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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德国职业教育资助制度的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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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完备的资助制度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重要根基。文章围绕政府资助、企业资助和职业教育立法三个维度诠释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成功经验和改革思路。

论文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资助制度

德国职业教育是面向全人口的普及性教育,其对象包括不同种族民族、不同年龄、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不同教育层次、不同文化素质的全体公民,是一种普及性教育,没有政府的资金投入仅靠社会力量是难以保证的。因此,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起动器,企业将资助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同时,德国教育的历次立法必有政府的一次资金投入,职业教育立法也不例外。本文试图从政府资助、企业资助和职业教育立法三个维度诠释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成功经验和改革思路。

一、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起动器

(一)资助经费连年增长 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德国二战后的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2%;1950年至1981年30余年间,德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3.86倍,年均增长率5.2%。同时应注意到,相对于快速增长的接受职教者人数,德国职教经费的增长幅度要更高。例如1984年职教经费相比1970年增长了4.67倍,而同时期德国接受职业教育人数增长了1.53倍。近10年来,德国经济曾一度出现萧条,但政府对于职业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的资助政策并没有动摇,甚至在原有基础上有上升趋势。

(二)教师待遇堪称优厚

(三)政府设立鼓励企业增加学习机会的经费补贴政策

自2008年夏季开始,德国联邦劳动局为使那些历年未能找到学习机会的青年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决定通过经费补贴的办法调动企业参加和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政府对职业教育提供补贴资金,以奖励那些提供职业培训机会的企业。政府提供的基本补贴方式为:企业每增加一个职业教育的学习位置,将由政府给予4000至6000欧元的资助。为此,德国政府将为该项鼓励政策提供4.5亿欧元[3]。

(四)设立“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通融性”特殊奖

二、资助职业教育是企业的社会义务

德国社会普遍认为“某种职业资格,不仅是生存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而且是个性发展、感受自身价值和社会认可的重要前提。”在德国流传着这样的格言:“不教儿童手艺,等于教儿童偷窃”。一些大的企业领导人也认为,“系统的职业教育是联邦德国取得经济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大的企业也把执行职业教育法,参与职业教育事业,看作是企业对德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尽的义务。

(一)企业承担学员主要的培训费用

在德国,目前共有375个国家承认的职业院校和培训中心,每年接受这些院校和培训中心职业培训的上岗者达60余万人。培训机构全年花费培训经费230亿马克,大致相当于国民经济中工资数额的3%。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比例大体为3/4。并且由企业支付的培训经费数额也在逐年增加。

职业培训的性质与任务也激发了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产品质量是竞争的关键。而提高产品质量,必须依靠大量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当高科技产品研制成功投放市场时,就需要一批适应高科技产品质量要求的技术人员来进行批量生产,这只有靠职业教育才能完成。“双元制”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训企业所需要的大量的初、中级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并包括职前以及职后的培训。企业要保持竞争的优势,这一培训任务恰好迎合了企业对高素质员工的需求。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也被激发,并且愿意为培训提供相关经费。企业每年大约为每个学徒提供2万—3万马克作为培训费用。企业提供的培训经费包括建立实习设备、实习场地、实习津贴、徒工社会保险、培训人工资等。而一些大的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更是在员工的职业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经费。例如西门子电器公司每年提供的职业培训经费大约为9亿马克,占其一年公司总支出的7%左右。职业培训费相当于一所中等规模大学一年的经费开支。德国“双元制”职业培训在企业经营与教育投入中找到最佳结合点。 "

(二)企业实行有利于中等职教发展的工资制度和就业制度

依据某劳动岗位的难易程度和生产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来确定劳动报酬是德国企业实行的基本工资制度。接受职业教育的劳动者具有更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更熟练的操作技能,与未受职教者相比,在工作中生产的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多于和优于未受职教者。同时,因为职校毕业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企业生产中可以从事技术性较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因此相对于未受职教者,职教毕业生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

不仅是劳动报酬,在就业机会、工作安排、职业的稳定性与前途等方面,受职教者相对于未受职教者也具有很大的优势。德国企业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即企业在雇员的招收与解雇方面具有自决权。企业参与为了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必须拥有良好技术素质的雇员。因此,企业更愿意招收经过职教培训的、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以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使得职教毕业生处于优于未受职者的就业地位。首先在职业的谋取上,未受职教者工作不稳定,失业率较高。而绝大多数职教毕业生毕业后可立即就业,并且工作较稳定;其次,在工种分类上,未受职教者只能从事非技术性或半技术性工作,而职教毕业生多从事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再次,在工作的稳定性方面,职教毕业生大多可获得较稳定的工作。在工作机会紧缺,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的年份,企业要解雇工人,首先会考虑解雇未受职教培训的专业技术性不强工人;最后,在职业长远发展上,未毕受职教者很少有参与高一级的晋职考试。而职教业生拥有参加师傅考试的资格,易于晋升为师傅乃至技师,有较为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

三、形成了以企业为主,社会多方参与的职教资助制度

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使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多方开办职业教育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更能适应具有不同需求的受教育者;经费来源的多元化,有利于解决职教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从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职业教育立法是职业教育的有力保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先决条件。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无不与各国政府通过不断立法来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休戚相关。德国早在1869年就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不断扩大。在职业教育法案中除规定政府必须要投入大量资金来发展职业教育外,还规定地方与企业也要分担部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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