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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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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法制观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当前大学生法治信仰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表现为缺乏对法治的理性认知和法治价值观上的偏差。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利益感受,铸造大学生的法治精神。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 法治信仰 法治精神

一、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是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的目标,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正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信仰的培育阶段。法治信仰既引导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又内化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卢梭曾经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法治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法治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自觉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治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全身心的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

因此在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属于物质技术层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是否完备与周详固然重要,但确立其基础层面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精神层面的观念意识,才是最为关键的。由于长期的人治传统导致法治信仰在当今中国的缺失,尽管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但权力对法律的干预,民意对法理的排斥等“有法不依”的现象仍时常可见。依法治国早已在上世纪末写进宪法,但中国的法治之路依然艰辛而漫长。法治国家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严刑峻法的威慑强制,而是必须对公民进行以塑造法治信仰为中心的法治启蒙。这一事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实践,这一事业更是高校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责无旁贷的任务,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法制观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对法治的理性认知

大学生对法治的理解总体上还停留在感性层面。他们多半在课堂学习过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定义的名言,即“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但常常将“法治”简单地等同于“法制”,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道德,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要遵守法律。这种对法治的肤浅认识与我们的高校法制教育只注重灌输条文和守法意识有关,不经意间就造成了推崇法律制度而忽视法治理念。将法的精神狭隘的理解为法律条文,将“法治”简单的理解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这种感性的法治观产生出来的法治信仰是脆弱的,一旦他们发现社会现实中法治状况并非理想中的那么完美无瑕,就会对法治失去信心,从而不但没有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反而破坏了法的权威。因此,教师应当引导大学生对“法治”的全面理解,就连西方“法治”思想的缔造者都曾承认并指出“法治”的局限性,在中国的转型时期,法治理论与社会传统的脱节,法律制度与社会理念的脱节,现实法制与传统法律的脱节这些问题更是难以避免。

(二)法治价值观上的偏差

纵观我国近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历程,政府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基本上实现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但立法数量的惊人膨胀造成了公众对法律的陌生感,公众在法治进程中十分被动。立法在强调技术和法律体系的完备上虽然日益完善,但缺乏对民意的呵护和体现人文关怀,留下了法治信仰无从产生的隐患。无论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普通公民,还是高校的大学生们,都面临着法治信仰的缺失的问题,造成法治实践的动力严重不足。同样,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由于认识上和价值观的偏差,法制教育长期以来强化了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而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全局上制约我国法律价值和法治目标实现的理论。一味重视法律的工具主义价值会从根本上损害大学生对法治价值的认同感,降低他们对法治理想的期待,而仅仅是停留在对法律知识的有限的感性认识上,使得对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陷入困境之中。

三、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实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把这句话延伸一下就是: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类似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法治信仰具有自身特定的意涵,是公民基于其对法治的认知和把握所产生的一种稳定的精神现象,表现为对法治的敬畏心理、虔诚信念乃至忠诚行为。正如苏力所言“一个人究竟是否成为一个法律的信徒,这不是天生的,也不是某种不变的民族精神或传统文化的结果”。法治信仰的形成是一个需要逐渐培育的过程。

(一)培养大学生的法律利益感受

叶芝曾经说过:“我们不能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绝不能仅仅通过教师在课堂上的说教就能实现。信仰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这是一种身心的依赖。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机会主义本能,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必然有一个基本前提,即良法之治,法律能够给公众正义的预期,并确实的实现正义。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早已深入人心。博登海默也曾经指出:“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衷心拥护与他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

法治信仰只有通过主体的内心自觉体验才能得以实现。大学生也是民众之中的一部分群体,大学期间正是其思想逐渐成熟的时期,要想唤起他们对法治的内在价值的认同,则我们的法律从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民众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如果大学生们通过学习法律,所了解或感知到法律只是一套限制人自由的技术规则,而悖离现实基础,缺乏人文关怀,则无论法律制度本身设计的多么严密,也无法促使大学生去接受认同法治,进而实现对法治的信仰。正如洛克所言:“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只有当法律符合人的本质需求时,法律才不会成为异己的力量,而成为个人生活目的与意义的一部分。

(二)铸造大学生的法治精神

在法治社会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律就是为自由和权利设定的边界。

在一个文化多元化的时代,每个主体都要行使权利,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有边界。就像我们的大学生,可以在自己电脑里自由的上网浏览,下载资料。但是在网络等公共场所上发表言论时就不是完全无拘无束了,就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法治精神其实就是一种公共规则意识。所谓公共规则,就是要在具体事情上,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给予具体的分析和界定,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确定每个人应该担负的责任。

法治信仰的实质就是在解决利益和观念冲突时对程序和规则的信仰。培育大学生对程序和规则的信仰不可避免的依赖于学校和社会实际上在鼓励何种现实的逻辑。如果大学生们发现教师在课堂上讲要尊崇规则,而在他们求学与求职时却发现现实中“潜规则”盛行,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建立起对规则和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从这个角度而言,首先必须建设一个法治氛围浓厚的校园环境。高校的各级管理者和教师们要率先垂范,严格循章办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高校的法治教育要着力对大学生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启蒙,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想,铸造其法治精神。长期的教学实践表明,想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多数大学生掌握很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大学生一旦进入社会,其法治信仰能否坚持,关键在于能否得到现实的印证和支持。所以还必须纾解现实中一些阻碍法治的实践症结,尤其是司法公正问题,优化社会法治大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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