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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共识基础

小编:高新贺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内涵及特点

网络公共领域不同于现实公共领域,它是依靠技术手段创造的一种虚拟的公共交往空间。其交流互动方式异于现实公共领域面对面沟通,能打破时间与空间的承载实体局限,隐姓匿名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现实公共领域沟通所具有的直接性、现实性与同步性等特点,在网络公共领域的交流互动中不再具备。网络公共领域是公共意见的汇集地。网络公共领域的讨论方式具有身份的隐匿性,身份的隐匿性使得真实社会关系制约作用减弱。

弱化的社会关系制约,能够释放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使民众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过程中个人特质的彰显程度较高。网络公共领域中公共意见的表达以个人特质作为基础,因此,呈现出的意见维度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从理论上看,公共意见的差异性所暗含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基于平等的观念,即建立在平等之上的差异。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个体的差异性被无限放大,而平等的基本价值却时常被无视,网络暴力、网络谩骂因此成为网络公共领域沟通方式的常态。网络公共领域真实意见常被扭曲的根本原因是关注个人的言语表达自由而忽视平等对待他人的行动基础。

由这种非常态的网络公共领域行动结构所形成的网络公共空间是嘈杂无度、缺乏理性、沟通无效的。网络公共领域中民意的肆意汹涌,以及以谩骂争吵取代公开讨论的方式,足以使处于争论漩涡中的人感觉恐惧与苦闷。基于平等的沟通与对话方式,是多元主义存在的前提条件,而如今网络公共领域意见的复数性是以感性煽动取代理性沟通。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支配性力量构成人们生活

在现实公共领域中,受欲望和需求的驱动,为维持个人的生命和生活而需要付出; 在网络公共领域,受欲望和需求驱使的程度较现实公共领域小,是比较纯粹的个人情感的输出。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特质决定了其支配力量类型不同于现实公共领域,按照其支配力量的作用范围、支配强度以及渗透能力来划分,主要有三种制约性力量。政治权力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支配性力量,对于网络公共领域起到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政治权力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的介入有其必然性,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网络公共领域纷争的最终裁决场所。它依靠强制性力量保障干预手段的实施,干预手段的实施依据法律文本而获得合法性基础。

正如霍布斯所言: 自然状态的威胁随时存在,只要人们一旦脱离了国家,或国家主权一旦遭到了破坏,就立即恢复到自然状态了。对于霍布斯而言,这种自然状态是令人恐惧的: 如果没有一个公共权力对于自然状态发挥其评判作用,人对于自身保全的愿望就无法达到,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且短命将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人们遵从政治权威有其必要性需求,尤其是网络公共领域需要政治权力主体的介入,发挥其基本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功能,为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提供安全保障服务。政治权力主体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的规制作用主要是根据法律文本,对网络领域公共秩序进行合理的疏导与维护,其根本目的是发挥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意见表达平台作用,以理性的沟通方式完成公共意见的集聚过程。

三、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共识达成的基础

自发性参与是网络公共领域的最主要特征。网络公共领域是由居于其中的个体行为互动所构成的共同体,由具有批判意识的公民承担了参与公共舆论的责任。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完全一致的口径对于公共领域来讲是致命的打击。

完全一致的口径说明民众对于公共事件是没有质疑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漠不关心的。现代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意见的分离倾向,从来不缺少质疑的声音,趋同一致是调和的结果。网络公共领域作为公共意见的发酵场所,公开的讨论与辩驳是其基本的存在形式。居于其中的个体受利益支配性力量的驱动,自愿地参与到公共事件的讨论中,目的是为自己的利益赢得合理性的解释,或者是对于自身价值取向的合法性证明。但是,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自发性参与,预先就留存了相当程度上的行为一致性基础,一致性基础的内在秩序就是个人利益之中蕴含着公共利益部分,或者是个人利益必须通过与他人的合作才能获得。

如果网络公共领域不存在居于某一点的共识,甚至是达成妥协的机会都没有,那么,自发性参与的基础动力就不会存在,网络公共领域的构成也就缺乏支撑基础。经济利益、文化传统、价值取向的对立,都是人们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自发性动力基础。四、网络公共领域治理共识达成的路径网络公共领域共识的达成应该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发挥道德伦理的内在教化作用以及法律规范的制度作用,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容纳公共意见。

网络公共领域的本质在于公共性。对于公共性的关注,是以个体性作为现实基础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是达成网络公共领域理性沟通的重要现实条件。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与现实社会领域的公共性有本质的不同,其关键区别就在于网络公共领域对社会连接关系纽带的省略。现实社会公共领域的讨论要求真实身份直接进入,个体身份是依存于组织形态而存在的,为此,个体的行为受到组织层面的制约。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特征较现实领域而言程度较轻,纯粹出于对公共事务的关心而处于自愿基础之上的结合。

因此,网络公共领域中参与个体的聚合不具有长久性,公共事务关注点的转换或者是其他影响因素都能够使聚合分离。网络公共领域中对于公共精神的塑造要基于公共参与的自发性。公共事务的讨论本是公共领域的主要存在方式,人们对于公共领域事务讨论的热情与能力,以及网络公共领域中沟通对话机制的顺畅程度与否决定着讨论的质量。网络公共领域应该具有包容多种公共意见的特点,只要是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取向的意见,都应该得到表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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