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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模式:探索检务公开多个“率先”

小编:

“我的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我很后悔……我向被害人表示歉意,感谢检察院对我从轻处理。我保证以后一定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3月20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宣读完不起诉决定书后,50多岁的被不起诉人尹某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公开道歉。

这天,汉阳区检察院首次公开宣布了两则不起诉决定。不久后,这份《不起诉决定书》被同步放上了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据悉,这是湖北省检察机关首次向社会公告不起诉决定,此举标志着汉阳区检察院在湖北省范围内率先迈出了公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接受公众全方位监督的新步伐,这也是该院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又一有力举措。

首次向社会公开不起诉决定

汉阳区检察院审查两个案子后,考虑到两起案件均为乘坐地铁时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由于两人均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且能与被害人就赔偿情况达成和解,经提交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布。

在公开宣布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首先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通过分组出示的方式,核实了相关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不起诉的理由等进行了详细阐述。被不起诉人尹某、张某均表达了悔恨之意及对被害人的歉意,并表示不申诉。在确认被害人、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后,承办检察官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对于身处异地不能亲身到场的被害人之一吴某,汉阳区检察院还通过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连线,远程同步了公开宣布的现场情形。

据介绍,今年2月25日,该院经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确立了不起诉公开宣布制度。而这一制度的制定旨在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关于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的要求,以规范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的适用范围、宣布程序,拓宽民众了解案情和参与监督的有效渠道。

“这种公开办案的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让我们人民监督员及其他社会公众有机会切身感知、参与检察院的执法办案过程,更加了解检察院的工作职能,可谓一举两得。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把原因说得明明白白,让我们心服口服。”参加公开宣布的人民监督员表示。

“此次的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是我院继‘完善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不起诉文书释法说理制度’之后的深化检务公开的又一举措。”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重喜告诉记者,近年来,汉阳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部署,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范围,目前已经取得了不少阶段性工作成效。

“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在陈重喜看来,这一系列荣誉的取得,靠的是汉阳检察人的励精图治和不懈追求,塑造了汉阳检察的“扛旗”精神和“务实”品质,“比如,对检务公开的创新探索,就是最好的例证,这些年我们不断加大这项工作推进力度,从而全面提升了各项检察工作”。

打造检务公开“优化”工程

“生命流转,无法驻足,既然选择了前行,就要风雨无阻。今后,我们将继续借助汉阳检察网,汉阳检察博客,汉阳检察微博、微信组成的‘阳检网阵’,架起你我之间沟通的桥梁,缩短你我之间交流的距离。我们愿以此为窗口,深化‘检务公开’活动,让您更多地了解我们。”在汉阳区检察院门户网站上,检察长陈重喜发出了邀请。

实地走进汉阳区检察院一楼大厅,记者发现里面有一个环境优雅的“绿色心情接待室”,安有检务公开LED滚动屏、电子触摸屏、高速扫描仪、接访登记管理系统和24小时电子监控系统等多种功能性设备,接待室的桌子上还印制各类检务公开规定,旁边还配有饮水机、防寒降温等应急性药品。“无论来的是举报人,还是律师,或者上访人,我们都在这里认真接待,希望任何人走进汉阳区检察院都能感受到轻松和愉快,这里是我们检务公开的硬件‘窗口’。”汉阳区检察院控申科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陈重喜回忆说,自2010年以来,院里先后选配3名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具备较强的群众工作素质、沟通协调能力强的青年干警到“绿色心情接待室”工作,让他颇感意外的是,干警在接待室里后来磨炼出了“感动汉阳十杰市民”、“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人物。

与实体的“绿色心情接待室”相对应,网络上,汉阳区检察院还有一个包括汉阳检察网、汉阳检察博客、汉阳检察微博、微信组成的“阳检网阵”,其中,汉阳检察网上的“网上办事大厅”在湖北省各级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上独树一帜。浏览该院的“网上办事大厅”,记者看到设有“受理中心”、“检察官在线”、“案件查询”、“律师预约”等板块,各大板块均有举报、申诉、预约、查询等相应的网上办事功能,用户可按照操作提示得到一个查询密码,然后根据查询密码可查看回复情况。 回顾“汉阳检察”新微博开通之初,曾遭到网友的质疑。2012年6月17日,汉阳区检察院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了一条与其他区院进行学习交流的工作动态。一名网友在该微博下回复:“尽弄些假大空的东西,人民检察院是个什么机构?别跟我背书,给我看看你们的成绩!”

面对这位“咄咄逼人”的网友,汉阳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仍然在回复中感谢了他对官微的关注,向其说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贴上了当天《检察日报》关于该院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报道的链接,展示了该院的反贪办案成绩。

看到汉阳区检察院官微积极热心的回复,该网友的态度有所软化。“其实我不是很懂检察院的职能,能解释下么?”他在留言中继续问道,官微也继续耐心地在回复中向他解释检察院的各项检察监督职能。网友也为检察官的热情耐心所折服,在最后的回复中说道:“为你们积极回应的态度赞一个。”

陈重喜的理念是,微博、微信不仅是检察工作信息发布的窗口,更是与网民互动交流的平台。于是,该院制定了微博、微信值班管理员制度,每天都有青年干警专门进行微博、微信线上值班,及时回复网友留言,与网民互动,而获得的网民称赞也越来越多。汉阳检察微信也成为了全市检察机关中唯一进入武汉地区政务微信排行榜前十的微信号。

探索办案中公开的新路径、新机制

秉持着“监督者也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在最高检决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初,汉阳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尝试由人大常委会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新模式,并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随机抽取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会并作出评议,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2006年,湖北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刘玲珍将武汉某医院告上了法院,诉称对方因为不履行购货合同给其造成了10万余元损失,要求赔偿。因没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刘玲珍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不服气的刘玲珍多次到法院“理论”无果后,来到汉阳区检察院申诉。受理其申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了全案,询问了有关当事人,认为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

“我不服,你们这是官官相护!”刘玲珍情绪激动。在多次耐心说服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汉阳区检察院决定召开一次案件公开审理会,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参加,以彻底消除刘玲珍内心的“偏见”和不满。他们为刘玲珍提供了人民监督员的名单,让其挑选,还邀请两名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会上,检察官将案情和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的依据客观而全面地进行了阐述,指出刘玲珍所提供的证据――“临床报告”,只是医院对购药进行内部审查的文件,并非购货合同;刘玲珍对自己销售药品所支付的“前期费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于律师和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办案检察官一一作了解答。随后,检方人员和律师均退出会场。几位人民监督员在进行了约半小时的“封闭式”评议后,一致认为,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正确适当,应该支持。

此次公开审查会后,刘玲珍表示“心服口服”,“你们的工作确实做到家了,检察院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作决定,谢谢你们这么认真负责地对待案件,我不会再申诉了”。

2014年11月19日,汉阳区检察院又首次尝试公开审查逮捕案件。据了解,除检方人员外,参加这次公开审查会议的,还有公安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报社记者及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等人。

审查会议上,办案检察官先介绍了案情,犯罪嫌疑人蒋某系某网店聘请的运营总监,蒋某以虚报购买软件价格以及帮助公司网店参加淘宝“双十一”活动为由,骗取网店人民币19.8万元。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蒋某家属赔偿了网店损失并取得了网店负责人谅解,且犯罪嫌疑人蒋某系初犯,在武汉市也有固定住所,要求采取非羁押措施。

围绕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参与各方针对蒋某涉嫌的罪名、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备诉讼保障条件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过咨询、质证,各方均认为蒋某为该网店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利,涉嫌职务侵占罪。同时,各方也认为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在咨询、质证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经检察长决定,汉阳区检察院当场作出了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随后,参会各方就此次公开审查进行了座谈。参会的人大代表认为,公开审查能促进公安机关办案质量提升,畅通多方沟通渠道,有助于推进检务公开,是一次很好的探索。

率先建立电子阅卷系统、案件查询系统

在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郑律师输入密码后,案卷材料图文并茂地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短短40分钟,郑律师便完成了全部阅卷工作,临走时称赞道:“有这个系统真好,对律师前来查阅案卷方便多了。”

据汉阳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郑朝晖介绍,当时这套方便律师阅卷的电子系统是汉阳区检察院为适应新刑诉法要求,进一步推进“阳光检务”,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自主研发而成,而律师电子阅卷改变了以往每周提供阅卷时间不足的状况,既保障了律师权利,又有效保证了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这种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努力为案件诉讼参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举措,在湖北省检察机关尚属首例。

郑朝晖告诉记者,汉阳区检察院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的开发运用上,比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运行上线也要“早”几个月。

“以往当事人的家属、律师想了解案件办理的阶段情况,起码需要跑几个来回。耗时耗力,有时还会因信息不畅而造成误会。”郑朝晖介绍,案件流程信息查询,不仅可以查询到实时信息,还可以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办理的全过程,使检务公开更透明。 “自主查询还可以通过微信实现。关注‘汉阳检察’微信号,点击案件查询菜单,也可以进入案件流程信息查询系统,手机查询更加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方便更多人查询案件信息,在当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宣传周”活动中,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重喜组织干警来到汉阳区钟家村银座广场开展举报宣传活动,亲自为展板上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二维码做起了“宣传广告”。

“多阵地”延伸检务公开的触角

“检务公开工作不能坐等群众上门来了解,我们要主动走出去。”在院党组会,陈重喜多次强调。

“我因为贪慕虚荣,不懂得知足和感恩,终于铸成大错,连我父母去世,都没能见他们最后一面。”2012年6月8日,汉阳区检察院组织汉阳区江堤街机关和14个“城中村”以及新成立社区的100余名党政干部来到湖北省琴断口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听取了服刑人员现场说法。

琴台音乐厅是武汉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之一,总投资6.7亿元,为了保障“阳光工程”,汉阳区检察院深入工地开展预防调查,推动建立廉洁准入机制,在工地设立大型工程建设宣传牌、廉政宣传栏和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全面掌握,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为工程项目部及相关部门人员上专题法制课,以案释法。

“我们一直坚持以强化阵地建设来促进检务公开工作,打造汉阳检察特色。”陈重喜说。据了解,近年来,汉阳区检察院以青年干警为主体,与全区118个社区(村)建立定向联系,主动公开个人基本信息及办公电话,收集社情民意,点对点帮助群众解决“疑难杂症”;设立派驻检察室,加强与“城中村”的联系,深入了解群众在村改社区、村民转股民过程中的法律需求,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等方面矛盾纠纷;在武汉琴台音乐厅、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武汉鹦鹉洲长江大桥特大重点工程项目现场设立检察服务站,提供行贿档案查询,公布举报电话,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检察公开覆盖一线,惠及群众。

善“联”媒体抢占先机

这一新闻事件得到检察日报、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等多家媒体争相报道,人民网、中新网、央广网、荆楚网、新浪、搜狐、网易等60余家网站转发或报道相关消息,相关跟帖、回复2000余条。

2015年1月1日,上海外滩跨年踩踏事件震惊全国。1月4日,元旦假期后第一天上班,汉阳区检察院宣传干事敏锐捕捉社会热点,向业务部门搜集案件资料,撰写了《轻轨站内打人引发拥挤踩踏 三男子获刑七个月》一稿。

此案判决前,3名被告人家属共同已对小朱、小王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小王、小朱的谅解,另对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最终,汉阳区法院判决张某等3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由于平时该院宣传部门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建立QQ讨论组,邀请多家传统主流媒体记者入驻线上平台,群发QQ邮件,此稿经院门户网、微信、媒体QQ群发布后,次日便获得了湖北日报、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并被全国百余家网络媒体转发。稿件中办案检察官现身“说法”,用办案事实与法律条文提醒广大群众在拥挤地区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善“联”媒体,线上、线下抢占先机――这是汉阳区检察院多年来推进检务公开的一大“强项”。

“当下,是一个全媒体时代,这要求我们精心选择主题,优化内容设计,既要为打造传媒盛宴提供‘好料’,又注重完善舆论引导的方法措施,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检务公开必须综合应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最大限度地扩大检务公开的覆盖面,才能传播出检察‘好声音’和正能量。”陈重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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