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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与司法管辖制度改革

小编:

内容提要: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问题。检察管理体制改革应在现行宪法框架内,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现地方检察院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在此基础上,兼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满足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按照适当分离原则、相互衔接原则、方便诉讼原则、平衡办案原则、成本经济原则积极稳妥调整司法管辖区域,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关键词:地方人民检察院 设置 司法管辖制度 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了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任务。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制度保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意义。笔者认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问题。

一、地方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设置。完善地方检察院设置,首先需要对《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关于《宪法》有关规定的分析

分析《宪法》第130条第1款、第133条的规定,《宪法》条文关于地方检察院的设置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我国设立地方各级检察院;二是地方各级检察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三是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根据上述分析,地方检察院的设置至少包含两种可能的宪法模式:一是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二是由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另外,《宪法》对于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司法管辖区域未作规定。

综上所述,从《宪法》规定考察,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也不排除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二)关于《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分析

(三)《宪法》规定与《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比较分析

从上述对《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地方检察院的设置方面,两法规定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地方检察院设置主体上存在差异。《宪法》规定地方检察院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检察院组织法》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为地方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际上收窄了宪法涵义,排除了地方检察院由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可能性。二是地方检察院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的关系不一致。《宪法》对于地方检察院的司法管辖区域没有明确规定,应理解为司法管辖区域可以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但也不排除与行政区划相分离。而按照《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司法管辖区域只能与相应的行政区划一致,排除了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可能性。分析《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下位法的《检察院组织法》选择了地方检察院设置的宪法模式之一,而排除了另一种宪法模式的可能性,应本着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在《宪法》框架下进行修改。

二、地方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应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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