媒体工作者做法制培训,提高报道者法律素养,更好的为预防犯罪做贡献。最后,可以将法律素养高低作为考核的一项标准。

(二)报道方式的转变

媒体对犯罪的大量报道,固然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对于作案方法、技巧的详细报道反而有助于潜在犯罪人模仿犯罪。媒体在报道暴力、自杀等犯罪事件时,有必要告诉人们事实的真相,但必须以正面报道为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报道那些感人的、正面的细节,淡化作案细节,从而唤起社会的正义感,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我们应有一颗宽容的心,对犯罪嫌疑人不是一味的批评,给他们机会改过自新。让他们觉得这个世界不是冷漠无情的,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新点燃爱的希望。用真情去感化他们。另外,应该尽量减少对公安机关侦查思路、方法、技巧的报道。警方侦破案件的高超技术对作案人有一定的威慑力,如果媒体将警方的侦破技巧公 之于众,也就告诉了犯罪嫌疑人,让他们有所准备,提高了他们的反侦察能力,不利于侦破案件。

(三)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必须严格把关,层层控制。媒体内部可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可能引起犯罪模仿的信息严格筛选,控制数量。现代媒体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暴力、色情、犯罪信息泛滥。尤其是在互联网,没有严格的审查控制制度,各种负面信息随处可见。一些国家建立了网络审查制度。德国政府机构对网络信息进行24小时跟踪、监控和分析,并成立了“网上巡警”调查机构。澳大利亚政府近年来依据其网络安全计划打造了一个网络过滤器。黑名单包含“不适合儿童”和“违法内容”两种信息,为的是屏蔽一切澳政府认为有争议的或有损国家安全的网页。针对我国互联网现状,建立严格的网络审查制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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