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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科研诚信内部保障机制的构建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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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高校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主体之一,在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服务区域经济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任务。世界各国高校通过强化科研职能,促进了区域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高校科研职能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腐败现象。通过对高校科研工作有违诚信的不良行为的探讨及分析其动因,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高校科研诚信保障机制的有效途径。

论文关键词:高校;科研诚信;保障机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高校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主体之一,“教学”不再是现代大学的唯一职能,而是趋向“教学—科研—服务社会”三大职能的整合。世界上很多科学家的重大科研成果往往与大学有着紧密的联系,高校在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服务区域经济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任务,高等教育已成为经济腾飞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为此,世界各国纷纷进行高等教育改革,通过强化科研职能,积极寻求有效模式促进大学与区域经济、社会之间的互动发展。但是,高校科研职能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高校学术界中出现了抄袭、剽窃、篡改、一稿多投等现象,高校教师的枪手行为、高校课题申请的腐败现象等,无一不损害着国家科学界的声誉,阻碍了国家科技的发展。科学研究应提倡诚实守信,科研诚信应该是科研工作者开展科研活动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科研诚信的实现关系到科学事业存在与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本文通过探讨高校科研工作有违诚信的表现形式,分析其主要动因,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构建科研诚信保障机制的有效措施。

一、关于科研诚信

对于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的定义和内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美国学界提出的科研诚信概念是相对科研不端行为而言的。他们将科研诚信定义为:在申报、开展或评审科研项目过程中应用诚实、可验证的方法,提交的科研成果报告应遵守相关的规章、条例、准则和公认的职业规范或标准。美国学者认为,科研诚信讨论的重点是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诚实性和客观性问题,它能够衡量科研人员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因此,科研诚信是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中最核心的东西。中国吉林大学的刘辉博士在其《科研诚信问题研究》中提出,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包括组织者)在科研活动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守科学价值准则、道德准则以及科研活动的制度规范。刘辉博士认为,科研诚信的内涵应具有多层次性:科研诚信的主体;科研诚信的范围;科研诚信的内容结构。其中,科研诚信的主体确定了,科研诚信的范围也就相应明确了。

二、高校科研有违诚信的表现形式及其发生动因

1.表现形式

科学研究是一种高度理性的活动,它要求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以一种诚实的、负责任的态度和创新精神来开展科学的研究工作。但在现实工作生活中,仍有不少教师有违这一要求。

(1)在科研工作进展过程中,一些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原则的不端行为,如剽窃、篡改、捏造等屡屡发生。

(2)现阶段,高校普遍存在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学术泡沫严重。科研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追求真理,崇尚创新的理性活动。但部分教师为了眼前的利益或因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往往从以往他人的研究当中选取一些陈旧话题,重复研究。这些所谓的研究,非但没有方法上的创新,更无知识上的新发现,有的仅仅是科研经费的等公共资源的浪费。

(3)论文买卖现象严重。在高校当中,已经悄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论文买卖市场。据报道,我国2009年论文买卖的销售额近10亿元。

(4)项目申报存在学术腐败现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学事业的日益重视,国家在科学研究领域的投入逐年提高,部分高校和教师也把国家在科研工作上的投入作为本单位和个人创收的重要途径。在这种不良思想的驱动下,部分高校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始了项目申报的“攻关之旅”,由此而滋生了诸如权钱交易、吃科研经费回扣等学术腐败行为。这些与科研诚信相背离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高校作为社会道德的“灯塔”的作用,也损害了教师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

2.发生动因

(1)个人科研道德失范。科研道德失范是指科研工作人员在开展科研工作过程中有意违背了科研工作所应遵循的求真、求实、求新的原则,从而采取欺骗、剽窃、篡改、捏造等非正当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的产生是与高校科研工作者学术道德水平的下滑以及科学研究精神的缺失分不开的。在我国高校,教师通常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作为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人民教师,二是作为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工作者。因此,作为一名从事科研工作的高校教师,要比仅仅承担教学任务的普通教师有更多的职业道德责任。这些责任是:对真理有锲而不舍地追求;对科研过程的所有发现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隐瞒、不夸大、不擅自篡改数据;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发现给予充分地尊重,不将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发现据为己有或不恰当使用;能够恰当评价自己和他人的研究成果的价值,不能因为一些眼前或潜在的个人私利而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价值进行不恰当地评价;应在法律和伦理的范围内,对研究对象(包括人和动物)进行客观地分析和研究,并充分保障被试的各项权利和福利。但从目前高校屡屡发生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事件来看,高校教师并不是都能遵守这些科研道德规范的。 "

(2)高校内部科研诚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科研诚信的遵守不仅取决于科研工作者个人的道德操守水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和社会对科研诚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高校和社会对高校科研诚信的监督和保障主要通过三个途径来实现:一是机构建设;二是制度约束;三是技术监控。在国家层面上,我国已经在上述三个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在机构建设方面,教育部于2009年成立了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主要承担制订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受理直属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等。在制度建设方面,也有相当建树。教育部于2004年制定并颁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科技部则于2006年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科技部、中科院、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在技术监控方面,有中国知网(CNKI)研制并被我国高校学报系统广泛使用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上述措施的实施,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一些高校根据这些便利条件,开始着手建立自身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但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高校内部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并不完善,一是高校内部设立起来的学风建设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众多学风建设机构的职能主要定位于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事件的处理工作上,工作方式较为被动。二是并非所有高校都相应地制定了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一旦发生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事件,高校并不能从制度上寻找合法的惩罚依据,最终也将会不了了之。三是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使用面不广,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领域并未完全引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3)高校科研评价机制存在缺陷。高校的科研评价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的科研取向。好的科研评价机制会激励科研工作人员在科学的求真、求实、求新精神指引下大胆开展开拓性的科研活动。而“不好”的科研评价机制只会使科研人员只顾眼前利益,挖空心思迎合制度制定者的短期目标。近年来,科研成果的数量及获奖级别日益成为衡量一所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各高校为了能在高校综合实力排名中占据有利位置,纷纷采取各种科研激励措施。为了配合科研激励措施的实施,各高校往往会制定出相应的科研评价体系。从目前各高校所公布的科研评价标准来看,大部分高校都以教职工所获课题级别的高低、所获经费的多少、发表学术论文的多少、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以及成果获奖的级别等做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和标准。并且众多高校都明文规定了教职工每年所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否则就不能享受相关的津贴待遇。有些高校还进一步将科研工作量量化为分数,这种做法被戏称为“争工分”。在此种科研评价机制的指引下,很多高校的科研工作者都放弃了那些耗时较长并且有可能不能取得直接效果的科研项目,还有些科研工作者则可能为了立竿见影的经济利益或学术荣誉,而采取种种有违科研诚信的行为,如通过“走后门”拿项目和剽窃他人成果等等。

三、构建科研诚信保障机制的有效途径

1.加强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教育

西方国家是现代科学的发祥地。在西方,它们的大学大都非常重视对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把科研人员的道德行为规范作为必修课。西方各国的学术道德教育已有长期的历史而且普遍存在,不仅在大学中营造良好的学术道德氛围,还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对不同层次的科研人员进行教育和熏陶。中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结合中国高校的实际情况,在高校科研管理内部建立相应的学术诚信条例,开展多种多样的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如每学期对高校教师进行“道德诚信”、“学术规范”系列讲座,每月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惩治”等短片教育,以及对高校教师进行“科研诚信月”等学术诚信培训活动,此外还可利用校园网、图书馆进行实际的学术道德教育宣传等等。除了对高校教师进行严格的学术道德培训和诚信教育外,还引导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进行科研诚信经常性的教育,甚至也对硕导、博导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可要求他们在一些文件上签字,如若指导的学生出现科研不诚信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强高校科研诚信保障制度和机构建设

在西方国家,学术道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得到了高校各个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甚至是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进行有效地科研监督管理,各高校还建立了权威性较强的管理机构,甚至还临时成立调查小组紧急调查和处理科研不诚信行为。在中国,各高校都制定有相应的科研管理制度,也有详细的学术规范条例。但是出于行政管理为主的科研机构,其科研监督和惩治机制未能很好地体现,有些高校甚至只有科研奖励制度,而没有相应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置、惩治制度和措施。因此,我国高校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学风建设方面的制度,使得高校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能够依法得到处理;另一方面则要求成立相关的学风建设领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构建更科学、更合理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

高校科研评价制度对教师的科研行为起着引导、协调和控制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高校当中发生的许多有违科研诚信的行为都与高校的科研评价的导向性有关。因此,作为高校来说,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1)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那种只注重眼前利益,追求“短平快”的工作思路,多了解科学研究工作所具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而将科研工作的成效放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去考察和衡量,如针对一些前沿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应给予科研工作者以充分的时间,而不必要求他们必须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同时,高校也不应因科研工作人员未能发表研究论文而减少相关的待遇。

(2)改变那种以数量和级别作为科研工作成效的单一评价方式,而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科研成果的价值。采取同行评议的评价方式,有助于发现那些尽管没有被发表在重要刊物上却对学科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的价值,并进行恰当地评价。

改革并构建新的科研评价体系,有助于构建一个宽松的大学科研工作环境,有助于教师养成为了追求真理,而甘愿坐十年冷板凳的科学精神;同时避免教师为了年复一年的科研“工分”而通过剪刀、浆糊的方式快速制造出学术研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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