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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社会信用制度的构建与社会诚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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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制度;市场经济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快速发展,社会诚信道德出现了严重缺失现象.给社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妨碍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而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精心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使之能与各种禁止规则配套运行,将成为有效摆脱“诚信危机”.实现社会诚信的转折点。

一、杜会诚倍缺失的严重态势

社会诚信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品格.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么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评价标准中.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和睦,业无诚信不兴旺.国无诚信不稳定,世无诚信不安宁.当今时代,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交往的基本伦理原则.还是经济交往的必然要求,是建构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伦理基石。然而,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快速发展,社会诚信道德处于严重缺失状态,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既所谓“诚信危机”。“诚信危机”以经济领域作为辐射中心向其它领域扩散,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经济领域,非诚信现象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在生产消费方面,生产经营者、销售者制假、售假、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令消费者如屡薄冰;在市场进人方面。有假出资、假注册、假地址、假担保等坑蒙拐骗现象;在市场交易中则虚假广告到处有,合同欺诈满天飞,侵权违约、赖帐不还、偷逃税金等现象屡禁不止;在市场监察中假审计、假处罚、假查真放,地方保护主义横行;在市场退出方面,作假帐、报假亏、假破产等五花八门.如此等等.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猖撅,问题之严重、性质之恶劣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或诚信经济.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支柱.因此,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急需新制度的供给来保障诚信的实现。

在政治领域.也充斥着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政治造假、欺上瞒下、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为官为利不为民的现象。具体表现为:部分当权者对外许下不少为民谋利、为民造福的诺言.暗地里却为个人或者某一小集团的私利而勾心斗角、争权夺利、侵吞国有资产。致使许多行政计划和项目形式主义严重、华而不实,一些当权者为了表现自己的政绩和能力.对上级报喜不报优,甚至捏造数据,虚报政绩,对人民的疾苦和有待解决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采取掩盖欺瞒的手段为自己的仕途铺路;一些官员表面以公仆自称,而在实际中对普通百姓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派头,空话说得多,实事办得少.缺乏基本的求实精神。政治领域中的“诚信危机”与政治腐败相互助长,成为政治腐败的一大症结。

思想文化领域也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现象。不少书商和出版社为了谋取暴利而置法律道德于不顾,肆意抄袭、剿窃、盗版他人作品,造成文化市场鱼目混珠、良芬不齐的混乱局面。就连一直为人们尊崇的文化圣地—学术界。也净土不在,流行学术腐败.可见学术界的诚信求真精神也面临严重挑战。在名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甚至各种假文凭、假证书也随处可见。诚信是科学和学术求真求善的本质要求,失去了诚信,学术就沦为从根本上违背学术精神的伪学术。

不仅如此,“诚信危机”还以其无孔不人的态势渗人到社会生活当中,在社会生活领域滋生猜忌、隔膜和不信任感,动播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践踏了人们的道德信仰。

二、诚倍缺失的制度根源

出现上述较严重的社会诚信缺失,我们不能简单将之归结为社会转型期必然出现的道德滑坡,而应该认真分析目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关键原因.积极探讨消除危机实现社会诚信的有效制度安排。"

我国自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一直在努力完善政治经济体制、健全政策与法律制度。而我们在探寻“诚信危机”的社会原因时.也一直把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与法律的不健全归结为社会诚信出现严重危机的诱因。但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和政策供给.我国社会政治道德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和缺陷在不断填补。就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而言.我国不仅已建构起了对市场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系统和对市场主体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系统.而且也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市场法律体系,有了关于市场主体的法规(如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于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规(如物权法、债权法、保险法、专利法、商标法证券交易法、著作权法等),有关于市场体系的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有关于市场管理的法规、关于宏观调控的法规、关于社会保障的法规等等。可见,如今绝大多数损人利己的不道德、不诚信行为已不是靠钻法律制度的空子而得逞,而是明明有法律、有制度的禁止仍要公然冒犯。例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权毁约、赖帐不还,偷逃税金、走私骗汇、权钱交易等大量不诚信行为,都是被刑法、经济法和政纪、党纪等所不允许而仍然为之。现在的关键问题不是缺乏新制度,而是新制度的供给存在较严重的缺陷,导致被新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在制度实施后仍然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或者虽有所减少,但远未达到制度供给的预期效果。这说明,我们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对背弃诚信行为的惩治滞后,失信产生的市场代价滞后,有些失信代价甚至在政治权力的保护伞下(如地方保护主义)得到化解。鉴于此,要恢复社会对诚信的有效供给,在制度安排上,不能仅仅通过制定各种禁止规则就完事大吉,还应在制度结构上和操作方法上为制度中的禁止规则配置信息反馈机制和保障机制。信息反馈机制负责对被禁止的行为进行监督,做出信息反馈。保障机制则负责根据前者提供的信息,对行为者做出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使损人利己的非诚信行为难以隐匿,让损人利己者感到畏惧而不敢轻易违反禁止规则。应该承认,目前绝大多数制度的低效或无效,都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不同程度缺位所置,如偷逃税金、权钱交易的大量发生,主要就与缺乏灵敏的监督有关,坑蒙拐骗、侵权违约、赖帐不还、公款消费的有恃无恐,主要就与惩罚机制的实际不到位有关.因此,要消除诚信危机、构建社会诚信,目前函需增设一个能与各种禁止规则配套却一直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制度—社会信用制度。

三、社会信用制度的效用与构建

社会信用制度,是有关个人信用、法人信用乃至政府信用、国家信用的制度,它是指社会监督、管理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运作机制。当代社会信用制度以微机和互联网等高科技为技术手段,以信用机构和金融机构、工商管理机构、税务机构、法院等机构的协作构成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信用登记制度,含义是每个准备谋取职业、开立银行帐户、存款贷款、消费信贷、租房、注册公司、经营企业和从事其他各种交易活动的人,事先都要进行信用登记,然后只能用实名和终生信用代码进行这些活动并形成各自的信用史,见之于信用档案。二是信用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根据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法院等机构及用人单位、业务往来人提供的信息掌握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史并予以评估。三是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评估机构将以合法的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不讲诚信的“黑名单”和讲诚信的“红名单”将同样公布于众.同时,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向资信评估机构征询任何一个准备与之进行交易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情况,以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或以何种方式交易;而对某项交易没有把握的交易者,可向信用担保机构寻求担保。四是信用规则保障:对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资信评估机构给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机构有权视情况做出赔偿、加倍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银行帐号乃至永远不得重新注册公司、永远不能重新申请银行帐户等征罚。

有了这样的信用制度,各种损人利己的背弃诚信行为就不能再横行无忌了,讲诚信者与不讲诚信者的博弈情况会发生根本改变。首先,讲诚信者不再容易被不诚信者暗害,因为他现在可以轻易地从资信评估机构了解到对方的资信情况,一旦发现对方信用度不好,就可终止与对方的交易.即使不小心上当吃亏,也有保证通过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较便捷地获得对方的赔偿金。其次信用不良者的损人利己伎俩不仅处处变得难以得逞,而且出现巨大风险:信息评估机构给其的不良记录,肯定会让不诚信者在今后的就业或营业中困难重重,甚至有可能遭至永远被开除出市场的征罚,具体表现为,一个市场主体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既会遭到金融、工商、信用等机构的追究和惩罚、被剥夺违规所得,也会在社会上立刻变得寸步难行,求职没人要,贷款没人给,消费没人赊,租房没人愿租,经营没人来……。这种灵验的恶有恶报的机制的存在,使那些想千坏事的不良之徒不得不为之却步。这种状况按经济学的解释是损人利己者基于自己的成本—收益比较,发现违信损人,不仅失败的风险很大,而且即使侥幸得逞,长期成本也远大于短期收益.社会信用制度正是根据成本—收益原则,构造了一个信用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的社会环境。最后是越有良好信用史和在资信评估机构显示出信用度高的个人或企业,越容易取得其他市场主体的信任并达成交易,而达成的交易越多,不仅获利越多,而且信誉度越高,声誉越好,由此形成信用与经济利益的良性循环,人们从而真正具有了愿讲道德、愿守信用的内驱力。

惩恶亦是扬善。信用制度对不守信用行为的排斥,就是对守信用行为的鼓励,对不诚信的惩罚就是对诚信的奖赏。当社会信用制度的安排让信用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让诚信成为人们弥足珍惜的无形资本时,也就是我们摆脱诚信危机最终实现社会诚信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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