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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处置贪官资产经验

小编:

根据海外反腐经验,在治理贪官赃款赃物方面,事发国(地区)、目的国(地区)多管齐下,着眼于“查、堵、封”贪官资产是重中之重。但具体的处置方式各异,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欧盟:通过起诉要求腐败行为人赔偿

在欧盟一些国家,国家可以提起诉讼,没收腐败官员贪污所得的所有资产,特别是在腐败官员已经挥霍了这些贪污盗窃来的资产后,国家也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以腐败官员违反“受托义务”为名,要求获得赔偿。如果腐败已经组织化,比如,一伙人共同收受了贿赂,那么,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负连带责任,不仅仅要为自己收受的那部分贿赂所得负责,对于其他人收受的贿赂而言,他们还是“推定的受托人”。一些国家还鼓励和支持那些因为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向腐败官员提出赔偿请求,撤销那些因贿赂而获得的合同,宣布其无效。这种针对腐败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大大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果腐败官员意识到日后可能会受到国家的起诉,并受到赔偿与原来贿赂所得数额相等或加倍的处罚,他们就不得不三思而后行。这种“二次支付”的成本,将会抵消原来因贿赂导致的价格扭曲因素的作用。如英国现正适用这种方法打击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政府不仅追究贪官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剥夺了他许多财产权利。

欧盟理事会为此制定了包括《反腐败民法公约》在内的一系列反腐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是一项独特的民法公约,其主要精神是通过民事程序来为腐败受害者提供赔偿,把国家直接作为腐败的受害者,通过起诉要求腐败行为人赔偿。利用民法方式反腐,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符合国际潮流,值得我们借鉴。

澳门:将赃款和赃物平均分给居民

澳门对贪官的赃款赃物处置最具特色,以澳门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欧文龙贪污贿赂案的处理为例。欧文龙在职期间贪污受贿的金额高达好几个亿,创下澳门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的纪录。但这些赃款由特区司法机关没收后,统一纳入特区政府财政,然后由特区政府统一再分配给澳门居民。只要是澳门居民,又在澳门定居满五年,每人可以领到5000 元;不满五年,每人可以领到3000元。因为欧文龙的这些钱是通过违法买卖土地等方式得来的,他们损害了澳门居民的利益,这些钱就应该返还给澳门人。

澳门特区政府这种通过统一分配的方式,将赃款和赃物统一平均分配给澳门居民,不仅可以让老百姓看到反腐败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还能提高他们检举、揭发贪官污吏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一种对官员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美国:没收外国贪官财产

美国虽能比较有效地遏制国内腐败,但却成了许多国外贪官的洗钱天堂。这些人在美国银行开设秘密账户,将贪污和搜刮来的大量财产转移到那里。为改变自己的形象,美国司法部自2010年起开始大规模搜查他国官员的巨额腐败资金,并计划将这些非法资产归还给当事人所在国家。

韩国前总统全斗焕在任期间从韩国企业收受贿赂达2亿美元以上,并于1997年获罪。全斗焕与其亲属为侵吞部分贪腐资金在韩国和美国进行有组织的洗钱活动。美方宣布,绝不允许他国腐败官员或官员亲属将美国金融体系用于藏匿非法资金。

新加坡:经济“连坐”制度

“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新加坡在反腐败上提出了这个掷地有声的口号。在新加坡,对付贪污者,除了要没收其所贪污的钱财,还要给予数倍、数十倍的罚款,为此,新加坡设立了一个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责令贪污者的上司与其一起还钱。在这里,上下级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共同体,一损俱损。这就是新加坡反腐败的经济“连坐”制度。

1963年的反腐败修正案规定《预防腐败法案》适用于新加坡驻外使领馆和驻外人员;1981年的修订案规定受贿者要等额上缴贿金,否则从重处罚。1986年,涉嫌受贿的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自杀,促使政府再次推动修法,规定法官可以判决罚没因贪污获得的收益;如果被告已经去世,而其名下地产或资产超出已知收入来源的数额,可以视为贪污所得。1989年,国会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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