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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基础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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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系统理论、教育评价模式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是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评价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构建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框架;家长的期望、行业的发展和早教机构监管的缺失要求实现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制度安排。

论文关键词:早教机构;评价模式理论;评价体系;基本问题

我国早教市场兴起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截止目前,各种类型的早教机构在我国大中小城市蓬勃发展。但是,各个早教机构的运行长期处于无政府状态,鱼龙混杂,早教行业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准入标准和评价体系。为确保早教机构的服务质量,科学的构建早教机构评价体系就成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构建早教机构评价体系,需要认真研究其理论基础、评价体系的框架和评价体系的制度安排等基础问题。

一、构建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理论基础

(一)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宏观结构——基于系统理论的分析

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与功能的有机整体,并且与系统的环境发生相互作用。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早教机构的活动过程既要受到系统内部要素的制约,又要受到系统外部要素的影响。一方面,理应纳入国家教育体系的早教机构显然受制于早教行业、政府监管主体、社会利益相关主体等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早教机构评价体系是一个整体性和内在联系性的综合体。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在性质、功能与结构上的联结关系,要求在提高子要素自身质量的同时,还必须使要素在相互作用过程中保持合理结构与良好的运行状态,否则可能造成评价体系要素残缺、结构失调和功能低下等问题。

(二)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针对性——基于教育评价模式理论分析

教育评价模式反映了某种评价理论的成熟程度,是评价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评价模式与某种特定的评价过程相联系,是指在一定的评价理论观点指导下从事评价过程的一整套的程序和方法。教育实践的丰富多样性决定了教育评价模式的多样化。美国学者盖伊曾总结出27种不同的教育评价模式,如,里夫林的系统分析模式,泰勒的目标导向模式,斯塔菲尔比的CIPP(context,input,process,product)评价模式、斯科利文的目标游离模式、艾斯塔的鉴定性评价模式、列文的对手模式、斯塔克的应答式评价模式等,不同的模式适用于不同的目的和情境。

根据对各种评价模式的理论基础、实施特点和优缺点的分析,鉴于我国教育体制与早教机构的发展现状,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可有选择的借鉴艾斯塔的鉴定性评价模式和斯塔菲尔比的CIPP评价模式。鉴定性评价模式用于早教机构,是由地方主管部门按已有的标准,对早教机构进行达标鉴定式评价的过程,是系统的、大规模的评价活动。其目的在于对照标准,对早教机构做出评判,找出不足之处。CIPP评价模式用于早教机构,其核心部分是对背景(context)、输入(input)、过程(process)、结果(product)四个部分的评价,分别回答“需要做什么”、“应该如何做”、“是否完成”、“成功与否”的问题,并分别为计划决策、构建决策、执行决策和循环决策四类决策服务。CIPP评价模式的主导理念是评价的重要目的并非证实,而在于改进和提高。

(三)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表现力——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

“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或被组织目标所影响的团体和个人”。目前,利益相关者理论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分析工具。早教机构评价体系在选定特定利益相关者作为评价主体时,应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特点进行评价体系的设计。早教机构的利益相关者由接受服务的家庭(家长和婴幼儿)、负责其行政管理的当地教育部门、行业中其他早教机构等组成。接受服务的家长和婴幼儿是早教机构的直接受益者,对早教质量存在一定的功能期望,因此家庭对于早教机构评价给予充分的关注;教育部门时期直接的行政管理主体,自然关心评价过程与结果;行业中其他早教机构是其主要竞争者,其评价过程与结果对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三者都关注早教机构评价,只是不同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评价内容与侧重点不同罢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理顺早教机构的功能发挥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分析框架,为构建早教机构评价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早教机构评价体系框架的科学建构

(一)评价过程子系统

(二)评价结果运用子系统

(三)评价保障子系统

三、实现早教机构评价体系的制度安排

(一)尽快明确主管责任部门,尽早制定社会力量举办0-3岁早教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对各类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切实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如:教育部门负责制订早期教育政策措施和牵头工作;建立督导和评价制度。卫生部门负责拟订卫生保健标准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妇联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向家长积极宣传科学育儿理念等。只有从立法、制度上确立早教机构评价的地位,建立健全评价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评价的项目、指标体系、主体、程序、机制等,使评价工作有法可依。

(二)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制度实施机制,使评价活动的违法成本大大高于违法收益,迫使相关组织和人员理性的选择按制度评价。其次,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严格实施,在制定法律规章时应做到严密科学,避免漏洞,否则将难以严格实施或无法严格实施。另外,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任何违法评价的相关组织或个人都要受到相应的制度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活动依法不折不扣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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