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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伪证罪容隐制度

小编:

摘 要 伪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伪证罪的主体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本文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从亲属间作伪证为视角,建议完善亲属间的拒证权、增加亲属作伪证从轻处罚的量刑规定、规范亲属的范围。

关键词 伪证罪 容隐制度 亲属

作者简介:靳玉梅、周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中,伪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此,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热议。本文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从亲属间作伪证为视角,初步探究我国伪证罪容隐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一、确立伪证罪容隐制度的必要性

亲亲相隐制度早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就有记载。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的亲亲相隐,指的是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罪行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源于春秋时期孔子的儒家伦理思想,并在春秋时期以来的历代法律中不断发展,至唐代,亲亲相隐已经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完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中,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这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免证权的空白。但该规定过于宽泛,且只规定了亲属拒绝作证的情形,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出于包庇目的而作伪证的,是否给予同样的宽宥,立法中并未体现。实务中也不乏对亲属间作伪证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如,被告人吴某在其儿子吴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为了替吴某某隐匿罪证,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证言,谎称吴某某及另两名同案人员在抢劫案案发当日一起回到其所住的租房中,为吴某某等人编造了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据,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案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而对其与吴某某的亲属关系,在定罪、量刑中均未作考虑。

关于亲属间伪证的问题,在国外伪证罪的立法中,均将为包庇亲属而伪证的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同时规定了近亲属间的拒证权,即近亲属的自由或名誉遭受严重的损害,而被迫实施伪证行为的,不受处罚,即所谓的容隐制度。而我国刑法关于伪证罪并没有相关的量刑规定,仅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中,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这对亲属间拒证权的保护,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

在我国伪证罪立法中进一步完善伪证罪的容隐制度:一是符合人性的基本需要。血浓于水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亲属之爱是基于人性的最基础最原始的爱,人需要亲情、依赖亲情是本性使然。“亲属相隐”一直以来被我国民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伦理价值观念。二是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强制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证,这不免有些强人所难。而法不强人所难,将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必然使法律与伦理道德背道而驰,容易造成法律的虚置。同时,亲属伪证成立犯罪以破坏人伦、亲情和家庭稳定为代价,不利于家庭关系、社会正常秩序的维系。三是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关于伪证罪的容隐制度,在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体现。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1871年《德国刑法典》都有:“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逃脱等均不受处罚的规定”。 综上,我国伪证的刑事立法有必要吸收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确立亲属间伪证的容隐制度。

二、完善亲属间的拒证权

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上,亲属的拒证权是容隐制度的权利化表现。关于拒证与伪证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既然行为人拥有作证豁免权,那么其实施伪证行为也是可以容忍的。也就是说,享有拒证权的人实施伪证行为应当予以宽宥。因此,要确立伪证罪的容隐制度,首先要完善拒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免除了亲属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开辟了我国刑事证人拒证权的先河,但与真正意义上的拒证权还有较大差别。首先,该拒证权的规定仅限于刑事诉讼中,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是既定的,不会因为诉讼领域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因此,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也应当予以肯定;其次,该规定仅是针对强制出庭作证的情况,即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审判阶段,而对于侦查、起诉等阶段亲属是否享有同样的拒证权,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再则,法律规定的享有拒证权的主体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综上,完善拒证权应当扩大拒证权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享有拒证权的主体范围。取消刑事诉讼及诉讼阶段的限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领域引入亲属拒证权,并将证人的拒证权遍及诉讼活动中的任何阶段。

三、增加亲属作伪证从轻处罚的量刑规定

现行刑法在对伪证罪量刑时,亲属间的伪证行为,不作为量刑情节,刑罚与一般主体一样,并不因亲属而相应的减免刑罚,该立法有欠妥当。在这种情况下,鉴于亲亲相隐制度,充分考虑到人与人之间亲情的重要性,对行为人进行减免刑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即增加伪证罪的量刑情节,将行为人为包庇亲属而实施伪证行为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并结合具体案情分别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规定具体的量刑情节时,一方面要考虑伪证主体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亲属关系越近,处罚则越从轻;另一方面从行为人伪证的事实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程度的角度考虑,伪证事实系案件重要情节,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则予以重罚,否则从轻或免除处罚。这是人本思想的体现,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四、规范亲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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