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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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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资产过户是独立学院办学和合格验收以及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独立学院的资产仍然没有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本文试图分析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面临的困境,并对解决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资产过户;独立学院;探析

一、独立学院资产过户的必要性分析

1.资产过户是独立学院办学和合格验收的基本要求 2.资产过户是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

李颖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所享有的以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的总称。这种财产权实际上就是经营者具有的对实物财产的实际支配权。”学者董圣足认为,“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这是《民法通则》所赋予的法人的四项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法人之所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了独立的财产,法人才能真正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独立学院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资产过户能切实维护独立学院的财产权益,从根本上保证独立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保证其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保证独立学院的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防范办学风险,确保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二、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面临的困境

由于存在诸多问题,独立学院完成资产过户工作有相当的困难。

1.历史原因

目前很多发展较好的独立学院都是按照2003年出台《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在原有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当时申报时间紧,再加上缺乏产权方面的政策指导,很多高校与原投资方重新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中,对产权这方面基本没有涉及,更重要的是,对原有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资产没有进行产权界定。

2.因独立学院举办模式的不同,也就是产权类型的不同,资产过户面临的问题也不同

对于公办高校和民营企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来说,若公办高校只是以无形资产参与举办,校园和教学设备等投资均由民营企业完成的,只要投资方愿意,过户相对容易;对于普通高校使用校办企业或者基金会的名义举办的独立学院来说,利用学校老校区或者校园中的一部分来办独立学院的,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过户的困难就大了,尽管都是国有资产,但过户要通过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同意。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在资产过户上也存在问题,很多独立学院获得的是非盈利性教育用地,在独立学院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问题不解决的情况下是无法划拨到独立学院名下的。另外,部分独立学院是靠租用母体高校的部分校园或者一个校区来办学的,更谈不上土地过户了。

3.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不同,资产过户后投资者的利益无法保障 4.资产过户后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丧失了融资能力

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其名下的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既不能够转让、处分,也不能够用来担保和抵押。举办者投入的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后变成了“固定资产”,降低了资产的流动性,独立学院也丧失了融资能力。学者张铁明对此有专门的论述:“资产的过户产生了死钱的环节,也就是成为‘教育资产’后不能抵押而出现的资本链断裂的可能事实,这正是不利于民办学校滚动发展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许这个问题不能作为不过户的合法理由,但确实是民办教育出资者对资产过户了以后如何快速发展的一个深深忧虑。

5.资产过户的手续繁琐,资产过户的费用过高

(1)资产过户的手续繁琐。资产过户及变更登记,需要经过土地、房产、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建设、教育、行政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使用母体高校校园或者国有企业土地办学的独立学院在资产过户之前,还涉及土地出让的过程,土地出让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经过申请、审批、公开招标拍卖、缴纳土地出让金、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2)资产过户的费用过高。资产过户涉及资产评估费、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公告、登记费等。资产过户使得投入到独立学院的资产无形中缩水,贬值,这也是许多投资办学者的最大担心和抵触资产过户的根源。

三、关于独立学院资产过户的实践性思考

解决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问题要区分以下两种不同的独立学院产权构成情况:一种是通过捐资办学、国有资产办学的独立学院。这类独立学院的产权构成形式是社会捐资、政府投资、公办普通高校利用自己的下属公司或基金会投资,使用的是捐资建设的校园、政府划拨的土地、国有企业的土地、公办普通高校的校园或校区办学;另一种是投资性办学,资产和土地均由社会力量投资的独立学院。

1.借鉴日本私立高校产权政策的相关做法,对资产过户制度进行再设计

我们知道,日本的私立大学发展的很好,这与日本政府重视私立大学发展、积极扶持私立大学发展、在教育中提高私立大学的比重有关,也与日本私立大学的一些先进的办学政策有关。日本私立大学办学政策中有一条重要的产权政策就是,私立大学的资产产权属于国家,具有公共性,资产不继承,私立大学在运行期间如果有收益,也只能用来改善办学条件,用于教学经费支出,投资者是不能分红的。这一点在日本1949年颁布的《私立学校法》中有所明确。同时,日本的政策要求学校法人在设置私立学校时,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场地以保证达到办学条件,满足办学要求,但是这些资金和器材一经投入就不能再作他用,即使私立大学终止时也只能够转为其他私立教育所用。借鉴日本私立学校的做法,对于第一类独立学院的资产(含土地)全部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但明确归国家所有。这样,既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也很好地保障了独立学院的公益性和稳定。对于捐资办学者来说,他们所捐资产为国家所有对资产的长期存续、更大地发挥价值是有利的;对于举办独立学院的政府、国有企业、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来说,产权归国家所有后,他们仍然是资产的管理者、使用者、甚至收益者,也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利益。

2.加强政策建设,通过合理回报的手段维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办学的是投资性的资产,将投资性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后,要将合理回报明确化就成为唯一可以弥补投资方损失、调动投资方积极性的途径,要通过立法对投资方的财产权和获取合理回报进行明确的保护。既然公司投资者的产权可以转变为股权取得合理分红,那么独立学院的投资方寻求合理回报之路也是合情合理,并不违反教育的公益性。侯小娟在谈民办学校合理回报问题时曾经指出,给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在我国目前政府教育资金不足、民办教育发展刚刚起步需要鼓励、民间资本不雄厚、民办教育政策不到位、社会公益性基金缺乏等情况下的一个相对择优的方案。同时,给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是有法律依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将给出资人合理回报作为一项扶持和奖励政策来规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获取合理回报制定了实施具体办法。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要把合理回报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本着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办学,有利于调动投资办学者的积极性,尊重投资办学者的投入的原则,体现民办学校教育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即可,防止过度获取回报,回报不合理。

3.拓展独立学院新的融资渠道 4.简化资产过户程序,降低或免除资产过户费用

独立学院的资产过户现状严重背离了独立学院资产过户的要求,而且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要协调好相关政策,最大程度地简化资产过户流程,帮助独立学院尽快地完成资产过户。同时,独立学院的资产过户不属于交易行为,且在过户过程当中,作为举办方并没有获利行为,加之存在历史原因,又是国家政策使然,所以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协调相关部门降低或免除资产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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