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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推进司法公开

小编:

摘 要 司法公开,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司法公开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和正义需要通过司法公开的形式来得以实现。随着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仅仅只是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民对于司法透明度的要求,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当今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司法公开 法治建设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唐闻,四川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司法公开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被纳入2013年十大宪法事例,也充分体现司法公开是我国法治建设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就目前来看,司法公开存在一定的困境,更好的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 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

司法公开是实现法治社会,发展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司法公开有利于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只有让广泛大众了解司法,感受司法,才能更好的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相反,司法公开有利于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和发展的新需求、新期待,及时发现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司法透明度越高,法官公正履行职责,公正公开司法的意识就越强。反之司法透明度低,司法行为就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应当看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是无法自我封闭的,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公众更多地接近司法,司法才能得到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

二、司法公开的障碍和挑战

温家宝总理曾经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让媒体监督”。这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的改革已经累积了多年的经验,但是仍然没有发展到足够成熟的阶段,而仍然需要扫除各种障碍。

(一)保守思想的束缚

司法公开,并不是赋予法院的一种权力,而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司法民主权利。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是法治现代化进程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种保障。然而一些司法机关却因为畏于自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担心问题公开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而一直不敢公开。或者一些司法机关认为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是维护司法权威,而一直不愿将司法透明化、公开化。

(二)旁听庭审的程序繁琐

审判法庭,是伸张公平和正义的战场,是闪耀公正的地方。允许旁听庭审向公众开放,允许公众自由旁听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式。然而现实情况是本应该向公众公开的法庭却存在诸多的障碍。普通公众进入法庭需要扣押身份证才能换取旁听证,旁听庭审要经过繁琐的检查手续;作为“群众之眼”的媒体进入法庭受到的是特殊的限制而不是特殊的照顾;有的法庭还禁止旁听人作记录。

(三)司法公开机制的不完善

一是司法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司法公开关乎法治建设的进程,司法工作的质量取决于司法领导的重视程度,而尚未形成完整的司法管理制度。二是司法监督渠道的不完善,公众难以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对司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三是没有健全的职业保障,由于司法工作的性质具有其特殊性,司法工作者作为法律的捍卫者,面对的是社会的黑暗面。然后司法工作者却没有完善的职业保障体系,这也为司法工作者的工作开展带来了一些不便。

(四)科技设备和先进软件还难以普及

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但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东部借助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快速发展经济,各种硬件设施都有保障,网上立案,电子化庭审逐步代替传统的司法模式,然而西部偏远地区却连最基础的法庭建设还存在困难。而且专业的法律软件还不够全面和系统,专业计算机人才较为匮乏,缺乏资金成本进行技术开发。

(五)法治观念的的落后

党政机关的法治观念比较落后,把法治公开仅仅视为一种形式,而没有重视其核心价值。其次,社会公众法治观念淡薄,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与违反司法公开原则的做法作斗争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还较少,很多当事人由于不懂法,或者是畏惧权威,不敢伸张自己的权利。

三、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在遵循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严格遵照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通过允许旁听、公开庭审,并及时在网络上更新动态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司法公开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使,要建立在遵守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公开也往往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等,依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司法公开不能流于形式

司法公开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应该真正的落实到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细小环节。司法公开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司法公开公开的应该是最实质的,最揭示司法情况,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项。

(三)司法公开应当注意时效性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司法公开只有在法定的公开时限内公布才有其价值和意义。司法公开的及时性、时效性,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和群众及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

(四)司法公开应该遵循程序和制度

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司法公开并不是无序公开,也不是任意公开。坚守程序和制度是司法公开的必要环节,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正义,严格有序的制度规范,才有利于推动法治的进程。稳步推进司法公开,绝不能超越自身的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一味标新立异。

四、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司法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度地无限公开,在当今这个社会,利益日渐多元化,司法公开的底线是法律之上,但是也不能一味的牺牲他人的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过度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甚至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因此在开展司法工作的同时,就必须要考虑到司法公开范围的限度。 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限制或者排斥司法公开的情形。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等理由,或为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利益,或者按照法庭的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损害司法公正时,因而在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让记者或者公众出席全部或者部分的审判;在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中,应当公开宣判,但为未成年人之利益,或者涉及婚姻争议,监护权争议时除外。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公开存在商榷。部分法院推进审务透明化,在网络上将法院干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法官履历全部对外公开。 但是由于司法工作的特点以及司法工作者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法治化程度的不高的现实,近年来当事人因为案件败诉,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也是屡有发生。

五、 健全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努力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阳光司法”,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如何健全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成为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平台助推司法公开

从南京“饿死女童案”,再到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薄熙来”案件,庭审直播逐步走进公众的视野。庭审直播采用直接透明的方式让民众能够通过对个案的了解逐步感受日益透明化的司法。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庭审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公开的形式,既关乎到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权,又关乎到群众监督权,因此,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在司法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使庭审直播工作在公开、有度、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另外充分运用网络和微博、微信等新兴的网络方式搭建司法公开平台,建立裁判书上网制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真正实现“阳光司法”。

(二)设立公众开放日,完善旁听庭审制度

设立公众开放日,可以通过图文直播的形式,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可以参与到法院开放活动中来。拍摄形象宣传片的方式,让社会公众更加形象地了解司法工作,更加深入的了解司法工作以及司法工作者。采用各种途径,让群众能够更直观和亲近地感受到司法的透明化。

努力完善旁听庭审制度。一是简化检查程序,繁琐的检查程序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公众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二是为媒体进入法庭提供便利,法庭是一个惩恶扬善的地方,是一个正义的战场,通过借助媒体传播庭审实况,可以最直接的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媒体记者席甚至设立专门的媒体工作室。三是可以推行旁听庭审走进高校的活动,一方面可以在广大大学生群体中间进行很好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作用。

(三)发挥媒体作用,让司法公正展现在阳光下

大众传播媒介是“第四权力” 的合法执掌者,拥有广大的接受对象,也拥有极强的影响力。媒体传播可以起到宣传作用。借助大众传播媒介宣传司法工作,建立起民众监督的桥梁,让民众能够更深刻更全面的了解司法工作,建立和维护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大众媒体通过对司法工作的报道,在满足群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对司法正义进行监督。

(四)设立“司法公开指数”,从实体上构建司法公开的量化指标体系

司法公开指数,是依据司法公开指标通过一系列考核测评而计算出来的统计数据。合理的司法公开指数不可缺少这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指数数据的采集必精准公正;二是指数必须尽可能的广泛。司法公开指数能够公正合理的反映司法机关目前的司法公开的质量和程度,便于查找其中尚存的薄弱环节,也能从指数变化的痕迹推算出将来司法公开的演变发展趋势。

六、结语

司法公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梦构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是日益成熟的法治中国展现的新风貌,司法公开更是一种力量。这股力量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必将让我国的司法事业闪耀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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