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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解析

小编:

摘 要:自2001年阿根廷金融危机以来,其原油财税制度严重缺乏稳定性,成为新项目开发和现有项目执行需要考虑的重要风险因素。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政府不断在“抑制外销、压低实现价格、发展国内经济”和“与国际接轨、提高实现价格、鼓励原油开发”之间追求平衡;二是政府通过财税制度调节石油公司的原油内外销,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内销义务。

关键词:阿根廷 原油 财税制度 历史演进

中图分类号:F811.0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一、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的历史演进

1967年,阿根廷颁布《碳氢化合物法》(LEY NO 17.319),成为阿根廷第一部油气工业的基本大法。该法规定:外资石油公司以风险服务合同的方式参与阿根廷油气开发,所生产的油气内销,由国家统一定价,并且只能销售给国家石油公司YPF。外资石油公司的产量只有在满足该国家油气消耗需求之后,才可以出口。

1985年,阿根廷颁布《休斯顿计划》(Houston Plan),外资石油公司获得了油气销售自由权利,即内销可以销售给YPF,也可以选择其他的买家。

2001年,阿根廷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国内通胀率高达50%,各种消费品价格上涨,阿根廷政府于是调整了财税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引入出口税制度。通过出口税制度,外资出口被强行征税,既增加了国内外汇储备,又迫使外资减少油气外销,增加了国内供应量。

3.第三阶段,原油财税制度摇摆期(2009年至今)。

在这种情况下,阿根廷财税制度开始进入摇摆期,一方面政府需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逐渐提高原油出口税天花板价格以鼓励外资,另一方面政府仍然希望从油气工业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导致了财税制度的多变。

二、现行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分析

现行阿根廷原油财税体制为矿税制,主要税种包括矿税、生产税、出口税、省销售税和所得税等。内销超额收益税是新出现的一个税种,增加了原油内销税负,需要特别关注。

其中,T矿税表示矿税税款,R外销表示外销实现收入,R内销表示内销实现收入。实现收入是指内外销发票上的实际金额。

其中,T生产税表示生产税税款;外销价格超过70美元/桶时,按外销价格70美元/桶征税;R内销表示内销实现收入。

3.出口税。政府基于原油销售实现价格建立了价格情景和相应的税收机制,2013年1月,政府刚刚对出口税的征收办法进行了修改。当国际油价大于80美元/桶时,70美元/桶为封顶价格,高于70美元/桶的部分全部征收为出口税。国际油价小于80美元/桶时,政府未做规定。

4.省销售税。省政府针对原油内销征收省销售税,省销售税的税基为原油内销收入,税率各省不尽相同,一般为2%左右。

具体公式:T省销售税=R内销×TR省销售税

其中,T省销售税表示省销售税税款,R内销表示内销实现收入,TR省销售税表示省销售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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