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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背景下的人民法院普法工作

小编:

摘 要 新媒体技术相比传统媒体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大,法院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普法工作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具有促进司法公开、促进民意沟通和利于公众监督等优势,但同时又面临着规范缺位、互动效果不佳和影响司法独立性等问题。本文从观念、规范和操作层面对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新媒体 普法 法院微博

作者简介:戴燕玲,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和卫生事业管理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一、新媒体技术与普法工作

(一)新媒体技术的内涵和外延

“新媒体”是一个笼统的称谓,一般认为,新媒体是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的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核心,通过包括电脑、移动终端等设备进行传播的媒体。新媒体是一个历史性、相对性概念,在不同的地理、历史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每经历一次技术更新,这个概念就会得到更新。当前,我国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新媒体技术包括博客、微博和微信等。

(二)普法工作与新媒体技术的结合

相比传统媒体,新媒体具有明显的优势。打开新浪微博登陆页面,“微分享,大能量”的字眼即显现眼前,与报纸、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体相比,短小精悍的微博信息流传得更精、更快、更广,微博、微信以其文字短、传播快、写作便捷等特点赢得亿万网民的青睐,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三)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的优势

一是促进司法公开。法院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把法院的工作动态、案件审判情况、法制宣传等内容发布到网上,同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微博同步直播,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透明公开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让社会公众通过微博微信公开来进一步理解司法、信赖司法,从而增加司法公信力。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以“标签”为搜索条件,就会发现其微博的标签有庭审直播、庭审速递、法院动态、以案说法、司法时讯、法治时讯、案件聚集、独家发布、三打两建、法律讲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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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微访谈、微电影、贴近法官、法官特写、言论、执行等。网民可以在微博上了解该法院各方面的信息、动态。

二是促进民意沟通。网络给了网民言论自由的空间。法院因其长久以来保持中立性,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沟通很少。而在微博上,网民可以对法院发表的言论、信息等随意评论、转发,也可以咨询问题,反映诉求。群众可通过微博微信反映诉讼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很多法院建立了“受理、登记、交办、督查、反馈、回访”等网络沟通运转机制。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u认为,“利用微博与民众直接实现互动,让公众见证司法审判的全过程,这些比起任何的法制教育都来得有效。”

三是利于公众监督。任何公权力均应受到民众的监督,司法权亦不例外。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展的“阳光司法”活动,从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公众对法院的监督方式,但仍存在阶段性、范围小等不足。而法院微博微信,面对的是不特定公众,“人人是媒体,个个是记者”。法院只要开通了微博微信,即把自己推向了民众监督大潮的风口浪尖。社会公众对公权力合法运行的状况一贯保持着高度关注。尤其是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公告的出台,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有着更高的期待,对法院的监督更是“事无巨细”。在微博上,公众拥有充分的自由和条件进行舆论监督活动。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开通微博以来,庭审直播不做选择性公开,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认为“毫无保留、原汁原味的公开充分显示了法院接受监督的诚意”, 利用微博微信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让公众进行监督,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在社会监督下维护司法公正。

二、新媒体技术在普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事物都有两面性,包括微博在内的新媒体技术在给司法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新技术、新手段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其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规范的缺位 在我国司法界运用新媒体技术呈现出如火如荼的良好势态的同时,我国却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管理这一过程。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的权威机构,本应是最讲法律的部门,在使用新媒体技术进行宣传、普法工作的同时,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毫无疑问,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院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出严谨的作风,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流程和考核标准,法院在使用新媒体技术时往往会在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发布等环节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这表现在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效果也参差不齐。

(二)与网民交流互动效果不佳

在内容上,一些法院缺乏原创性,常常是转发上级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法治动态、法律资讯,或者侧重宣传自身法院动态、领导讲话、本院案例等,一般法院发布微博微信后,与网民交流互动较少,有的法院只发布内容不回复网友评论,导致微博发布后无人关注,评论、转发较少,评论、转发数常常在个位数,甚至为零,达不到沟通民意的效果。同时,不少法院微博注重官方的正式性,行文上以法言法语发布,法律专业术语使用频率高,表达方式上相对刻板,缺乏生动性,一般网民不习惯如此表达方式,导致关注度低。

(三)民粹主义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由于法院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与被动性的特点,长久以来,法院与一般行政机关相比,保持了较多的神秘色彩。有一部分人认为法院开通微博微信,将自身主动致于全体社会的“窥视”下,任人评论,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难免受影响。同时,因为微博微信与传统媒体相比,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大、影响力更强,在网络舆论场的辐射范围内更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这一“舆论场”因为网民主体在知识层次与政治修养上的参差不齐,极易出现不理性与不可控的消极情况,导致错误舆论绑架司法,形成“媒介审判”,并影响独立审判。具有代表性的是2011年的“药家鑫案”,从法律层面看,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案发时间、地点明确具体,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在“药家鑫案”审判过程中,微博网友对“药家鑫案”表达更多的是对药家鑫“撞伤不如撞死”、与“乡下人难缠”等标签的强烈抨击与愤慨,一时间整个社会舆论以负面性倾向为主,将舆论监督变成了“舆论暴力”。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媒介审判”,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三、共赢――司法公开与独立审判皆可得兼

美国学者司德门说,“法律与传媒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 同样,法院在利用微博微信这一新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同时,亦绝不能认为独立审判被击败,而应看作是整个社会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受益。司法公开与独立审判应该是共赢的关系,二者皆可得兼。要做到共赢,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务实经营,使法院微博微信真正成为司法公开大平台

1.转变工作观念。在“司法公开”成为法院日常工作常态化的当前,法院应该转变工作观念,从被动保守的“堵”,转变为主动灵活的“疏”。通过公开的互动,与公众关系从“官民”关系转变为“网友”关系,在交流互动中加深公众对法院及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与信任。

2.注重宣传队伍的培养。任何一种尝试性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具有新思维人才的支撑。法院开通微博,在队伍建议方面,通过整合现有宣传机构和宣传队伍,组建一支有专业背景、有宣传战斗力的微博微信管理团队来进行微博微信发布与管理。通过转变相对刻板的传统宣传思维,发布微博微信时除了一般庭审直播、法院动态,在与网民互动时尽量使用活泼、生动的“网言网语”,法院与民沟通才会更接“地气”,才能倾听到最基层老百姓的心声。

3.精心运作,方式灵活多变。一些法院微博微信的内容大部分为法院动态、庭审直播等与法院自身有关的信息,但一般民众对非与己相关、非典型案件感兴趣不大,导致不少法院微博“门面”冷冷清清,无人关注。因此,法院微博微信要提高影响力、提高关注度,在运作上应该有所作为,而不是简单发布常规信息。如通过访谈微直播,邀请法院专家、大学教授坐客,网友参与评论等方式,加深与网民交流、带动微博微信人气的同时亦达到了普法宣传的效果。

(二)加强舆论引导,谨防民粹主义的泛滥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更多地表现在微博网友通过微博平台对某些社会性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评论、转发,从而形成舆论的压力,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为避免新型“媒介审判”出现,法院应利用微博加强舆论引导。

1.建立信息沟通报告机制。当发现微博微信上有敏感事件发生后,当事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时向敏感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构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地方法院发生有全国影响或涉外影响的敏感事件时,相关法院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工作机构。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建立舆情研判引导机制。针对微博微信上具有敏感性、不稳定性因素及有“媒介审判”之嫌的言论,法院应当及时监测、跟踪、收集、整理舆情,及时参与舆情分析研判。对虚假、有害的舆论信息,及时做好辟谣、澄清工作。在满足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诉求的同时,也要以我为主,在具体工作中主动发出声音、引导舆论,积极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

3.与其他部门建立舆情联动处理机制。有时网络上的舆情事件不止针对法院,还涉及其他部门。因此法院有发现舆情事件时,如果涉及到与其他部门利益相关的言论,应该与其他部门如政法委、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检察部门等建立舆情联动处理机制,统一发布微博微信、保持口径一致,积极辟谣,以引导舆情发展。 4.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新闻媒体历来是舆论传播的主要力量,在新媒体技术时代发展的今天,法院一旦发生舆情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最新信息,并引导主流媒体从事件本身进行理性报道,以防止主流媒体为提高网民点击率等而迎合普通网民进行非理性报道,导致舆情事件激化。

(三)健全相关规范

微博是新兴事物,对于微博的规范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很难将新形势下各种网络个体不同形态的行为都纳入其监管范围,难以应对新的问题。

总之,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民对司法公正公开寄予极高的期待。在全民参与的网络时代,法院应该有所作为,并勇于参与而成为新媒体的重要主体,要善用新媒体、善待新媒体,正面宣传、有效疏导、积极引导、展示高水准、回应新挑战、释放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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