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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哲学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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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教师 权利与义务 法哲学

[论文摘要】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源于法哲学视野下的权利与义务理论,同时也反映出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的特点:一方面,反映出主体本身的需求、期望和选择等因素;另一方面,体现出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和履行的合理限度。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基础权利与义务、普通权利与义务以及特殊权利与义务。在社会转型和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现实生活赋予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新的内涵,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迈进。但是,在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中,习惯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教育决策者们出于立场的偏差以及分析角度的不同,往往会忽略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高校教师就是其中之一。高校教师作为高等教育阵地的维护者、知识创新的主力军,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往往过高,只谈其高风亮节而轻视或忽视其权益,从而导致其权益缺乏有力的保障。同时,从高校教师自身来说,为人师表的美誉也使他们羞于计较利益得失,耻于言利。现有的理论研究往往偏重于在现行教育法规限制的框架内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评判,忽略了时代和社会对教师权益内容的影响。本文以法哲学观照下的权利与义务为切人点,通过对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哲学析理,探讨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涵,并从法哲学层面对高校教师的应有权利与义务进行反思。

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哲学析理

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合理界定,法学界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普遍认为其包括主张、利益、资格、权能、自由、规范、合理预期和选择等要素。如果以其价值和功能为基点进行分析,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受社会经济结构及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任何权利与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与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告诉我们,权利与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提供的可能,就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政治的动荡、经济的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fl0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既要符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内涵,也要围绕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来进行预设。一方面,要表现出主体本身的需求、期望和选择等因素;另一方面,要体现出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行使和履行的合理限度。现行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社会生活的‘种反映,也就是说,既要客观考虑主体本身的特点,又要综合分析外部因素的作用。因此,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应涵盖四项内容。

其一,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其作为自然人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为根基。应有权利与义务是人之为人的初始权利与义务的雏形,是一种正当而合理的要求。对高校教师来说,脱离其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正当、合理欲求而奢谈其高层面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能的,教师的应有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前提。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包含物质性和精神性两大方面,以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宪法权利体现了公民权的雏形,是一切具体法律权利展开的出发点,所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构成了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层次。

其二,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要兼顾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教学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要符合教书育人的行业特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直接影响学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设备、教学环境、学生素质和教学管理等。教学质量的好坏,与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自主实现和履行息息相关。同时,高校又是科教兴国的主要阵地,高校教师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障程度,影响着其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

其三,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具有指向性,即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学生等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具有相对性特点,内容迥异。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来说,教师一般是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二者的法律关系多体现在教师资格的管理和职务的晋升上。对于高校来说,自聘任合同签订起,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是基于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但教师加人高校的人事序列后,就要服从于高校的管理,从而建立了一种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对于学生来说,教师与学生之间既有教与学之间平等、互动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管理性关系,如教师对于学生的考核与评定等。"

其四,随着社会的转型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公益色彩逐渐淡化,功利意识逐渐增强。如何把握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限度,规范其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对此的不同认识引发了一系列现实性矛盾,如正常教学之外的创收、特聘教授或年薪教授的行业标准、教授治校的权限和范围等问题。目前的情况是,各类高校不同程度地获得了相应的自主权,但对于自主权的行使方式与实施程度各行其是,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可供参照,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难免会出现学术腐败、拜金主义等丑恶现象。因此,对于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到合理性与现实性的要求。我们要透过所处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整体把握高校教师在教育系统中的功能和价值,并以此作为我们设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参照系。

二、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哲学反思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提出“法学乃权利和义务之学”的命题[Lz}。法律关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其调整机制,法律的运作从立法、执行到操作的一系列过程,也是权利与义务这一基本粒子发挥作用的过程。通过分析有关高校教师的相应配套法规,我们可以基本厘清其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大致范围以及发挥作用的机理,并在其规范层面上反思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以期丰富现有的理论研究,并为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法定的教师权利与义务除了参考《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几部法规外,还能从其他相配套的法规中找到一些依据,如《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但是,如果仅仅限于以上界定的框框去概括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就难免陷人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泥淖。

其三,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现实性、时代性特点。对于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个体化分析,有助于我们处理现实中一些困惑的问题。面对社会转型,高等教育自身的体制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其自身的定位不清,相应的配套法规不明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整个系统本身功能紊乱,内部要素之间更是关系复杂、模糊不清。高校教师作为整个教师队伍中最高的一个层次,对其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也表现出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如高校中的“年薪教授”和“特聘教授”制度与其他教师待遇的平衡问题、学术自主与学术腐败之间一定的相关性、教师评聘制度与教师地位的定位、教授治校的权限与教师行政参与权的范围、教师权利的救济机制和义务监督机制等。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出路首先是要明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内涵。对于如何明晰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虽然现行的教育法规没有特殊的规定,但理论层面的反思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三、结语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丰富,涵盖了多重身份、多重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教师法》的框架之内。为了更好地厘清其权利与义务的体系结构,一种法哲学上的分类可能会有助于我们的分析。

其一,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不同社会关系,可分为基础权利与义务、普通权利与义务和特殊权利与义务。基础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这是关于自然性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普通权利与义务源于《教师法》及相关配套性法规中所限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关于教师职业性特点的一般规定。特殊权利与义务是基于高校教师本身的特殊性而特别加以强调的权利与义务,如学术自由权、高校管理参与权、行业自律权等。虽然这部分权利与义务尚属于应然层面,但理论上的突破可能有助于立法和实践的发展。

其二,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指向性和效力范围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利与义务。绝对权利与义务是高校教师对事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其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内容就具备这种特点。相对权利与义务强调主体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实施存在相对的另一方主体作为其施动或受动的对象,这种相对的权利与义务以绝对的权利与义务为基础,实施于一定的场景之中。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源于其角色的多重性,根据相对方的不同,其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相同。在整个教育法律关系中,存在着高校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与高校主体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与高校内部行政人员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多重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各具相对性,内容宽泛。

其三,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原权利与义务和派生性权利与义务(补救性权利与义务)。原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授权,教育法规中的多数权利即属于此类。派生性权利与义务可从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剖析:派生性权利是基于原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权利,高校教师的申诉权、知情权就属于这一类权利;派生性义务是由于主体本身违背法定的义务而必然导致的补救义务,如高校教师因违法、失约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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