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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的进退

小编:

我国的网络实名制在极大的争议中实施,网络实名制是存在一定正当性的。“后台实名制”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相比于网络实名制应然的价值追求,显得过于激进。网络实名制下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保护依赖于一种更合理的实名制体系,在有效维护言论自由的基础上,“点”对“面”的网络实名制是一种新出路。

网络实名制正当性改进

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网络问题造成的困扰催生了网络新时代问题解决的一种方法――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然固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着可观的作用,但是网络实名制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否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网络实名制是否有可以改进的地方?这是本文将重点探究的问题。本文将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并对我国现行的网络实名制的利弊行分析以得出该制度值得商榷和修正之处。

一、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

(一)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探析

目前论网络实名制合理性的文章基本由两种观点:

1.分析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边界,论证言论自由权利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进一步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基本认为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不可基于它的有关外在公用来赋予或剥夺它的存在,但是赞同它可以因与其他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而受到限制。

2.通过网络实名制的利弊分析来探究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将实施网络实名制获得的价值和牺牲的价值相比较,得到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是利益大于弊端的结论,进而说明实施网络实名制是合理的。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是比较言论自由权利的价值和其他权利的价值从而论证网络实名制的合理性。

前者着重分析言论自由权利,并没有探析网络实名制的理论基础,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权利就应当限制匿名的权利从而得出网络实名制合理性结论的逻辑推理也难以让人信服;后者则是以现实存在的制度利弊分析来说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但该种论述所基于的基础是言论自由极度泛滥并高度损害其他的权利,该基础并不牢靠,同时该论述也没有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二)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基础

二、我国的后台实名制及其利弊分析

中国网络实名制的起源,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下文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该决定草案明确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草案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可见我国正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用户的身份管理,并且坚持了一贯的“后台实名制”的模式。

根据相关文件,我国现在的网络管理是采用“后台实名制”,使用者注册时要向网站的管理方递交真实的个人信息,但在参与网上讨论时,则不必使用自己的真名。一旦出现网络争端,便可以通过对管理方的投诉,在查证后对侵犯他人权益者实施制裁。

(一)我国“后台实名制”的优势

我国的一系列网络问题深深地困扰着中国的网民甚至其不接触网络的亲友。在问题频出的情况下,网络实名管理为规范的网络信息管理和人们安宁无扰的生活提供了一道保险锁。“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实名制逐步实施体现了其优点:

1.降低了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率。互联网时代,追查及确认网络犯罪人非常困难。虽然可以追踪到IP地址,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网络用户流动大量且迅速,IP地址非常容易被篡改,因此IP地址的获取对提高网络犯罪侦查的效率是非常有限的。而实名制则大幅度的精确化了网络用户的定位,保障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能确定用户登记信息并发掘用户真实身份,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

2.促进人格权的保护。在现实世界中,自然人往往受到传统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制约,会自觉尊重他人人格权。同样,在网络世界中,实名制有助于约束人们的言行,使得人们有所顾忌从而不会没有证据去诬告他人,大大减少带有恶意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退一步讲,如果网络世界中产生了人格权侵害的事件,网络实名制也能够使得权利得到救济。 3.促进保障隐私权。现代社会生活很多资料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现在人们通过网络的互动越来越频繁,网络世界中,熟人和陌生人的界限越发模糊,往往个人隐私在主人不知觉的情况下已经在网络上公开。网络实名制的施行有助于增强信息披露者的畏惧心理,从而达到对隐私权人的保护,而且实名制有助于事后对案件的追查以保证确定的赔偿主体。

(二)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局限

我国目前实施的网络实名制是存在一定的弊端:

2.在我国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府与公民沟通渠道还不畅通,官员腐败难以遏制情况下,公民通过微博客参政议政、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官员行为,甚至通过网络敦促政府解决一些经久不决的具体的或个人的问题,网络为他们提供的平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推行网络实名制,或许会减少些网上发牢骚、造谣传谣的言论,但同时将对网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伤害;就算是诚信守法的网民,出于自我保护,也会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或者被打击报复而减少注册或减少发言。而且网络实名制往往会打击少数人的意见表达,而多元的信息渠道、观点意见正是网络时代开放环境的优势所在。

决定草案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虽然草案有了此类保护性条款的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说明如果违反了上述条款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说明我国目前信息保障的同步措施没有到位,将此类商务服务机构与互联网的营业主体想对比,不难推论:我国现行的网络实名制是可以改进的。

四、一种新的模式

不可否认,“后台实名制”的网络实名制度正在我国的网络世界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本文旨在讨论该制度值得商榷和改进之处。

根据笔者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是为了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网络生活中也能够得到延伸。责任承担的前提和损害救济的前提是确定的主体,这就为负责维持正义的机构有权利获得自由网络世界中的用户个人信息提供了正当性。

而在中国现有体制下,此种维持正义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就目前来看是落在了国家机关的肩膀上。在目前国家机关权力过于膨胀的今天,当我们从理论上赋予国家一项权力的时候,是不得不经过审慎考虑的。

显然根据本文第三部分论述,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在我国目前的“后台实名制”体制下或多或少已无法完全保障或者更保守地说:这些权利处于一种较危险的状态。主权者的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我国网络“后台实名制”实现的是网络用户与现实世界公民“点与点”的对应。国家机关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网络世界的虚拟个人的现实信息是没有阻碍的。这些情况包括了请求权利救济的主体的申请,国家出于公益的目的而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当然也包括了权力失控时对网络用户的不正当限制。最后一种情况显然是任何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所应当杜绝的。在“点对点”的网络“后台实名制”中,国家机关获得个人信息的成本是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为零的行为价值并不一定为零。如果提升上述行为的成本,显然出于对成本因素和收益的考虑,该行为便会得到一定的限制。网络个人信息越模糊,现实个人的信息安全越有保障,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越广泛,但是个人信息查询的成本也越高。

传统的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网络管理制度,实质是将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匿名方式改为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实名方式,即“将现实社会中的身份标识引入网络,使得每一个‘网络人’都能和‘现实人’对应起来”。而笔者基于本文的分析认为,现有的“后台实名制”对网络用户的信息录入过于严苛,理想中的网络实名制应当是“点对面”的模式。

五、结束语

无论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和我国的形势看来,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实施的进程必须和当前的形势相结合。具体来说,应当考量的因素上文已有综述,在相关保障措施和制度没有跟进的情况下,全面推进网络实名制似乎过于鲁莽。因此,笔者认为:全面的网络实名制进程应当放缓,目前应当建立“点对面”的网络实名制度。笔者认为实践操作起来就是不要求公民实行信息发布等一系列网络行为的完全实名制,而是通过划分网络建制区域,缩小网民身份查询的范围,来实现网络用户的可查性。这将在极端的网络自由和网络管制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以适应我国当前的形势需求。具体而言,可以将固定的网络用户划定在某个具体的区域,而不是一步到位的要求网络实名制。而对于流动的网络用户,其信息通过网吧登记,网络用户询问和网络服务商查询等方式是具体可查的。这样既保障了网民的信息安全和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又加强了侦查机关对网络违法犯罪者的信息可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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