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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原则的中国本土化研究

小编:

我国社会工作还在发展时期,在向西方学习借鉴的同时,不仅要有意识拓展专业理论和方法的中国化,还要自觉推进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本土化。“案主自决”原则作为社会工作的一项核心原则,体现着社会工作的精神特质。“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既充分体现了在新时期中国践行社会工作的本质,又能够彰显社会工作的专业助人功能,还能在兼顾服务对象自决权利的同时,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

案主自决本土化社会工作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价值理念,强调社会工作者应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由于我国社会工作引入和发展的历程不长,在构建社会工作价值伦理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开创一条本土化的道路,以更有效的践行社会工作价值观。

一、“案主自决”及意义

(一)“案主自决”

社会工作中,自决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工作者而言的,由于其地位关系,社会工作者很容易替案主做决定,犯越俎代庖的错误,自决就是提醒社会工作者要尊重案主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力。“案主自决”原则的本土化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一个内容,是一个具体原则的本土化实践。

1.中国的助人行为

中国儒家思想中有“人”本思想,以人为根本。助人行为注重感情的投入,讲究“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而不评判、不指导给人以疏远和不可捉摸之感,容易使服务对象产生误解与失望,导致“案主自决”原则失去了主体性环境,这样就难以建立起良好的专业关系。

2.“人情社会”中的价值观伦理抉择

中国是一个“情理社会”,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也受到“人情”的影响。社会工作者在运用专业价值观的时候,常常会陷入两难境地,比如,当一个案主是社会工作者孩子的老师时,或者他也许是照顾社会工作者父母的护士,在这样一种双重关系中,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就会受到挑战。

(二)意义

1.体现对案主的尊重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建立良好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前提是尊重。社会学家库利的“镜中我”理论认为:他人的姿态充当了镜子的作用,从中可以看到并衡量自身,正如他们在其社会环境中看待和衡量其他事物一样。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尊重有助于案主建立良好、健康的自我形象。

2.确信案主有自我改善的潜能和自我实现的愿望

优势视角取向的社会工作实践意味着:“作为社会工作者所应该做的一切,在某种程度上要立足于发现和寻求、探索和利用案主的优势和资源,协助他们达到自己的目标,并面对他们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抗拒社会主流的控制。”社会工作者不应推荐所谓最好的东西给案主,而应帮助案主界定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独立决策的能力和机会,鼓励他们自己作出决策。

3.案主自决是实现助人自助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

社会工作的目的在于协助个人和社会解决问题,发展个人潜能,改善个人生活并增进社会福利,社会工作者作为行动者,为实现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的价值目标就应该是根据自己的助人价值观去设计和实施助人活动,并积极帮助案主主动参与到这一行动过程中来,与案主相互协助,才能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二、在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实践中受到的限制

(一)独特的社会环境压制了案主自决理念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深受传统家庭互动模式的影响,从家庭映射到了社会,有的案主过分相信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与权威,或者将自己视为受照顾的一方,自身根本没有意识到案主自决的意义,只表达希望解决问题的意愿,却不做出任何实际的努力,高度依赖于工作者提供的建议和方案。

(二)案主自身能力及资源的有限性影响自决的准确性

案主自决的前提之一是案主要有理性判断的能力,但是弱势群体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等,由于身心条件的限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深思熟虑之后作出自我决定。大多数情况下,社工和案主处于一种实际上不平等的地位,这影响了案主自决的准确性。

(三)社会工作者对案主自决的影响

尽管在社会工作中强调社工和案主价值中立、感情无涉的专业关系,但这毕竟是人与人的工作,案主对社工的一些价值取向没有免疫力,过于相信社工的权威,在吸纳了社工价值观的情况之下,其自决的选择已潜移默化地受到了社工的影响。

三、如何有效践行“案主自决”

(一)提高自决的效用

案主在自决的时候都是依据手头上的信息和所掌握的资源来进行选择的,获得越多越准确的信息,案主对于自身的状况就会有更深入的了解。社工应当鼓励案主参与,互相协作,经过信息和资源的全面收集之后再进行自决,这样将有更多机会作出适合自己的决定。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主自决的同时还要契合自身发展的需要,以体现案主自决的价值。因此在案主陷入两难抉择的时候,才是案主自决真正困难的时候,不只需要案主有着积极的自助意愿,还需要案主深思熟虑。最好能由社工带领,和案主一起进行利弊分析,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保持自决程度

在实际工作中,社工有时候会提出比较明确和详细的建议,以加快整个工作的进程,这样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主的自决程度,倘若不能适当把握干预的“度”,又可能导致过于干预,甚至可能成为操纵案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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