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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安院校“学生选老师”课程安排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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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安教育 学生选老师 课程制度 以人为本

论文摘要:时下,在课程安排方面,我国公安院校的普遍做法是,学生在课堂上所面对的教师均是学校在排课时事先确定好的,学生没有选择任课老师的权利和机会,学生能否遇到心目中的“理想”教师,在某种程度上可谓“碰运气”。自然,因每个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和期望值不同,在未经征求学生意见的前提下即确定任课老师的做法,往往无法满足学生的愿望,导致学生出现心理落差的情况。因此,探索新的课程安排制度成为当前公安教育的紧迫课题。笔者认为,确立由学生选择任课老师的课程制度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一、 确立“学生选老师”制度的意义

(一)是落实“以人为本”宗旨的重要举措

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公安院校的职责,其中,为学生提供优质课程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教师的授课效果如何,学生的感受和评价最直观。在大学期间,学生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渐形成,大学生有着自己的个性追求,“我的老师我做主”成为了“80后”的普遍心声。而这一时期学生的逆反心理比较明显,正处于感性认知向理性思辨转变的过渡阶段,情绪往往左右着个体的行为,表现出容易冲动、武断的特征。自然,传统的“替学生做主”安排任课教师的做法容易引发学生的抵触心理,学生渴望遇到能引领自己走进知识殿堂的良师,而“包办”排除了学生“参与”的权利,这种做法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的学生的个性心理相互矛盾。在这种特定环境下,学生“潜意识”认为没有经过自己挑选的教师便不是理想的教师,“失落”的心理必将影响到学生对老师的认同。因此,我们必须针对学生的心理特征,在制度层面予以正确的引导,赋予学生选择任课教师的权利则是一项遵循大学生心理成长规律的工作,也是有力推进“以人为本”教育方针进程的重要举措。

(二)有利于激发教师的进取心

传统的课程制度缺乏有针对性的评价和激励功能,老师讲课好坏一个样,只要完成特定的工作量,教师的职称评定及收入丝毫不受影响。当前的学生评教结果也不足以影响到教师的个人利益,因此,有些老师对教学不上心,没有为上好一门令学生喜爱的精品课而下功夫的动力。选教制度的引进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痼疾。选教制度迫使老师改变以往“我讲我的,你爱听不听”的陈腐观念,在选教制度下,不能与学生融洽与有效交流的老师将会面临着“无课可上”的境地,教师能否被安排授课任务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的票数。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理性的教师会”识时务“地转变职业观念,主动树立“以学生为教学中心”的积极性,进而激励自己不断地思考:如何能通过课堂上的精彩讲解和 自身的人格魅力感染学生,着力于增进师生感情,以便获得学生的尊重和认可,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出色的工作表现能为教师“拉选票”增加筹码。

(三)有利于约束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

赋予学生选择任课教师的权利,是确保学生由教育客体向教育主体这一角色转变的关键。程序化的“选教”制度有利于学生将“认真听课”的心理遵从转化为自觉行动,毕竟任课教师是自己选出来的“是好是坏怨不得人”,况且选教的过程充分反映了其 自主选择权,让学生感觉到自己受到了重视、成为了主角,在课堂上表现为从以往被动地“接收”转变为主动地“接受”,这一“游戏规则”能有效约束学生在课堂上随意开小差、睡觉等行为;同时,任课教师是经过严格和正规的选教程序由同学们选出来的这当中饱含着学生对老师的信赖和认可,作为能当选的教师内心中深感自豪和幸福,为了不辜负学生的期望,老师必将不断地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手段,尽力为学生展示出自己的优良师德、师风和丰富学识,构筑和谐的师生关系,并 自觉地约束 自己以往所存在的“敷衍、随意”等不称职的行为。

二、“学生选老师”制度的框架设计

选教制度涉及到学校、教研室、教师、学生四方主体,为了确保选教制度的科学制定和规范运作,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一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一 )一门课程至少配备 2名以上称职教师

选教制度的初衷是提供一个学生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任课老师的平台,因此,每门课程的备选教师必须为两人以上,且教师本身的学识、专长等个性条件应当和所讲授课程一致或基本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选课的积极性和满足学生的预期心理。如果出现只有一名备选教师,或者教师的学历、专业、职称等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那么,就会出现“学生无法选老师”的现象,或者学生存在对所选的教师不信服的心理,进而影响到今后课堂学习的效果。

(二)制作教师简历一览表

学校应给每位学生发放授课教师个人简历的材料,简历中至少应包含教师的年龄,性别,籍贯,专业,学历,职称,职务,毕业院校,专长,研究方向,口音,从业经历,曾讲授课程及自我评价等内容。尽可能满足学生在选择老师时可供参考的资料要求。

(三)选课前教师的自我展示

简历表所能反映的信息仅仅是教师个人的基本情况,教师其授课效果究竟如何,其敬业程度怎样,纸面上是无法显示的。因此,教研室在选课前应安排各位老师开展学术讲座,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使学生能有机会更直观地、能更全面地了解教师的情况,以便摸底,做到心中有数,能有效地避免选教的片面性和盲目性。而这一程序也是老师自我展示和赢得学生好感的良好契机。

(四)选教结果的处理

对于选票数没有达到开班要求的老师(笔者认为开班人数最低不应少于 2O人),下学期不应给该老师安排该门课程的教学任务,选择该教师的学生应被编排到其他“被选上”教师的授课班级,而“未被选上”的教师应在课余时间负责“选他的学生”的该门课程的答疑、辅导等工作,这样,即满足了学生向“中意”教师学习的愿望,也避免了因人数少无法开课的教师出现“赋闲”的情况。

(五)做好相关的解释、培训工作

在选教过程中,肯定会存在某些教师因选他的学生人数过少而不能开课的情况,对于投票的学生而言,无疑是一个打击(剥夺 了其在课堂上向“中意”老师学习的机会)。因此,在将其编排到其他教师的名下学习之前,相关部门必须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学生的抵触情绪,争取学生的理解和支持;而对于没有被选上的教师而言,学校也应向老师做好解释工作,让老师明白学校从大局考虑的用意,消除老师的自卑和抵触心理,鼓励老师不断地加强学习,并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师参加授课技能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教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以重新获得学生的认可,争取早日“重返课堂”。

在公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选教制度能很好地契合这一历史潮流,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也能鼓舞教师工作的上进心和进取心,有利于达到“教学相长”的双赢目标。然而,选教制度毕竟是一新事物,本文仅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引发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到这一专题讨论中来,各抒己见,以使选教制度的构思能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2]公安教育改革文集[c].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3]董 奇,申继亮.心理与教育研究法[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o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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